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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第2页)

一般公司立法或理论中,所讲的清算都是指因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活动。中国《公司法》中对清算所作的规定,既适用于解散清算,也适用于破产清算。

4.清算组的成立及职权、责任

无论是破产清算亦或解散清算都必须依法组成清算组来完成对公司的清算任务。所谓清算组是指在公司破产或解散过程中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执行机构。在一般公司立法和论著中都称之为“清算人”。

清算组的构成因清算事由不同而异。根据《公司法》第189条、第191条、第192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1)公司因破产而清算,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2)公司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自然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由此可见,清算人选,有法定的(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具体由哪种股东担任,《公司法》未作明示,有选任的(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指定的。

(3)公司因强制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至于“有关主管机关”之性质,《公司法》未作明示。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清缴所欠税款;⑤清理债权、债务;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公司法》第198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18条)。

5.清算事务及程序

清算组在《公司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以下清算事务:(1)催报债权。根据《公司法》第194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17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应如何处理,《公司法》未予明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清偿债务。清算组在清理完公司财产、编制好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后,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

(3)分配剩余财产。根据《公司法》第195条第3款规定,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6.清算终结

在经过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后,清算即告终结。根据《公司法》第197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公司法》第218条)。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另外,《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含义

为了进一步促进国内外经济合作,方便外国企业来华从事商业活动,《公司法》以专章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了规定。

所谓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在此,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既不同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也不同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派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虽然它也是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组织,但它仅仅代表其所属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一定业务范围的联络、咨询服务工作,是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经济实体。而外商投资企业则实行独立核算,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既不是派出的代表机构,也不是分支机构。其组织形式多样化,既有合资、合作,也有独资;组织机构也较复杂,以董事会来管理企业。

2.外国公司的含义

根据《公司法》第199条第1款规定,外国公司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何谓外国公司呢?依据该条第2款规定,《公司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由此可见,外国公司的衡量以设立准据法和本公司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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