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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第2页)

次日,光绪帝又一次批准。刘坤一为此发两电给张之洞,留黄遵宪在苏州,与日本领事荒川已次开议苏州开埠通商之事。

王、张、刘是当时权势最大的三位总督,而黄是三人点名奏调的洋务人才,可见黄此时声望极大。然在此后的苏州开埠谈判中,黄遵宪与日本方面议定的“商埠章程”条款,引出了前驻箱根副理事(副领事)刘庆汾许多意见。刘发电张之洞大加批评,张即发电江苏巡抚赵舒翘及黄遵宪等人,要求修改。此中的曲折,也稍稍影响了张、黄关系。很可能是因苏州开埠谈判遭至各方责难,黄遵宪尚未完成谈判,即躲开争议,以“请假”名义去了天津,于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到达。王文韶八月二十九日(10月5日)上奏,“委令总理北洋水师营务处并随同办理洋务”;光绪帝下旨“吏部知道”。十月初九日(11月13日),总理衙门发电王文韶,调黄遵宪“商苏州租界事”,黄十二日去北京。黄遵宪到京后,十三日光绪帝下旨预备召见,十六日光绪帝召见,十九日(11月23日)以“四品卿衔”命其为清朝驻德国公使,二十一日光绪帝再次召见。黄随即发电张之洞:

“顷奉旨,赏四品卿衔,简使德国。屡邀荐拔,敬谢恩知。遵宪。”

未久,黄遵宪因其任命被德国所拒,再次发电张之洞:

“遵宪禀。密。宪定派往英,奉谕前日,或唆英使到署偶询,遂改德。德使谓,华预商英,不商德,英不愿接,德当照办。现据英使函,言明无预商事,亦无不接之言。已由署电许公,未得复。此次来京,召见两次,上垂意甚殷,廿五召见张侍郎,连称好!好!惟国事过弱,终虑不堪驱策,孤负圣恩耳。艳。”

黄遵宪以上两份电报,说明了其受命到被德国所拒的过程,也说明了其对张之洞“荐拔”的感激。十一月二十日(12月24日),张之洞发电杨锐,命其转交黄:

“京。乔:转交黄公度。彼族误听传言,致阻乘槎,深为怅闷。译署必另筹位置。祈示。洞。号。”

黄遵宪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

“承温谕,感甚。初十,德使申给地沽(泊)舟之请,言华允所求,便可接黄。廿二,复来转圜。转(总)署既(答)以黄有别差,伊不愿往,辞之。至有无位置,自关国体,亦出自圣恩,宪未敢预闻。宪禀。敬。”

黄遵宪此次虽未获职,仍回任天津北洋水师营务处,然光绪帝已对其有较大的好感。

第52节,

湖南长宝盐法道任上时间又过了半年,光绪二十三年五月,光绪帝任命黄遵宪为湖南长宝盐法道,黄立即发电张之洞:

“蒙恩补授湘盐道。夙荷恩知,重依仁宇,私衷感幸,敬谢垂廑。职道遵宪谨禀。”

张之洞闻讯后,发电祝贺,并称:“湖南官绅正汲汲讲求洋务,而苦无精通洋务之人,阁下此来大有益于湘也。何日出都,祈示。”黄遵宪收电后,再次发电:

“奉谕感奋。前在坡奉调,未及回粤。兹拟中旬南旋,准九月到湘。过鄂面求训诲,冀有遵循。遵宪禀。冬。”

然黄遵宪未回籍,也未等到九月,而是在陈宝箴的催促下,于是年七月中旬赴任。途中过鄂,与张有密切且长久的交谈。七月二十一日,湖南巡抚陈宝箴发电张之洞,有意让黄遵宪署理湖南按察使。张之洞次日回电,称言:◆米◆花◆书◆库◆ ;www。7mihua。com

“箇电悉。黄道遵宪署臬篆,极为相宜。当即将尊电录示黄道。黄意以台端初六日即须入闱,该道拟二十七日行,约初一日到湘,尚可谒见数次。至李臬司入觐批折,虽于初十日外方到,该道渥蒙优待,俾权臬事,到省后谨当静候数日。嘱代请示等语。鄙意黄道似以月初到湘为便,庶可早得晋谒。即候十余日,再委署臬似无妨。盖将委以重任,即无投闲之疑也。特此奉达。尊意究以如何为妥,祈速电示,以便饬遵。祃。”

陈宝箴、张之洞为黄遵宪的仕途作了精心的安排。黄到湘后,张、黄两人电报频频,交情亦好。

前已述及,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初三日,清廷下旨召张之洞进京,黄遵宪闻讯即于初四日(1898年4月24日)发电张之洞:

“闻奉召入觐,此事关系中国安危,谨代通国志士叩贺。遵宪禀。”

此时张之洞对召见的背景一无所知,黄遵宪如此发电,很可能与湖南巡抚陈宝箴等人共同参与了杨锐、刘光第在京的密谋。闰三月十二日(5月2日),张之洞决计北上入京,发电黄遵宪:

“急。初四电愧悚。此行不过备顾问耳。尊意有何救时良策,祈详电指示,以便力陈。感祷。洞。文。”

黄遵宪为此于闰三月十六日(5月6日)发回一份长电报,详细说明其外交与内政的主张:

“捧读文电,感悚无似。宪台此行,倘进枢府,必兼总署。自三国协谋还辽后,彼以索报、以争利、以均势之故,割我要害,横索无已,至今日已明明成瓜分之局。俄、法、德皆利在分我土地,惟英以商务广博,倭以地势毗连,均利我之存,不利我之亡。故中国是必以联络英、倭为第一要义。

“然联络英、倭,尚不足以保国;欲破瓜分之局,必须令中国境内断不再许某国以某事独专其利、独擅其权而后可;既不能理喻势格,何以阻其专利、擅权?故必须设法预图,守我政权,将一切利益公分于众人而后可。彼欲争揽于我者——铁路,不如商立铁路条例,无论何人,均许其入股。彼所垂涎于我者——矿山,不如商立开矿条例,无论何人,均许其开采。彼素责我以不愿通商,今即与之设开通之法,无论何处,均许通商。彼责我以不愿传教,今即与之商保护之法,有法保护,任听传教。自订约五十年来,凡彼所求于我者、责于我者,譬如昨死今生,一切与之图谋更始。所有均利之法、保护之法,但使于政权无所侵损。凡力所能行者,均开诚布公,与之熟筹举行。如谓华官不能妥办,宁可由中国国家聘雇西人,委以事权,俾代襄办。举从前未弭之衅端及他日应杜之祸患,均与之约束分明。

第53节,

“既许各国立(入)我内地筑路、开矿、通商、传教,应照万国公例,此均系各国子民自图之利益,不必由各国政府出头干预。不幸有进入内地亏产受害者,均照新议条例办理,专就商人、传教人本事,秉公妥办,不得于本事之外,牵涉他事,责偿于中国国家。倘再有无故侵我土地者,中国必以死拒。援大同之例,期附公法之列;藉牵制之势,以杜独占之谋;处卑屈之位,以求必伸之理。朝议一定,便邀约各国商办,并请各国公保不相侵占,务使中国有以图存。如此办理,英、倭必首先允诺,俄、法、德亦无辞固拒,或者瓜分之祸可以免乎?

“国势既定,乃能变法,以图自强。变法以开民智者为先。著先于京师广设报馆,以作消阻闭藏之气,博译日本新书,以收事半功倍之效;再令各省设学堂,开学会,以立格致明新之堂。而先务之急,尤在罢科举,废时文,其他非一时所能猝及也。~米~花~书~库~ ;www。7mihua。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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