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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第2页)

一切按计划进行,毫无纰漏。但第二天出了麻烦。

8月6日早晨7点,毕明提前来到会场,下车后突然发现,一夜之间,对面的小舞台背后多出了一幅200多平米的圣象巨幅喷绘。

所有的开业活动都将在这头巨象的注视下进行。毕明急了,拨通了建材城老总的电话,当时这位老总正在日本出差,听毕明在电话里把情况说明后,安慰了毕明一番,答应马上解决。

于是,现场变成了另一幅画面:莱茵阳光的开业庆典在这边热烈召开,对面工程车在众目睽睽下撕下圣象崭新的巨幅广告。

个人品牌跟跑企业品牌

在莱茵阳光跟跑圣象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战术,就是用彭鸿斌的个人品牌带动莱茵阳光的早期发展。并由此引发了一段关于谁是圣象创始人的媒体争论。

莱茵阳光刚上市时是个新品牌,没有什么我们通常说的品牌资产。为了尽快取得消费者信任,在宣传的前后阶段组合了几张牌:产品牌,背景牌,人物牌。

产品牌是运动地板,4重E0,8+1技术革命。

背景牌是柯诺:全球最大的地板制造企业,108年的生产经验。

还有三张人物牌:一张是彭鸿斌,圣象创始人,中国强化木地板第一人。另外两张是策划人叶茂中和跳水冠军田亮。

在招商阶段,彭鸿斌与叶茂中组成搭档牌,在大众广告传播方面,打田亮牌,在媒体公关上也强调彭鸿斌的个人品牌。

但彭鸿斌的人物牌招致了圣象的最早警觉。在莱茵阳光的经销商会议还没有召开,只是在媒体上有些预热的时候,2005年5月13日彭鸿斌收到了一封圣象公司寄来的律师信函:

律 师 函

上海天一律师事务所傅强律师接受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担任其法律顾问,经授权函告如下:

柯诺(中国)有限公司

自今年年初以来,贵司在多家媒体和网站上发布广告和软文,采用“圣象地板创始人”、“放弃圣象……”等字眼通过与圣象名牌和圣象商号进行比较的方式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诋毁圣象品牌和企业形象。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行为已违反广告法,并构成对圣象商标和商号的实际损害,应立即停止。商业行为中竞争难免,但应该通过自身努力和技术进步逐步创立自己的品牌和企业形象,贵公司这种借用知名品牌或诋毁他人的行为实为不取,望能及时停止不再重犯。否则圣象集团将不得不采取进一步的举措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致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傅强 律师(印)

2005年5月13日

在2005年第8期《销售与市场》上,有一篇题为《错位竞争,陆地飞行》的文章,彭鸿斌在文中没有踪影,在描写圣象地板的由来时,文中写道:

与一 棵树竞争(4)

1995年仲夏,在赛特饭店的商务活动见面会上,一个客人随手送给翁少斌一个大信封:“看看这个东西,你有没有兴趣做?”尽管只是一块不足20毫米长的板头,几次考察后翁少斌认为——“此物将大行于世”。两个月后,第一批50万美元采购资金从香港汇往德国——圣象开始将欧洲的强化地板及其核心制造技术逐渐引入国门。强化木地板在中国开始了品牌化、行业化运作。

在文章接下来的记叙中,人物名称统统被圣象两个字代替,圣象领导了狮象大战,圣象推出了“生命与生命更近些”的品牌升华广告。

彭鸿斌看到这篇文章后,给傅律师回信:

傅强律师收

台启:

看了8月份《销售与市场》杂志(后附文章),分享我的看法与贵集团:

1.一个好的企业要尊重自己的历史,那是企业文化的传统;

2.贵司翁先生1997年才接触强化木地板,文中所述与事实不符,容易引起大众质疑。

我对此有两种反应:

1.舆论上,对此进行讨论,是彭鸿斌还是翁少斌把圣象地板引进中国?

2.法律上,当初第一批地板正好来自德国柯诺集团属下公司,正好有发货历史记录保存。另外,该首批地板由Walter Bertram先生签约,他已作证。

随后,一篇名为《弥天大谎:翁少斌摇身成圣象创始人》的文章在《京华时报》发表后,在网络与纸媒上开始被转载。

关于谁是圣象创始人,也是一时人们关注的一个话题。圣象方面也再没有对此做出反应。

老实说,这是谁都不愿见到的一幕:昔日的普吉岛三兄弟,有一天在这样一个问题上开始发生争议。对彭鸿斌来说,他可以放弃圣象的权力、股票,但是不会放弃圣象的荣誉。按孔子的话说:唯名器不假人。名是荣誉,器是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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