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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第2页)

(3)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4)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予以支持。

(5)工会依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主管部门应认真处理。

(6)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案例警示:

(1)企业不能无视职工组织工会的权利

不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都有依法参加工会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特别是部分跨国公司、外资企业,没有任何特权可以不尊重、不遵守我国的法律。一切限制和阻挠工人组建工会的行为,都是对我国法律的公然冒犯和挑衅行为。

(2)企业不应将工会视为冤家对头

因为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有协助企业与工人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的功能。工会还有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的功能。这都有利于企业的稳定、有秩、快速发展。故企业无须将工会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不除不快。

(3)劳动者应增强自身维权意识

打工者漂泊在外,需要有个自己的组织——工会。打工者要自己组织起来,向企业主张组建工会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法律已明确赋权予劳动者可以自愿组建工会,并规定,上级工会可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

环境保护 公民享有环境权确保环境不污染

陆先生住在某花园小区,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经营场所相邻。该公司在与陆先生居室相邻的展厅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这些路灯每天19时开启,至次日早晨6时关闭。路灯夜间开启时发出的散射光直接照射到陆先生居室,十分刺眼。忍无可忍的陆先生以该经营场所的强光,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经营场所拆除路灯,停止光污染,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不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某汽车销售公司停止使用对陆先生造成侵害的三盏双头照明灯。陆先生终于可以拥有自己的黑夜,尽享久违的睡眠了。

法律聚焦:公民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是指任何一个公民都有生存的权利,而且是在未被污染和未被破坏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公民的环境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公民环境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具体包括:①宁静权;②日照权;③通风权;④眺望权;⑤清洁空气权;⑥清洁水权;⑦优美环境享受权等。(2)公民有参加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公民可对有关环境法规及环境标准等,提出合理的意见或建议。(3)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41条分别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第124条分别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从本案看,涉及的问题是由相邻权引起的环境权问题。过去人们的环境权意识不强,遇到相邻权引起环境问题的纠纷时,并没有将环境权单独拿出来予以强调。所以,忽略了对环境权的维护。本案涉及的是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光污染。光污染作为由一定数量和特定方向的障碍光产生的不利影响,破坏了污染源周围人群的正常生活环境,理应被制止。涉案路灯与周边居民小区距离过近,光照强度较高,且彻夜开启,严重影响居民夜间的正常休息,超出一般公众可忍受的界限,已构成光污染,故法院判令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造成光污染的三盏双头照明灯。

案例警示:

(1)生存环境质量应当关注

在人们已无生存之忧,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的今天,生存环境的质量开始令人关注。这是社会物质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人们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上层次,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已不能容忍。人们有权享受优美的环境,呼吸清新的空气,享用洁净的饮水,不受噪声、强光等侵扰。因此,拥有人们正常生活适宜的环境,这个最基本的权利保障,已不容忽视。

(2)对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说“不”

随着工业的发展,企业厂矿的废水、废气污染了大量的水源和空气。而水源和空气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我们不能糟蹋不休。随着建筑业的发达,高楼大厦林立,巨型玻璃的大量使用,光与热的反射成了新型污染,为此不能过度使用这些建材。方便袋的问世带给人们便利,同时也带来白色垃圾的泛滥;电器活跃了人们的生活,然而却留给人们大量难以处理的电子垃圾。人们在纵情享受物质文明的快乐时,也未摆脱现代垃圾带来的种种污染。我们必须认真处理这些生活中的麻烦,最大限度地减少现代垃圾对社会环境造成的污染。

(3)公民应以维护社会环境为己任

人们不仅要在个人生活中注重维护环境权,还要在社会的整体生活中注重维护环境权。因为个人生活的小环境离不开社会生活的大环境,大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公民个人生活环境质量的高低。因此,公民人人应有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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