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要为他人着想,顾念他人。其实,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关爱他人就是关爱自己。怎样才能顾念他人呢?就是凡事为他人着想,不从私利出发,待人以宽、以善、以爱。
(4)文明饮酒,健康长有
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但有一些陈规陋习却需摈弃。饮酒应有德、有礼、有义、有节,莫斗酒、莫贪杯、莫成瘾、莫成患。文明饮酒能添欢助兴,粗野酗酒却败兴生悲。试想:一个好端端的人,举起酒杯就成醉鬼,回家找不着北,走路迈不动腿,说话直撇嘴,父母忧得掉泪,老婆气得靠背,自己喝坏了心、肝、胃,你说遭罪不遭罪!人只有健康地活着才能品味生活的乐趣。没有健康的身体,幸福的生活也会打折。人们应学会高质量地生活,文明饮酒、文明做人,不仅要有健康的身体,还要拥有健康的心态。社会在朝着文明的方向发展,“敬酒不劝酒,让菜不夹菜”的文明餐饮,已逐渐普及。
交友处世 遇有肇事记车号处理赔偿可查找
张老汉骑着三轮车去集市卖菜,在一个丁字路口被一辆东风牌大卡车撞倒。老汉头部着地,可是老汉很快从地上爬起,外表没有明显伤痕。司机提出送老汉去医院检查,老汉拒绝了。司机又掏出100块钱递给老汉,老汉也没要,骑上自己的三轮车走了。司机见无大碍,也开车离去。不料,4小时后,老汉突然昏倒在地,被送到医院急救。经查,老汉系颅脑出血,需手术治疗。老汉的儿子得知此事是由车祸导致,急忙到交警大队报案。由于当时没留什么记载,肇事车辆一时查无下落。老汉一家心急如焚,巨额医药费一时难以筹齐。
此时,有人透露了一条重要信息:同村一对卖菜的母子目睹了车祸发生并记下了车号。老汉之子喜出望外,急忙找到那对知情母子,知情人承认记下了车号,但要求给付2000元信息费。老汉之子一时拿不出这笔钱,只好将此情况告诉交警大队。交警亲自出马,但遭到知情母子的拒绝。时间一天天过去,老汉的医疗费成了最愁人的问题。无奈之中,老汉之子只好再去知情人家商谈,结果知情人终让价200元,老汉之子将1800元交付后,从知情母子手中拿到了肇事车号。警方据此很快查到了肇事车辆和司机。
此事经媒体报出后,引起人们不同的反响,一时间议论纷纷。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行为;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趁人之危、落井下石的丑恶行为,无异于敲诈勒索犯罪;还有人认为:提供信息帮助解决了重大经济危机,从中获酬是可行的,既利他人又利己;当然还有人认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有助于他人,不一定非使自己获利。不给钱就不助人,是不应受到称道的。面对记者的采访,知情人是这样表露心态的:提供信息要承担风险,万一肇事方找麻烦咋办?让我无偿担风险,这也不对……
法律聚焦:索要信息费是否合法
目前,对于提供有助于人的重要信息是否应收费的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从法理上讲,凡是法律不禁止的行为,都是可行的。法律规范的行为,是人们行为的最低底线。因此,有些合法的行为却未必符合道德。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不仅有限,有时还显得很无奈。如法律虽明确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证人不做证却无罚则。没有强制力的保障,义务就如同虚设。道德对人们行为的规范,靠传统文化的熏陶,精神文明的引导,社会舆论的监督与影响,靠的是人们的自觉遵守与维护。可见,守法靠他律,守德靠自律。每个社会都有自身的道德理念和要求,人类社会共同推崇的思想,应作为我们生活中最起码、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诸如:仁爱、善良、正义、诚信、扶危济困、乐于助人等。缺失了上述品德,这世界还会有温情吗?
案例警示:
(1)助人是善举
人类社会是群居的社会。人类的生存靠彼此紧密的支撑。危难中施与援手,是人类本性的显示,是最感人的善举,是最高贵的品行。助人不仅仅是一种给予、一种付出,也是一种得到、一种获取。你会从中发现自身存在的价值,发现被社会所需要、被他人所需要的快乐,你同时也获得了社会的赞许和他人的敬重。
(2)助人是大爱
人不仅要爱自己,也要爱他人。孔子说过:“爱人者,人恒爱之。”如果说自助其实是一种自爱,那么,助人就是一种人间大爱。它无私无畏比较纯粹,它自觉自愿确实高尚。助人行为将人间真爱不断地传承,从古至今生生不息。乐于助人、善于助人应是当今社会备受推崇的举止和大力弘扬的精神,政府应褒奖为社会做出无私奉献的公民。国家应该有一套有效可行的保护补偿机制,最大范围内给助人者提供风险防护、风险补偿,从而使助人之举蔚然成风,帮助助人者了却后顾之忧。
(3)助人要依法维权
传统的观念认为:助人者只能是亏了自己、完全彻底地牺牲个人利益。这是彻头彻尾的误区。在我国,不论是见义勇为,还是热心助人,凡因此遭受人身或财产方面损失时,均有权依法从受益方获得相应的补偿。这既合情合理,又公平合法。过去人们似乎已习惯于漠视助人者的权利,只偏重赋予他名誉,今后人们更要关注维护助人者的权益。这样才能净化社会环境,有利于打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互助互爱的文明和谐社会。
交友处世 订金非定金签约要小心
王女士想买一套离单位近的房子,恰好艾女士装修新房想卖掉旧房。王女士看中了艾女士的住房,两人商定了房价及交房日期。王女士交付艾女士2万元作定金。此后不久,艾女士又找到王女士商量说,自己正装修急需要钱,而旧房位置好,也不愁卖,希望王女士再拿2万元作定金。王女士害怕自己看好的房子被卖给他人,也就同意了。
没过多久,艾女士又将总计4万元订金送回来了。王女士纠其原委方知:艾女士以高出自己房价2万元的价钱,将房子又卖给他人了。王女士质问艾女士不讲信誉、见利忘义。艾女士却说:谁不想卖个好价钱,谁出价高就卖给谁。一心想让艾女士受到惩罚的王女士,听说违约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就到法院告了艾女士,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王女士提供的材料上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故未支持其诉讼请求。至此,王女士才知道定金与订金原本不是一码事,一字用错,权利不保。
法律聚焦:定金与订金
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其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我国担保法第89条~91条分别规定了定金的性质、法律责任及定金的数额,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除了其担保性,还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而存在的。
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