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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第1页)

围圈着林木的树篱(尚未开垦但已围起来的土地)区分开来,但两者都是私人土地,不受制于公法。然而,关于“庭院“的区分才是最明显的。

中世纪早期法律中的私人生活(3)

“庭院”一词来自拉丁语curtis,其原意与“围栏”同意(如在巴伐利亚人法典第10章第15节中便是如此),但它是指建在房屋周围的一种特殊围栏。庭院和房屋本质上一体的;两者一起构成了住宅(casa)。这一点在圣加尔修道院发现的一份文献里表现得更加清初,这份追溯到公元771年的文献说:住宅由庭院围圈起来,并带有房子及其他建筑物。又比如《德维利斯法》,这是查理曼大帝时期颁布的一份饬令,内含有关皇家地产管理的诸种规定:要密切守望庭院和围墙之内的所有建筑物。围墙所划定的保护区是人们回来睡觉的地方,是他们保存自己最贵重的物品之地,是宵禁后他们赖以存身之所。也许最恰当的比喻来自生物学:庭院就像一个细胞;房子好比细胞核,墙壁和篱笆如同细胞膜;它们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体,从卡洛林王朝时代的文献将之称为mansus,即男人居住生活的场所。

一些房子周围没有围墙。在阿莱曼尼亚,十二世纪早期公布的一项和平法令宣称:“不管有没有围墙,在房子和庭院里以及在土语称为Hofstatten的那些合法区域里(即树立起为公法所承认的圈障物的封闭场所),都要保证人们享有和平安宁。”没有围墙或者只是个别人家,或者更通常地,整个村庄的居所被置于共同的围墙之内。通常,没有哪一座房子没有围墙。移民垦殖者为建立新村庄而努力的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用于建筑的场地是个“庭院”,他们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打起一道围墙(《弗雷辛的自由传统》,813页)。围墙的目的是抵御暴力;将暴力遮挡在人们最易受攻击的地方之外,法律——公法——通过严厉惩罚任何胆敢破坏禁忌、悍然闯入大门尤其是晚上闯入的人,竭力保护正房——“一般泛指庭院” (哈里夫编年史如是说)——的安全。闯入者在庭院内窃盗、纵火和杀人,将遭到加倍处罚,因为其罪行是双重的:除犯罪活动本身之外,罪犯还犯下破坏和闯入他人住宅的重罪。但另一方面,如果罪犯碰巧是这个院子里的常住居民;行政官便不能干预其中;也不能进入庭院; 除非得到户主的邀请。中世纪早期,庭院犹如星星点点散布在国土上的一个个小岛,不受公法的裁断,它是“人们”维护集体权力和以共同体的方式生活的庇护所。任何决定外出冒险的人,都必须带上另一种更加有形的防护性武器,另一种保护的象征物。对于自由民来说,就是要佩带他们自由的象征物——武器;女人则需要用面纱遮住头部。

所有的私人物品和家庭物品都保藏在围墙之内:属于私人的可移动的财产包括储存的食物、衣服和家禽,还有那些不算作“公民”的人;如因年龄太小不能佩带武器、参与军事远征活动或参加司法审判会议的男童,妇女,仆人,以及所有年龄段的男女非自由民。这些人的管辖权不属于公法,而属于户主的权力范畴(户主的拉丁文词源domus 或dominus阐释了户主含有控制权的意思)。这些东西都是“在他的控制之下”,或者用文书中上拉丁化的德语表示就是“in his mundeburnium”,各种财产犹如他家马厩里的牲畜,它们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家庭”。只有在三种情况下,这些人才置身另外一只“手”之下,即公权机关的管辖之下:(1)如果他们走出围墙来到公共土地、 道路和场所;同时没有户主或其他家庭里的自由民陪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与外来侨民等量齐观,轮到行政官作为父权的代表,监督他们“所作所为”,确保他们遵纪守法;(2)户主不在且没有自由民身份的成年男性能够保护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时,国王委派他的代理人照看寡妇和孤儿,这是君主的最根本功用;以及(3)民众申诉喊冤要求行政当局公开干预;冤屈因此公诸于众,犯罪人被移交给公共当局处理。 。。

中世纪早期法律中的私人生活(4)

我们要探明的事情的真相是公与私之间的分界线。尽管我们依然从十世纪的官方文献里寻找线索,但公与私的分界线长期以来已被私人侵入弄得模糊不清了。这并非是日尔曼人的影响力压倒罗马人、野蛮驱走了文明的结果;这种变化在远古世界的古典文明被破坏之前就已经开始了。它与蛮族入侵带来的农村化紧密相连:城市——被公认为公共权力展示的舞台,已慢慢地被乡村侵蚀掉了,与此同时,行政官员的权力日渐分散到农村的家庭之中。不知不觉间,“庭院”取代了城市,成为了社会生活的基本模式。当然;有关公共权力的思想依然存在,至少存在于有教养的人的头脑里,这种思想认为,国王的功用就是维护自由民社区里的和平与正义,成为缔造“全方位和平”并带来“人民的团结一致”(这两个概念是奥尔良的乔纳斯在十世纪早期提出来的)中的主导力量,是国王的职责所在。然而,作为王权基督教化的首要结果,被视为上帝(更确切地说,是天父)代理人的国王,逐渐地被看作是一名父亲,他被赋予的权力与统控着每个家庭的父亲的权力别无二致。而且,君主权也越来越被看作是他私有的、个人的且世袭相传的财产。这种将公共权力据为私有发展到顶峰开始了政治世袭制。正如弗斯泰尔?德?库朗热很久之前所评论的那样;“公共”在古代罗马时代意思是属于民众的物事,而到法兰克高卢时代,它的意思就变成了属于君主的物事。王权业已成为家庭财产,通过生殖、通过血缘传之子孙;每一次继承,或者在“血亲”孩子中间分割,或者不加分割由一群兄弟共同拥有,就像一所房子的继承一样。主权行使公平正义之所的宫殿,慢慢地被看作为一个居所,这影响了一些词的意思,如拉丁文“*院” (curia)。

这个词的原初意义指的是罗马时代人们的*,后来逐渐变成“*院”之意。根据保存下来的文献,“curia”的意义在八世纪开始转向“curtis”,意指将公共权力合法地排除在外的“围栏”。即便文辞最考究的文书在谈到王室宫殿时也使用curtis。在最严肃的文献中,它们按照查理曼大帝的说法把这些词汇连用作“朕家王庭”。在艾克斯皇宫结构中——中世纪所有王家居所的原型,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解释的明证。这幢难看的建筑某些部分用上好的石料建造,与古罗马时期的宏大公共建筑所使用的石料一样, 它又重归于城市的公民传统:纪念碑式的门;走廊以及两幢走廊两侧各一的建筑;朝北的长方形会堂,是君主宣布法律和颁布命令执行法律之所;朝南的小礼拜堂,它的前面有一个中庭,民众聚集庭内仰望站在他们上面的伟大君王,或聆听站在凉廊上的君王对他们发表演讲。然而,在这里,内向的王座就像一个庇护所。在多少有点像附着物的房间里,王室成员依附着这个王座的主人——这位天父在人间的化身。宫廷的外表难道不像个“围栏”、不像道屏障吗?这是道横隔在外部世界和国王栖身之地之间的屏障,国王在屏障之内与家人生活在一起,在木结构的建筑里沐浴、休息,并供养着他的属下。艾克斯的宫殿和后来由卡洛林王朝家族在其他地方建立的宫殿(如最近在费康普发掘的一处宫殿是由诺曼底公爵理查建造)实际上与罗马人的“乡村居所”颇为相象,居住其中的数目庞大的工作人员分为两大部分:小教堂和寝宫;它们已不知不觉地侵占到本应是公共的建筑群中。在小教堂里,无论主人何时举行公开祈祷活动,“皇家”的神职人员都要在旁伺职,但他们更多地是在主人“私下”祈祷日里为其服务。放置在寝宫中的保险柜; 除语言上的习惯之外,已经不再被视为公共的国库(arca publica);而今它里面保藏着皇族家产中最珍贵的物品。据“虔诚者”路易一世的传记作者记述,对于卡洛林王朝的国王们来说,这些珍贵物品包括“王室装饰物(权力的象征物,现在则被视为私人所有物)、武器、花瓶瓷器、书和祭祀器具”。王室寝宫简直就是一个衣帽间,里面储存各种各样的衣服,我们从公元867年秃头查理的一份证书中得知,每年从依附身份的农民那里征收而来的亚麻织品和羊毛外套,以及帝国里最有权势的人物进贡上来的礼物,都堆放在那里。所有这些贡礼和产品,都是义务性的而非私人性的慷慨;它们连同向王室所属农奴征收的费税——除了酒和喂马的饲料外——都被存放在寝宫里,根据卡洛林王宫的内部规则,所有这一切都是在国王妻子的监督下进行的;作为妇人的她被排除在公众之外,局限于宫殿之内活动:她是权力从公共领域无可避免地向私人领域转移的一个强有力的象征。

权力从公共领域向私人领域转移的另外一个明显迹象是,国王与他扈从人员之间联系纽带的性质。这是一个游牧性质的集体;他们在每个春天随着军事冒险向前推进,同时在其它时候通过集体狩猎进入广袤的荒野地区。能把这些成员在宫殿和临时野营地紧密联接在一起的;首先是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一起用餐,与主人一起吃饭;主人被他们视为自己食物的来源;按照《萨利克法典》中所说的,这些人则是“国王的宾客”。因此,用餐在权力仪式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象征性角色。以“谦卑”的词汇表达对君主的效忠,他们对君主的服务的免费性质,使这些就食于皇家餐桌上的人们,依赖于国王的保护。他们之间的联系纽带通过一种手的姿势表达出来:主人用双手紧握着属下并拢在一起的双手,属下身体躬下,使自己呈现出犹如一个孩子在父亲面前的姿势。自八、九和十世纪以来,这种与食物分配和建立信任关系以及公共服务相关手势的重要性逐渐增强,并逐渐演变为对友谊的态度;对得到食物的感谢心情;以及向保护者的顺从。在春天,当每个卡洛林王朝的重要人物在出席国王的聚会时;气氛就像家庭聚会;互相交换礼物和祝贺。这种王室摆阔并不是出于豪华奢侈而是一种权力的需要。于是,公共权力和私*力便结合起来了。如果宫殿日益像私人住宅,那么,每个拥有部分王权的人的住宅也必须建得与宫殿相似。这种住宅必须开放; 并对外界展示其内部设施;更为重要的是,主人进餐已成为一种举行仪式的场合。真正高贵的贵族、伯爵们在九世纪一开始就将他们的家变成宫殿。伯爵们在矗立于王国城市中的宫殿里代表缺席的君王,分享着部分君王的权力。与君主一样,他们既是公众人物也是宽容的慈父:为了证明他们的慷慨宽容,他们向公众展示自己的隐密。随着宫廷式家庭模式的扩散,封建化的进程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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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主义与个人权力(1)

公元1000年来临前的数十年里,社会变革步伐明显加速。权威之链在许多地方断裂了,留下许多权力的孤岛。过去,国王们在持续不断的巡游过程中,经常驻跸于无数散布各地的行宫。在国王巡游的空挡期,由贵族居住其间。现在,这些行宫现在变得独立自治了。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国贵族们认为,国王委托给他们祖先的公共权力是他们自家祖传财产的一部分,王朝的基础根植于坟墓之中,如同国王一样,贵族血缘来自于世代相承。贵族宣称自己具有王权的象征和德行,他们逐渐停止定期觐见君主,与主教们一道退出王宫,这使得在皇室权力还是公共事物时期留下的记忆更加模糊暗淡。到1050年至1060年,卡佩王朝君主仅存的盟友只是他的近亲们、一些狩猎同伴、战友以及王室各部的头目。维护和平与正义的权力由各地独立的王公们行使着,他们经常在领土接壤的中立地区会晤,以炫示他们之间的友谊。在这些会议上,每位王公都把自己当作一位君主,并把其权力控制下的那部分国土视为自家的附属物。

这种权力统治图景和习惯降临得如此突然,它形成于私人生活,又与私人生活有着悠久的联系,乃至不久后,人们开始把国家视为某种类型的家庭。看看下面的两个例子。卓越的历史学家老兰多夫在描述公元1000年左右——即权力统治图景改变后约50年——米兰公国的情形时,他仿佛是在描述一个家庭——在这则史学记载里指的是圣?安布罗斯的家庭,因为米兰的王权现在已属于这位圣徒的继承人——米兰大主教。它是一个秩序井然的家庭;这个巨大的庭院被分成十个办公机构,或曰十个“品级”(orders)( 兰多夫这样称呼这些机构),行使着不同的内部管理职能。这些机构按等级次序排列,每个机构由一名“主人”管理。品级最高、人数最众的是各个管理宗教事务的部门。而位于品级最底层的是两个处理世俗事务的部门:一个部门是由大主教家里的工作人员组成;另外一个部门由子爵管理,子爵以前曾是行政官的继承人,现在则变成了大主教的私人家臣。为了执行法律或对外发动战争,包括各机构的头领在内,所有米兰人——全体自由民、或者说是米兰人自己所称的“公民”,尽管兰多夫只是将他们视为米兰大公的家臣——都必须到军中服役。作为回报,公民们要求米兰大公作他们的保护人,希望圣?安布罗斯像他们的父亲那样保护他们。有时,他们希望从大公那里得到食物;确实,在发生饥荒时,阿里贝托大教主亲自现身,为饥民分发救济钱和衣服,并命令面包坊总管每晚准备八千块面包,厨房总管煮上八大斗的蚕豆,以喂饱饥民。这种图景产生的效果是,它将所有民众结成一体,融入到米兰大公私人家庭里。

第二例子; 也发生在意大利但时间稍晚。它来自于1113年比萨人庆祝远征马略卡赢得胜利的一份文献。这一重大事件无可否认地在某种程度上扭曲了象征意义,但这种扭曲只是更加凸显了其意义。比萨人军队的营地,也就是说;为军事远征而招募的公民团体,再次被比喻为一座房子,或者更甚,被比喻为开办一场饮宴而在外面设立的大厅,主人在这里为他的民众义务提供饮食。大主教的帐篷,象征着基督救世主,位于大厅的中心;它的周围是象征基督十二使徒指挥军队作战的“大人物”的帐篷。这些头领们受制于有血缘关系的高级教士;他们的责任就是作为辅佐的封臣;而他们控制采邑则是通过私人。每个头领都是一个来自民众“团伙”(来自拉丁语cum…panis,是拥有面包并要求分享食物的意思)的保护人,他们的帐篷组成一个大圈围绕在由贵族组成小圈的外围。一个庇护建立在另一个庇护基础之上:这就是当时王权关系的真实图景。每一个王公把自己的领地看作一个庇护所,在它的羽翼之下有许多的家族,每一个家庭都由对一部分人行使权力的贵族领导,他们又受王公的领导。

封建主义与个人权力(2)

在十一世纪,这些卫星式的家庭就是城堡,它是把公共权力与私*力的象征结合到一起的大厦:一方面,城堡的塔楼,赫然高耸,树立着强迫性权力的象征物;另一方面,围墙(指城堡的墙壁,或者古法语里所说的“壁垒”),则是家庭免于公共权力干预的象征。实际上不由自主地,这些住宅在想象中总是被描绘为处于一些庇护人的护卫之下。不要认为庇护人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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