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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部分(第2页)

“……”

“我认识潘生,听说,潘生现在在你的手下听命做事——你买下了潘生酒坊?”

……

犹豫了半天,这位舞姬鼓足勇气说:“我跟你走吧。”

赵兴一时不知该如何回答,他的目光漫无目的的扫过四壁,目光最终停留在靠墙的书架上。

在正常的历史上,这位名叫胜之的小妾最后跟了张厚之。某日,张厚之开宴招待东坡,宴席上,苏东坡又见到了胜之,“不觉掩面号恸”,但胜之却“顾其徒大笑”。此后,苏东坡常向人提起这事,“为蓄婢之戒”。

后人谈起此事时多有指责,认为这位小妾胜之人性凉薄。然而,周作人却表示理解,认为苏东坡的哭和小妾的笑都是真情流露——“七情皆可哭”。

人们在怒极时也可一哭。胜之的大笑,难道不是一肚子的怨气怒气使之愤极而笑吗!

其实,他们都没注意宋代关于妾婢的法律。

宋代法律规定,妾是有服役年限的。法律还规定此服役年限需连续计算,最多三年。

也就是说,如果你买了个女人做妾,一年后又转卖了,你转卖的只是“使用权”,她在新主人那儿再干两年,干够三年后,“所有权”又回到她自己手里,她自由了。

到服役期满,如果小妾觉得她在主人那里“薪水高福利好,而且颇有升值潜力”,因此不愿离开,那么她就要面临“转职”,一个办法是升任“夫人”——这么做手续复杂,比较麻烦;退而求其次,则转为婢女。

宋刑统规定,婢女的最高服役时间为十年。转为婢女后,她可以继续服役七年,如果还是升职无望,又不愿走,宋人还有一个钻法律空子的办法,那就是转为“养女”,养女没有服役期限。

至于主人与“养女”生的孩子该怎么算辈分……那就是宋人的一笔糊涂账,与你我无关。

宋代,“妾婢”两个字是连用的,专门做劳役的女孩被称为“女使”,也就是“使女”的意思。

赵兴最近翻宋刑统时发现了这一奇怪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做人妾婢实际上是宋代女人的一种打工方式,宋人的妾婢就是一群“宋代打工妹”,她们靠出租自己挣取嫁妆,所以就有了“两浙妇人皆事服饰口腹,而耻营生”,“虽蓬门贫女,亦有一两件锦衣罗裙、几样头饰。”

打工女如果与老板有了感情,则继续干下去。没什么感情——或者寻找新主人,或者带着钱财嫁给一个贪财的男人为“妻”。这就是宋代普通人的市井人生。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要求一个打工妹对老板充满爱,那是强求,所以胜之有权大笑。明清时代的人,按当时的法律评价胜之的“大笑”,无论如何是不合适的。

搞清这条法律后,赵兴曾经惊愕了许久,他没想到,被人喻为礼教最严苛的宋代,妇女的行为竟如此令人瞠目结舌。

难道那群指责宋代的人,没有看过宋刑统吗?

现在徐知州死了,按惯例,他的儿子继承了这群妾婢的所有权。同样依照惯例,这群妾婢将被出售,换一个主人重新服役,直到三年服役期满。胜之是来询问赵兴有没有购买她的欲望。见赵兴半天无反应,她小声的补充说:“我还有七个月就满役,所以价格不会太高。”

从本性来说,赵兴也不愿这样一位十四岁的幼女再被另一个老头摧残,但他却不能答应。

一是因为苏东坡。

在与徐知州的交往中,苏东坡这名罪官待徐知州的小妾都很恭敬,为偿付那份情,他曾写了许多艳词分赠徐知州的四名宠妾,如果赵兴把胜之买回家,该让苏东坡如何面对?

二是因为法律。

后人无法想象宋人守法的自觉的,所以才有“崖山之后无中华”的说法。而宋代关于妾婢的法律,连苏东坡都无法逾越,更何况赵兴这样一个小人物。

那位“天涯何处无芳草”的朝云,现在在法律文书上的身份就是婢女,她是在干满10年役期后,在第1个年头上成功转为“夫人”的。但目前她只是婢女。

或许,这种“转职”婢女待遇比普通婢女略高,也就是宋人常说的“如夫人”——它的全意是:待遇“如”同“夫人”。

赵兴改变不了对方的身份,但他有从心里觉得——这样一名14岁的小女孩周旋与老男人之间,实在令人不忍。

他该怎么办?

胜之还在悄悄补充:“我会歌舞,会唱曲,会调茶,会待客,提笔能算账,敛裙能下厨……还会很多!我听说你的家妻只是个不识字的乡民,你常与官吏周旋,来往都是文人骚客,若把我买去,酒宴应酬便不用费心,我保证令你的朋友尽欢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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