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第81 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 条的规定。
蒋律师说:“格律诗公司没有递交应诉答辩书,原因就是他们股东内部出了乱子,已经
顾不上应诉答辩了。这个情况说明一个问题,叶、冯、刘三人对胜诉没有信心,所以及时脱
离了公司。他们是最了解公司情况的人,他们判断出败诉可能性的根据是什么?焦点也在生
产方式上,正是生产阶段的不正当竞争让他们得出了可能败诉的结论。”
阎所长说:“雨峰,格律诗公司只是前台做戏,你的真正对手是丁元英,无论作为诉讼
代理还是作为朋友我都必须要告诉你,胜诉的把握不大。要证明被告在生产阶段存在不正当
竞争,就必须首先证明生产农户与格律诗公司的隶属关系。在丁元英的设计里公司与农户是
一个体系里的两个部分,千真万确是一回事。但是,要证明这一点非常困难,个体户再小也
是法人,一纸工商执照就把这种实质上的隶属关系变成了法律上的商业关系,很难说法庭在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会采信哪一个。而且,即便隶属关系成立也未必就能胜诉,客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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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正当竞争不等于法律上的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上述法律是否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
适用反倾销法没有问题,而中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还是一个空白。”
赵青问:“叶、冯、刘三人不知道这个道理吗?可他们得出的是相反的结论。既然关注
的焦点都一样,他们的根据是什么?”
蒋律师解释道:“观念,传统观念!一是传统的‘事实胜于雄辩’的观念,二是传统的
疑罪从有的观念,三是传统的青天大老爷的观念。中国人一直接受简单的文化思维教育,他
们相信法律是神圣的,决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阎所长说:“雨峰,基于胜诉把握不大,如果你提出撤诉,我能理解。拿了委托人的钱
打不赢官司,我们也不体面。但是,撤诉就等于承认了格律诗音箱的价格,依此类推,乐圣
旗舰的价格就应该在2000 元以内,乐圣旗舰的成本显然不具备这种承受力,其后果可想而
知。我以为,败诉了,省这两个钱救不了乐圣。胜诉了,花这两个钱不算什么。打是死,不
打也是死,打下去可能还有一线希望,不如拼死一搏。诉讼代理费可以做些调整,分为胜诉
和败诉两档,胜诉按原合同的150%计费,败诉按原合同的50%计费。”
林雨峰问:“怎么个还有一线希望?”
阎所长说:“被告将1996 年的《格律诗公司预备股东扩大会议记录》作为证据提出,目
的是证明农户与公司从来就不存在隶属关系,从而规避商品产地和榨取式生产两个问题。这
就‘此地无银三百两’了,无可避免地会将这位丁先生露出水面。我们对格律诗公司扶贫的
宗旨不做质疑,会议记录和公司宗旨恰恰证明丁元英是整个体系的策划者,也恰恰证明丁元
英早在公司还没有成立的时候就已经策划好了这场官司,现在他们之所以不需要律师,是因
为丁元英已经为这场官司做了两年的准备,公司和农户从来就没存在过真正的独立。”
林雨峰默默地点点头。
蒋律师将一瓶矿泉水打开递过去。
阎所长喝了一口水润润嗓子,继续说:“格律诗事件表面上是侵害了乐圣公司一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