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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部分(第2页)

闲觅晓蛩芳砌下,金莲似去碧笞寒。

太湖独倚含幽思,玉团忽郝从天至。

龙蛇飞动泼烟云,篇篇尽是相思字。

颠来倒去用心评,方信多情识有情。

不是玉郎密传契,他人怎有这般清?

自小门前无系马,梨花夜雨何曾打?

一任渔舟泛武陵,落红肯向东流洒?

半方绫帕卷还开,留取当年捧玉杯。

每见隔墙花影动,何时得见玉人来?

名实常闻如久见,姻缘未合心先恋。

诗情本自致幽情,人心料得如人面。

彦秀阅毕,遂登太湖石而望之。正值丽容独坐于对景楼上,彼此一见,魂志飘荡。彦秀曰:“观卿仪范,莫非张翠眉乎?”

丽容微笑而答曰:“然。适妾以蒙佳作,知君为李玉郎无疑也。”二人相见大笑。丽容曰:“妾久闻君之才行,多择伉俪,然而百无一成,其故何也?”彦秀曰:“若有如卿之才貌者,又何敢言择乎?”遂乃各述其心事,对天誓为夫妇而别。

彦秀归家告于父母,父母曰:“彼娟家也,然以改节为尚,终不可入士夫之门,亦不可以奉先嗣后哉。”遂不见允。彦秀转托于亲知于父母处百方推道,终不容诺。将及一年,而彦秀学业顿废,精神渐耗,忘餐失寝,如醉如痴。而张丽容亦为之憔悴,誓死决不他适。其父亦不得已,遂即遣媒具礼,至丽容家行聘。

事将有期,适有本省参政名周宪者,任满赴京。时王右丞相独秉大权,凡官之任满者,必白金万两为献,若少不及,则痛遭黜退。然周宪居官九载,罄囊合凑,十不及一。计无所出,谋诸佐吏。吏曰:“王右相货财山积,其心已厌,所重者,女子及珍玩之物耳。若于各府选买才色官妓一二人,不过数百白金,加以装饰,又不过数百,若得而献之,强如白金万两。

其右相必以纳之也。”周参政闻言大喜,遂令佐吏假右相之命选于各府,而丽容居其一焉而已。彦秀父子知之,乃奔走上下,谋之万端,家产荡尽,终莫能脱。

一日,拘其母女登舟启行,丽容知其不免,遂以片纸寄诗一首于彦秀曰:死别生离莫怨天,此身已许入黄泉。

愿郎珍重休悬望,拟是来生续此缘。

自后而丽容不复饮食。张妪泣曰:“女死故是节义,我必遭毒害。”丽容不答,只为之少食而巳。其舟既行,而彦秀徒步追随,哀恸路途行人。凡遇舟之宿址,号哭终夜,伏寝水次。如此将及两月,而舟抵临清。而彦秀星行露宿三千余里,足胼肤裂,无复人形。丽容于板隙窥见,一痛而绝。张妪救灌,良久方苏。苦浼舟夫往答彦秀曰:“妾所以不死者,以老母未脱耳。母若脱,妾即从死,郎可归家,勿劳自苦。才郎因妾致死,无益于事,徒增妾苦耳。”彦秀闻船户传言之说,仰天大恸,投身于地,一仆而死矣。舟夫怜之,埋于岸侧。是夜丽容自缢,死于舟中。

周参政见丽容缢死,大怒曰:“我以美衣玉食致汝于极贵之地,何得顾恋寒儒,自丧厥生?”遂令舟夫剥去丽容衣服,弃尸于岸上,将火焚之。焚毕,其心宛然不改。舟夫以脚踏之,忽出一小物,形如人体,大若手指。舟夫以水洗之,其色如金,其坚如石,衣冠眉发,纤悉皆具,脱然如李彦秀一般,但不言动而已。舟夫即将此物持报。周参政观看,惊叹曰:“怪哉!此乃精诚坚恪,情感气化,不然焉得有此?”叹玩不已。众吏卒曰:“此心如此,彼心恐亦如此,请发李彦秀尸首焚之,看是如何?”周参政允令焚之,果然心不灰,其中亦有小人物,与前形色精坚相等,装束容貌亦与张丽容一般形色无二。周参政大喜曰“吾虽致二人死于非命,今得此稀世之宝,若将献与王右相,虽照乘之珠玉不足道也。”遂盛以异锦之囊,函以香木之匣,贮盛封裹,题曰“心坚金石之宝”。于是给白银一锭,以赏张妪,听与二人治丧,并同来之女各给路费遣归。于是周参政兼程至东京,拜谒右相,奉上其函,备述本末。右相大喜,视之则非前物,乃是败血一团,臭污不可近前。右相大怒,遂请包公到府,谓曰:“彼夺人之妻,各致死地,自知罪大,故以秽物厌我,意在逃刑,望乞将周参政下于狱中。”包公领诺,退回南衙。讯鞫以毕,回书上报曰:“男女之私,情坚志恪,而始终不谐,所以一念成结,感形如此。

既得合于一处,情遂气伸,复还旧物,或有之矣。然周参政夺人之妻,以致死了二命,亦该问其死罪。然一人之死不足以偿二命,又问其子充军。王右相专权受金,以致二命之死,亦具表奏上天子,亦该罢其原职闲住。”闻者悦服。后来李彦秀与丽容亦脱生于宋神宗之世,结为夫妇。盖亦天道有知,报应之速也。

第六回 判妒妇杀子之冤

判云:

陈妻密计毒三人,卫妾含冤对拯伸。

天不容奸惟速报,驱陈作彘儆人心。

话说江州德化县,有一人姓冯名叟,家颇饶裕。其妻陈氏貌美无子,侧室卫氏生有二儿。陈氏自思己无所出,诚恐一旦色衰爱弛,家中不赀之产皆妾所有,心怀不平,每存妒害,无衅可乘。

一日,冯叟自思:“家有余资,若不出外营为,则亦不免为守钱虏耳。”乃谋置货物远行,出往四川经营买卖。冯叟临行嘱妻陈氏善视二子,陈氏口中亦只应唯而已。

时值中秋,陈氏诒赏月之故,即于南楼设下一宴,召卫氏及二于同来南楼上会饮。陈氏先置鸩毒放在酒中,举杯嘱托卫氏日:“我无所出,幸汝有子,则家业我当与汝共也。他日年老之时,惟托汝母子维持,故此一杯之酒,预为我身后之意焉耳。”卫氏辞不敢当,于是母子痛饮,尽欢而罢。是夜药发,卫氏母子七窍流血,相继而死。时卫氏年二十五,长子年五岁,次子三岁而已。当时亲邻大小皆莫知其故,陈氏乃诈言因暴疾而死,闻者无不伤感。陈氏又诈哭之尽哀,以礼送葬。已而冯叟在外,一日忽得一梦,梦见卫氏引二儿泣诉其故。意欲收拾回家,怎奈因货物未脱,不能如愿,是以且信且疑,郁郁不悦。

将及三年,适正值包公访察按临其地,下马升厅,正坐之间,忽然阶前一道黑气冲天,须臾不见天日。晡时虽散,仍乃不大明朗。包公心甚疑其必有冤枉。是夜左右点起灯烛,包公困倦,伏几而卧。夜至三更,忽见一女子,生得姿容美丽,披头散发,两手牵引二子,哭哭啼啼,跪至阶下。包公问曰:“汝这妇人,住居何处?姓甚名谁?手牵二子,到此有何冤枉?一一道来,吾当与汝伸雪屈情。”妇人泣曰:“妾乃江州卫氏母子也。因夫冯叟远往四川经商,主母陈氏中秋置鸩酒杀妾三人,冤魂不散。幸蒙相公按临敝邑,故特哀告,望乞垂怜,代雪冤苦,则妾母子九泉之下,虽死犹生也。”说罢悲鸣不已,移时再拜而退。

次日,包公即唤郑强、薛霸,拘拿陈氏,当厅审勘。包公曰:“妾子即汝子一般,何得心怀妒忌,害及三命?绝夫之嗣,莫大之罪,又将焉逃?”陈氏悔服无语,包公就拟断凌迟处死。

后阅五载,冯叟回归。家畜大母彘,岁生数子,获利数倍,将欲售之于屠,忽作人言曰:“我即君之妻陈氏也。平日妒忌,杀妾母子,况受君之恩,绝君之嗣,虽蒙包公断后,上天犹不肯宥妾,复行罪罚,作为母彘。今偿君债将满,未免千刀之报。为我传语世妇:孝奉公姑,和睦妯娌,勿专家事,抗拒夫子;勿存妒悍,欺制妾媵。否则,他日之报即我之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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