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歧视,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经营者单方强加给消费者的不平等待遇,显然它是一种典型的以强欺弱的霸王行径。它侵害了消费者依法拥有的公平交易权。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经营者是一叶小舟,消费者是浮舟之水,水载舟亦覆舟。所以,切不可认为舟永远都会浮在水上,那可是大错特错了。
(3)消费歧视是市场经济尚不成熟的表现
消费中的种种歧视现象的存在,说明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尚不规范和成熟。我们的市场经济还缺乏相应配套的消费信息指导和应有的宏观调控,我们的一些部门监督不到位,处罚有缺失,管理有漏洞。一方面,经营者应该加强自律,更重要的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方向的引导,让规则看守经营者的行为,使各种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无处立足,让害人者终尝恶果,自断出路。
治安管理 携带管制刀具违法触犯法律罚款拘留
机场安检人员在例行检查旅客携带的物品时,发现一苏姓男子的物品中竟“藏”有一把近40厘米长的管制刀具。经机场派出所民警询问,该男子说,自己是芜湖市某公司职工,欲乘机前往南京。这把刀具是从沈阳太原街地摊上花十多元钱买的,准备回家收藏。然而就是因为这把刀,不仅让苏某没能如愿登机,还为此被拘留10天。苏某很委屈,不让带刀没收就算了,怎么处罚这么重啊?
法律聚焦: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规定:第一,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第二,在适用对象上,对下列人员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70周岁以上的;四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第四,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裁决、执行的程序。目前,关于行政拘留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消防管理条例》、《戒严法》等。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当然,本案苏某可以对行政拘留提出不服,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为了防止警察滥用职权,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把行政拘留处罚细分为1日~5日、5日~10日、10日~15日三个档次,避免警察自由裁量幅度过大,确保公安机关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
案例警示:
(1)守法的前提是知法
在生活中,确实还存在着大量不懂法的人,这些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所以很随意地干出违法的事,事后总感万般委屈。而事实上,不懂法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和借口。法律应当成为我国公民的日常必修课,起码应当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去做的,这是公民社会生活的行为安全底线。不了解法律规定的行为底线,自然不能算一个合格公民,起码没履行守法的义务。知法人的行为便有了准星和指南,既能保障个人的权利行使,又不会危害社会管理。所以,一个知法的人,应当说是掌握了自己自由的人,维护了自己权利的人。
(2)守法基于对法律的敬畏
冒犯法律的人,不一定都不懂法,有些人是出于对法律的不敬和轻视,即所谓知法犯法。这些人比法盲更危险、更可恶。他们向法律挑战,或是出于另类的举止及侥幸心态,或是出于一种示威的对抗。总之,他们主观上是故意或恶意的。这种人不珍惜自己,也不爱惜他人,视法律为一种羁绊与束缚,意欲挣脱或解除为后快。他们视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为至高,凌驾公共秩序之上,肆意冒犯法律,践踏法律,最后只能领受应有的处罚。
(3)守法方有自由的生活
守法是公民社会生活中,应尽的责任和最基本的义务。要想拥有自主和自由,不守法是难以实现的。守法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权利的呵护。唯有人人自觉守法,人人才能尽享权利。否则,正常有序的社会生活链条就会断裂,人们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失衡,纠纷、争斗将持续不断。所以,我们不能让违法犯罪等行为污染法律这条清澈的河流。排污治理、清洁河流就是守法的功效。
治安管理 饮酒过度易失德醉酒违法不免责
一日凌晨,韩某在外喝得酩酊大醉后打车回家。在途中,他又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被司机拽下车踢了两脚后扔在半路。韩某觉得自己吃了亏,便拨打110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韩某已离去。民警找到韩某详细询问报警情况,韩某借着酒劲儿,将对司机的不满情绪发泄在民警身上。在回家路上,他连续不断地数次拨打报警电话,辱骂民警,并扬言要报复,要杀人。警方迅速将恶意拨打110的韩某锁定,当警察出现在其面前时,韩某还一身酒气,手持电话骂不绝口,处于半疯狂状态。警方将其带走,并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治安处罚。
法律聚焦:对醉酒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醉酒只是一种生理反应。人在醉酒状态下,意志和意识并没完全丧失,只是处于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的状态。所以,醉酒的人与精神病人不同,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况且醉酒是人们对自己行为放纵无度的结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醉酒不是免责或可以开脱的借口和理由。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和第23条分别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本案中的韩某,酒醉后狂打110报警,其行为已严重干扰了110指挥中心的接、出警工作,影响其正常工作秩序。公安民警及时对韩某进行人身约束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对其有效的保护。这种人身约束与控制,一般是通知其家属或指定专人看管,防止其继续发生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实难以看管的,可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约束至其酒醒为止。这种控制,一般不使用手铐或警绳等警械。如果醉酒的人有自杀、行凶或其他危险的行为,在不使用警械不足以制止其行为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警械。醉酒者酒醒后,依其行为违法程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1)醉酒违法不免责
醉酒可以使人行为失控,做出过激行为,因为人的大脑在酒精的麻醉与刺激下,会产生意识障碍,从而影响其对自身言行的控制力。酒后违法或犯罪,法律并没规定可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罚,这表明法律本身对醉酒持否定态度。人有责任控制自己的言行,饮酒也要有节制,倘若斗胆放量饮酒过头,生出是非,醉酒则不能成为其推卸责任的理由和借口。饮酒过量本身就有过错,酒后滋事更是错上加错,对此法不容醉。况且,有人故意以饮酒为由,借酒胡作非为,这更是不能允许的。
(2)切忌酒后失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