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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第2页)

罪状四十三罪状三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罪状三十七及三十八所述之情形下,曾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41年12月8日上午十时(马尼拉时间)攻击那些同日本尚保持和平关系之菲律宾的领土达佛,非法杀害姓名和确数现在尚未查明的美国武装部队成员及菲律宾武装部队成员和菲律宾平民若干人。

罪状四十四全体被告及其他人等多名,在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以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同谋者之资格,曾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其目的在图谋和容许大规模地在陆地或海上屠杀敌国的战争俘虏、放下武器的军人、占领区内的平民以及被击毁船只的船员,妄图以这种残酷手段取得他们当时进行的非法战争之胜利。

南京大屠杀罪状

罪状四十五被告荒木、桥本、平沼、广田、板垣、贺屋、木户、松井、武藤、铃木、梅津,在1937年12月12日及以后,曾违反罪状三十八中所提到的条约款项,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南京市并实行违反国际法之屠杀,非法杀害数以万计之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的中国军人,其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清。

罪状四十六罪状四十五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38年10月21日及其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广州市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明之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之中国军人,为数甚多(注:加“……”处系重复罪状四十五中之词句,因而从略,以下同此)。

罪状四十七罪状四十五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38年10月27日前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汉口市,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悉之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之中国军人,为数甚多。

罪状四十八被告、木户、小矶、佐藤、重光、东条及梅津,在1944年6月18日及其前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并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长沙市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悉之中国平民已解除武装之军人,数以万计。

罪状四十九罪状四十八中所列名之各被告,在1944年8月8日前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湖南省之衡阳市,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悉之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之军人,为数甚多。

罪状五十罪状四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44年11月10日及其前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广西省之桂林及柳州二市,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悉之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之中国军人,为数甚多。

罪状五十一被告荒木、土肥原、、平沼、板垣、木户、小矶、松井、松冈、武藤、铃木、东乡、东条、梅津,曾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39年夏季攻击当时尚与日本保持和平关系之蒙古及苏联的领土哈金戈尔河地区,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悉之蒙古及苏联武装部队成员若干人。

罪状五十二被告荒木、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板垣、木户、松冈、松井、重光、铃木、东条,曾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38年7月及8月间攻击当时尚与日本保持和平关系之苏联的领土哈桑湖地区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悉之苏联武装部队成员若干人。

——以上十六项(37—52)系对全体被告计划阴谋屠杀和对部分被告在攻占某些城市时命令、指使及纵容日军大规模地屠杀当地和平居民和已解除武装的军人的控诉。这些罪状构成起诉书中第二类罪行(杀人罪)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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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其他普通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1)

罪状五十三被告土肥原、、星野、板垣、贺屋、木户、木村、小矶、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重光、岛田、铃木、东乡、东条、梅津及其他人等多名,曾于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以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同谋者之资格,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因而他们对他们自己或任何他人在执行该计划时之一切行为应负责任。这个计划或阴谋之目的系命令、授权或准许日本每一战场上之海陆军司令官,日本陆军省之官员,日本领土或占领区内的平民拘留所和战俘集中营劳役队之管理人员,日本宪兵及民警,以及这些人员的下属,去经常地和不断地对当时在日军权力下的数以万计的美国、英联邦、法国、荷兰、菲律宾、中国、葡萄牙及苏联之战俘和平民采取违反本起诉书附件所列各公约、保证及习惯所规定的战争法例之行动,并使日本政府对这种违法行动避免采取适当的步骤予以制止。

关于中国方面,上述共同计划或阴谋系1931年9月18日开始;除上列各被告外,被告荒木、桥本、平沼、广田、松井、松冈及南次郎亦应负责。

罪状五十四被告土肥原、、星野、板垣、贺屋、木户、木村、小矶、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重光、岛田、铃木、东乡、东条、梅津,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曾命令、授权及准许罪状五十三中所列的各项人员从事该罪状中所述的各种违法行为,因而犯有违反战争法之罪行。

关于中国方面此项命令、授权及准许系在1931年9月18日开始;除上列各被告外,被告荒木、桥本、平沼、广田、松井、松冈及南次郎亦应负责。

罪状五十五被告土肥原、、星野、板垣、贺屋、木户、木村、小矶、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重光、岛田、铃木、东乡、东条、梅津,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由于他们各自所任的官职关系,对美、英、法、荷、中、菲、葡萄牙和苏联的武装部队以及属于日军权力下数以万计的各该国的战争俘虏和平民原应负责确保各项公约、保证、战争法规和习惯之适用,但是他们却故意藐视自己的法律责任,不采取遵守它们或妨止它们被破坏的适当步骤,因而他们犯有违反战争法之罪行。

关于中国方面,此项犯罪行为系在1931年9月18日开始;除上列各被告外,被告荒木、桥本、平沼、广田、松井、松冈及南次郎亦应负责。

——以上三项(53至55)系对部队被告共同计划或阴谋违反战争法规之控诉,以及对他们通过积极行为(命令、授权或准许)或消极行为(藐视自己的法律责任,不加制止)致使其部下得以肆意从事违反战争法规之行为的控诉。这三项罪状构成起诉书中第三类罪行(“其他普通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的全部内容。事实上这三项控诉都是关于杀人罪以外的普通战争罪行的控诉而不是关于法庭宪章中所规定的违反人道罪的控诉。可以说,单纯的独立的对被告们违反人道罪的控诉,在东京起诉书里是不存在的。东京起诉书控告项目之乱杂及不平衡,于此可见一斑。对于起诉书的批评,我们将于“起诉书的特点及缺点”一节中详加论述,此处姑不多赘。

(四)起诉书的五个“附件”的内容概要

起诉书除在正文中列举了对被告们控诉的五十五项罪状之外,在正文之后还有五个“附件”,作为说明及充实各项控诉罪状的重要参考资料。

附件(甲)是检察处用以支持其对被告们第一类(即破坏和平罪或侵略罪)各项罪状的控诉之主要事实细节的综合说明。这个附件共分十节:1。对满洲(中国东北部)的军事侵略;2。对中国其他部分(中国全部)的军事侵略;3。对中国及“大东亚”的经济侵略;4。腐蚀及胁迫中国及其他占领区的方法;5。一般的战争准备;6。日本政策和战争舆论的组成;7。日、德、意三国的勾结,对法属印度###及泰国的侵略;8。对苏联的侵略;9。对美国、菲律宾,及英联邦诸国的侵略;10。对荷兰及葡萄牙的侵略。在这十节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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