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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第1页)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可见,萨达姆也好,莱温斯基也罢,作为商标在我国使用,必须是不损害我国的道德规范及社会风尚。因此,申请的注册商标,如违反有关规定,遭到工商局的拒绝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案例警示:

(1)勿将丑闻当卖点

莱温斯基是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性丑闻中的女主角,萨达姆是美国现任总统布什以战争推翻并俘获的伊拉克前暴君总统,两人都应算举世闻名的人物。于是,头脑活络的商人便不甘寂寞,欲借名人赚点银子。点子虽可,只是不合国情与民意。这种做法与人们的是非观、荣辱观相冲突,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也不相容。并不是有名的人物都可沾边借用,弄不好会沾上臭名、讨来骂名,或惹上侵犯“肖像权”的官司。目前,一些商家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以哗众取宠或吸引众人的眼球,如某餐厅曾推出“美女人体盛宴”。其实,这是古代日本大男子主义的产物,把女人当做男人吃菜用的盘子,极尽对女性的玩弄与侮辱。而该餐厅负责人却称:“这是一种人和自然、艺术和菜的结合。”呜呼!将国外的垃圾当做艺术来欣赏,岂不令国人汗颜?

(2)勿发不义之财

商品社会、市场经济光怪陆离、诱惑太多,但别忘了,任何时候都不能百无禁忌,得讲德行、守规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财与道不可兼得的情况下,舍道不舍财,此财就是不义之财,此举就叫为富不仁。须知,游戏市场规则的叛逆、出格越轨的违法、刁钻怪异的作秀、低劣恶俗的表演,都将遭到公众的唾弃、舆论的讨伐及法律的制裁。所以,商海弄潮者应具有慧眼善识航向,既不随波逐流,也不与人同流合污。

依法创业 别想一夜暴富要靠劳动生财

9岁的男孩艾宝,半年前聪明伶俐,活泼可爱,而如今却目光呆滞,坐在板凳上口中不停地嘟囔着……问他叫什么名字,他两手乱挥,哇哇直叫。孩子的父亲说艾宝是贪吃自家有毒的瓜子才变成这样的。原来,一年前,艾宝的父亲带着妻儿和亲友从兰州老家来到西安,干起了炒制假冒伪劣瓜子的生意。他炒制的那些瓜子,都放进了大量明矾、工业盐、石蜡、色素还有泔水油。这样炒出的瓜子又脆又好看。孩子贪吃,不让吃就偷着吃。结果,学习成绩下降、反应迟钝、还爱发脾气。医院说是中毒引起的。孩子的父亲说,自从孩子有病就不干这生意了,害了人,也把自家娃害了。

法律聚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本罪的4个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企业及各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食品中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是为获取非法利润,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不是基于牟利,而是基于陷害、报复等目的,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追求其他危害后果的发生,则构成其他犯罪。

根据《刑法》第144条规定:对本罪的量刑幅度,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以下3个档次:(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警示:

(1)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人们立世的原则当是推己及人。《论语》中有两句话,一句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自己不想要的东西,不要强加于别人身上。另一句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即自己想在社会上立足,也要帮助别人立足,自己想要什么样的生活,也帮助别人达到这样的生活。有德的人生活得心安无愧,无德的人最受做坏事的苦。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为人处世之道,今天对我们仍然有重要意义。

(2)迷途知返,回头是岸

人生在世,谁都想过上好日子。但好日子不是靠来的、等来的、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一步一个脚印、不惜吃苦流汗换来的。不懂这一点,总想一夜暴富、不劳而获,势必心生邪念,铤而走险。然而,去偷去抢去骗,过不上好日子,却面临牢狱之灾或送命的后果;昧着良心做黑市买卖,也过不上好日子,却如惊弓之鸟东躲西藏、提心吊胆。所以,生活没有捷径可走,面对现实、带着良知即可从容上路了。不过要常常自省自律,一旦行为出了偏差,要明白回头是岸,勇于迷途知返,及早改正,危害尚可补救。

依法创业 商业宣传应文雅广告内容要合法

在一城市闹市区的路边,人们看到一幅非常惹眼的广告。广告安装在路边一专卖店外的橱窗上,大小约一平方米左右。广告中一位戴着眼镜的中年男子,上身仅穿一件女性的文胸,旁边还有一句说明:“‘峰胸’,就这么简单……”。

由于广告地处闹市,来往行人较多,人们大都会看上几眼。一位周先生表示:这幅广告令其看了很不舒服,无论对男女都不太尊重。另一位市民李小姐表示:每次和男同事路过此广告时,都觉得很不好意思,这种玩笑太过分。后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此广告强制拆除。

法律聚焦:违法广告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法》第7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全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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