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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第1页)

我们在上两章已经看到,利息最初表现为、最初是、并且实际上始终不外是利润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部分是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即产业家或商人,在他不是使用自有的资本而是使用借入的资本时,必须支付给这个资本的所有者和贷出者的。如果他只使用自有的资本,利润的这种分割就不会发生;利润就会全部归他所有。事实上,如果资本的所有者亲自把资本用于再生产过程,他们也就不会参与决定利息率的竞争。这一点已经可以说明,利息的范畴(没有利息率的决定,就不可能有这个范畴)同产业资本本身的运动无关。

“利息率的定义可以表述为:它是贷出者同意接受的、并且是借入者为在一年内或任何一个或长或短的期间内使用一定数额货币资本而支付的比例金额……如果资本的所有者亲自把资本用于再生产,他就不能算在这样一种资本家里面,这种资本家和借入者人数之间的比例决定利息率。”(托·图克《价格和流通状况的历史》1838年伦敦版第2卷第355、356页)

事实上,只有资本家分为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才使一部分利润转化为利息,一般地说,才创造出利息的范畴;并且,只有这两类资本家之间的竞争,才创造出利息率。

只要资本还在再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甚至假定它为产业资本家自己所有,因而无须偿还给贷出者,——资本家以私人资格支配的,就不是资本本身,而只是他可以作为收入来花费的利润。只要他的资本还作为资本执行职能,这个资本就属于再生产过程,就固定在这个过程中。他虽然是它的所有者,但只要他把它用作资本来剥削劳动,这种所有权就使他不能按别种方式去支配它。货币资本家的情形也是这样。只要他的资本已经贷出去,从而作为货币资本发生作用,它就会为他带来利息,即利润的一部分,但他不能支配本金。例如,当他以一年或数年为期贷出资本,并按一定期间得到利息,但不收回资本的时候,情形就是这样。即使他收回资本,事情也不会有什么改变。如果他把资本收回,他也必须不断地重新把它贷出去,才能使资本对他发挥资本的作用,在这里也就是发挥货币资本的作用。当资本仍然留在他手中时,它就不会生出利息,并且不会作为资本起作用;当它生出利息,并且作为资本起作用时,它就不会留在他手中。资本永久贷出的可能性就是这样产生的。因此,图克反对博赞克特时所作的如下评注是完全错误的。他引用博赞克特的话(《硬币、纸币和信用货币》第73页):

“如果利息率压低到1%,借入的资本就会和自有的资本几乎处于同等地位。”

图克对这句话批评说:

“按这样的利息率或更低的利息率借入的资本,会和自有的资本几乎处于同等地位,这是一种非常奇怪的主张,如果不是出自一个如此智慧的并如此熟悉问题的各个细节的著作家之口,简直不值得我们认真加以注意。难道他忽视了偿还是借贷资本的前提,或把这一点看成是没有多大意义的事?”(图克《对货币流通规律的研究》1844年伦敦第2版第80页)

如果利息=0,用借入资本经营的产业资本家就会和用自有资本经营的资本家处于同等地位。二者将取得相同的平均利润;资本,不管是借入的还是自有的,只有在它生产利润的时候,才发挥资本的作用。资本必须偿还,这个条件在这个问题上不会引起任何变化。利息率越是接近于零,例如降低到1%,借入的资本就越是和自有的资本接近处于同等地位。货币资本要作为货币资本存在,它就必须不断地再被贷出,并且要按现行的利息率,比如说1%,不断地再被贷给同一个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阶级。只要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执行资本家的职能,用借入资本经营的资本家和用自有资本经营的资本家之间的区别,就不过是一个需要支付利息,另一个不需要支付利息;一个把利润p全部装进腰包,另一个只得到p-z,即利润减去利息;z越是接近于零,p-z就越是接近于p,这两种资本就越是接近处于同等地位。一个必须偿还资本,并重新借入资本;而另一个,只要他的资本要执行职能,就同样必须不断地重新把资本预付到生产过程中去,而不能在这个过程之外支配这个资本。此外,唯一剩下的不言而喻的区别是:一个是自己资本的所有者,另一个则不是。

现在产生的问题是:利润分为纯利润和利息这种纯粹量的分割,怎么会转变为质的分割?换句话说,只使用自有资本,不使用借入资本的资本家,怎么也要把他的总利润的一部分,归入利息这个特殊的范畴,要特别把它作为利息来计算?从而进一步说,怎么一切资本,不管是不是借入的,都要作为生息的资本,和作为生出纯利润的资本的自身区别开来?

我们知道,并不是利润的每一个偶然的量的分割,都会照这样转变为质的分割。例如,一些产业资本家合股经营企业,然后在他们中间按照合法的契约来分配利润;另一些资本家则不是合股,而是各自经营自己的企业。后者就用不着按两个范畴计算他们的利润,把其中一部分当作个人的利润,把另一部分当作并不存在的股东的利润。因此在这里,量的分割不会转变为质的分割。在所有者偶然地是由若干法人组成的场合,才会发生这种分割,否则是不会发生这种分割的。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更详细地谈一下利息形成的实际起点;也就是从这样的前提出发:货币资本家和生产资本家实际上互相对立,不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身分,而且在再生产过程中起着完全不同的作用,或者说,在他们手中,同一资本实际上要通过双重的完全不同的运动。一个只是把资本贷出去,另一个则把资本用在生产上。

对那种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生产资本家来说,总利润会分成两部分:利息和超过利息的余额。他必须把前者支付给贷出者,而后者则形成他自己所占的利润部分。如果一般利润率已定,这后一部分就由利息率决定;如果利息率已定,这后一部分就由一般利润率决定。其次,无论总利润即总利润的实际价值量,在每个具体场合可以怎样同平均利润发生偏离,其中属于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的部分仍然要由利息决定,因为利息是由一般利息率(撇开特殊的合法协议不说)确定的,并且在生产过程开始以前,也就是在它的结果即总利润取得以前,已经当作预先确定的量了。我们已经知道,资本的真正的特有产物是剩余价值,进一步说,是利润。但对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来说,那就不是利润,而是利润减去利息,是支付利息以后留给自己的那部分利润。因此,这部分利润,对他来说必然表现为执行职能的资本的产物;这对他来说确实也是这样,因为他所代表的资本只是执行职能的资本。他在资本执行职能的时候,才是资本的人格化,而资本在它投在产业或商业中带来利润,并由它的使用者用来从事本营业部门要求的各种活动的时候,才执行职能。因此,同他必须从总利润中付给贷出者的利息相反,剩下归他的那部分利润必然采取产业利润或商业利润的形式,或者用一个把二者包括在内的德语名词来表达,就是采取Unternehmergewinn[企业主收入]的形态。如果总利润等于平均利润,这个企业主收入的大小就只由利息率决定。如果总利润同平均利润相偏离,总利润和平均利润(在二者都扣除利息以后)的差额,就由一切会引起暂时偏离——不管这种偏离是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利润率同一般利润率的偏离,还是某个资本家在一定生产部门获得的利润同这个特殊部门的平均利润的偏离——的市场行情决定。但是我们现在已经看到,利润率在生产过程本身中,不仅取决于剩余价值,而且取决于许多其他情况: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效率高于平均水平的生产方法,不变资本的节约,等等。并且撇开生产价格不说,资本家是否高于或低于并且按什么程度高于或低于生产价格购买或出售,因而在流通过程中占有总剩余价值的一个较大的或较小的部分,取决于一些特殊的市场行情,而就每一笔交易来说,取决于资本家的狡猾程度和钻营能力;但是不管怎样,总利润的量的分割在这里都会转变为质的分割,由于这种量的分割本身还取决于供分割的东西是

什么,取决于能动资本家怎样用资本来经营,取决于这个资本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也就是说,资本家作为能动资本家执行职能,使他获得怎样的总利润,情况就更是如此。在这里,职能资本家被假定为资本的非所有者。对他来说,代表资本所有权的是贷出者即货币资本家。因此,他支付给贷出者的利息,表现为总利润中属于资本所有权本身的部分。与此相反,属于能动资本家的那部分利润,现在则表现为企业主收入,这一收入好象完全是从他用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所完成的活动或职能产生出来的,特别是从他作为产业或商业企业主所执行的职能产生出来的。因此,利息对他来说只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表现为抽掉了资本再生产过程的资本自身的果实,即不进行“劳动”,不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果实;而企业主收入对他来说则只是表现为他用资本所执行的职能的果实,表现为资本的运动和过程的果实,这种过程对他来说现在表现为他自己的活动,而与货币资本家的不活动,不参加生产过程形成对照。总利润这两部分之间的这种质的区分,即利息是资本自身的果实,是与生产过程无关的资本所有权的果实,而企业主收入则是处在过程中的、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资本的果实,因而是资本使用者在再生产过程中所起的能动作用的果实,——这种质的区分决不仅仅是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的主观见解。这种区分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因为利息归货币资本家所有,归资本的单纯所有者,也就是在生产过程之前和生产过程之外单纯代表资本所有权的贷出者所有;企业主收入则归单纯的职能资本家所有,归资本的非所有者所有。

对于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产业资本家和不亲自使用自己的资本的货币资本家来说,总利润在两种不同的人,即在两种对同一资本,从而对由它产生的利润,享有不同合法权的人之间的单纯量的分割,都会因此变为质的分割。利润的一部分现在表现为一种规定上的资本应得的果实,表现为利息;利润的另一部分则表现为相反规定上的资本的特有的果实,表现为企业主收入。一个单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另一个则表现为用资本单纯执行职能的果实,表现为处在过程中的资本的果实,或能动资本家所执行的职能的果实。总利润的这两部分硬化并且互相独立化了,好象它们是出自两个本质上不同的源泉。这种硬化和互相独立化,对全体资本家阶级和全部资本来说,现在必然会固定下来。而且,不管能动资本家所使用的资本是不是借入的,也不管属于货币资本家的资本是不是由他自己使用,情况都是一样。每个资本的利润,从而以资本互相平均化为基础的平均利润,都分成或被割裂成两个不同质的、互相独立的、互不依赖的部分,即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二者都由特殊的规律来决定。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同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一样,把他的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利息归他所有,因为他是资本的所有者,是把资本贷给自己的贷出者,企业主收入也归他所有,因为他是能动的、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因此,对于这种质的分割来说,资本家实际上是否应和另一个资本家共分,是没有意义的。资本的使用者,即使是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也具有双重身分,即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他的资本本身,就其提供的利润范畴来说,也分成资本所有权,即处在生产过程以外的、本身提供利息的资本,和处在生产过程以内的、由于在过程中活动而提供企业主收入的资本。

因此,利息这样固定下来,以致现在它不是表现为总利润的一种同生产无关的、仅仅在产业家用别人的资本从事经营时才偶然发生的分割。即使产业家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他的利润也会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因此,单纯量的分割变为质的分割;这种分割的发生,与产业家是不是自己的资本的所有者这个偶然情况无关。这不仅是利润被分配给不同人的不同部分,而且还是利润的两种不同范畴。它们和资本有不同的关系,也就是说,和资本的不同规定性有关。

为什么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这种分割,一旦转变为质的分割,就会对整个资本和整个资本家阶级保持这个质的分割的性质,现在原因变得很清楚了。

第一,这是由于下面这种简单的由经验提供的情况:大多数产业资本家都按照不同的比例兼用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来从事经营,并且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之间的比例在不同的时期会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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