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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第1页)

罪状二十六被告荒木、土肥原、、平沼、板垣、木户、小矶、松冈、松井、武藤、铃木、东乡、东条、梅津,在1939年夏季曾进攻蒙古人民共和国之喀金戈尔地带,发动对蒙古之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以上八项(18—26)为对部分被告发动侵略战争的控诉。

罪状二十七全体被告,在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中国实行侵略战争及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及保证之战争。自本项(罪状二十七)起至罪状三十六止,控告的是被告们对各盟国实行(实际进行)了(waged)侵略战争。在此以前的各项罪状(罪状第一项至第二十六项)系控告他们共同计划或阴谋实行侵略战争,以及他们对各盟国策划和准备了(planned and prepared)侵略战争和发动了(initiated)侵略战争。起诉书中把侵略战争的步骤分得如此琐细是否明智,在本章第五节(起诉书的特点和缺点)中将有详细的讨论,此处不赘。

罪状二十八全体被告,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中国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注:加“……”处系重复罪状二十七中的词句,因而从略。以下同此)。本项罪状的措词几乎与前项(罪状第二十七项)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犯罪开始的日期。前项的犯罪日期系从1931年9月18日(即“沈阳事变”)算起,至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为止。而本项的犯罪日期系从1937年7月7日(即“卢沟桥事变”)算起,至1945年9月2日为止。按照逻辑或普通常识讲,从1931年9月18日开始的对中国的侵略必然包括从1937年7月7日开始的对中国的侵略在内。因此,本项罪状作为一项独立的罪状提出,非但是不必要的,而且是重复的,容易造成混乱。起诉书内容之重床叠架,画蛇添足,以及缺乏逻辑上的严谨性,于此可见一斑。

罪状二十九全体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美国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全体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菲律宾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一全体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英联邦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二全体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荷兰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三被告荒木、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板垣、木户、松冈、武藤、永野、重光、东条,在1940年9月22日及以后,曾对法国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四全体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泰国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五罪状二十五中所列名之各被告,在1938年夏季,曾对苏联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六罪状二十六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39年夏季,曾对蒙古人民共和国及苏联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起诉书缺乏逻辑上的严谨性在本项控诉中亦有所表现。所谓“蒙古人民共和国”原系中国领土的一部分。1924年6月它虽在苏联的扶植下片面地宣布了“独立”,但中国正式承认其独立却是1946年在当地举行了“公民投票”之后。因此,从严格的法理上说,1939年对外蒙古的侵略不能称为对“蒙古人民共和国”的侵略。据说,关于这一点,中国陪席检察官当时曾提醒检察长注意,但检察长认为名义问题无关宏旨,无理地拒绝修改。

——以上十一项(27—36)系对全体被告或部分被告实行侵略战争的控诉。连同前面对被告们共同阴谋(五项)、计划准备(十二项)和发动(八项)侵略战争的控诉,共计三十六项,构成起诉书内第一类“破坏和平罪”的全部内容。

第二类杀人罪

杀人罪原为普通战争犯罪之一种,但在本起诉书内却特别把它剔出,列为独立的一类,其用意可能是要引起法庭及人们的非常注意和重视。被告们被控的此类罪行共为十六项(罪状三十七至五十二),兹分述如下:

罪状三十七被告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贺屋、木户、木村、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岛田、铃木、东乡、东条,在1940年6月1日至1941年12月8日期间内,曾以领导者、组织者、发动者或同谋者之资格,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其目的在以对美国、菲律宾、英联邦、荷兰及泰国发动非法的武装冲突并非法地命令或纵容攻击这些国家的领土、船只及飞机的方法,去杀害和谋杀这些国家武装部队的成员和被攻击地点的平民,而这些国家与日本原系处于和平状态的。

对被告们控诉的五十五项罪状(3)

这种攻击之所以非法是由于它违反了1907年10月18日签订的海牙第三公约第一条关于战争开始的规定。本罪状中列名的每一被告对于违反或藐视该约的行为和后果都负有责任。

罪状三十八被告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贺屋、木户、木村、松冈、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岛田、铃木、东乡、东条,在……期间内,曾以……之资格,参加制定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其目的在以……的方法,去杀害和谋杀……(注:加“……”处系重复罪状三十七中之词句,因而从略。以下同此)。

这种攻击之所以非法,是由于它违反了1908年11月30日美日两国关于远东政策的换文(第二条及第三条),1921年12月13日英、法、日、美签订的“关于太平洋区岛屿属地及领地的条约”(第一条),以及1928年8月27日英、美、日、德、法、比、波、捷等十五国所签订并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四十八国)所加入的“巴黎非战公约”,亦称“白利安—凯洛格公约”(第一条及第二条)。本罪状中列名的每一被告对于违反或藐视这些条约或其中任何条款的行为和后果都负有责任。本项罪状所控告的犯罪内容实质几乎与前一项(罪状第三十七项)所控告的相同。不相同之处只是两项中所指责的被告们所违反的条约不同和本项中列名的被告多了一名松冈洋右而已。

罪状三十九罪状三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罪状三十七及三十八所述之情形下,曾命令、驱使并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41年12月7日上午7时55分(珍珠港时间)攻击那时同日本尚保持和平关系的美国之夏威夷领土珍珠港的船只,非法杀害季德海军上将和其他美国海陆军人员约四千人,以及姓名和确数现在尚未查明之平民若干人。

罪状四十罪状三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罪状三十七及三十八所述之情形下,曾命令、驱使并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41年12月8日上午零时25分(新加坡时间)攻击那些同日本尚保持和平关系之英联邦的吉连丹新高打之领土及飞机,非法杀害姓名和确数现在尚未查明之英联邦武装部队成员若干人。

罪状四十一罪状三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罪状三十七及三十八所述之情形下,曾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41年12月8日上午8时(香港时间)攻击那时同日本尚保持和平关系之英联邦香港的领土,船只及飞机,非法杀害姓名和确数现在尚未查明之英联邦武装部队成员若干人。

罪状四十二罪状三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罪状三十七及三十八所述之情形下,曾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41年12月8日上午三时(上海时间)攻击那时同日本尚保持和平关系之英联邦的停泊在上海的船只“海燕号”,非法杀害姓名现在尚未查清的英联邦海军成员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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