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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第2页)

年华忧共水相催

梁家宅里秦宫入

赵后楼中赤凤来

冰簟且眠金镂枕

琼筵不醉玉交杯

宓妃愁坐芝田馆

用尽陈王八斗才

——李商隐:《可叹》

Ⅰ。中国古代之多妻:概念与实质

中国古代社会中,是实行一夫一妻制还是一夫多妻制,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影响到对本书此后所论一些问题的理解。但是要正确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像表面看起来那么容易。首先,“实行”一词的定义就有麻烦:我们说某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这显然不是指该社会的大部分男子都拥有多妻——人口的男女比例决定了这是不可能的(除非处于杂交状态中),如果这样定义,那只能导出人类古往今来从未有任何社会实行过一夫一妻制的结论。但是我们也很难设想通过设定一个比例(比如男子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拥有多妻)来定义“实行”与否,因为这会引出许多统计学上的技术困难。因此可行的定义应该是:

如果某社会的上层阶级赞成并且普遍实践一夫多妻制度,即认为该社会是实行一夫多妻制的。

这是由于社会上层阶级所主张的价值标准,通常总是为该社会的大部分成员所接受;上层阶级所实践的生活方式,也总是大部分成员所向往的。大众即使常常不得不用另一种方式生活,但只要一有条件,他们就自然会向上层阶级看齐。

古代中国帝王、贵族、达官、富豪、士大夫等阶层的多妻是人所共知的。但是尽管如此,不少论者仍认为中国古代只有极少数人能够多妻,因而倾向于认为中国古代也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比如潘光旦说:

一夫一妻在中国也有天经地义的地位。不过因为同时承认妾的制度,此种天经地义的禁锢的力量并没西洋的那般大。……中国的婚姻是始终以一夫一妻为骨干的;一夫一妻是常经,妾制是权变。[1]

我们下面就要看到,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中,一夫一妻远不是潘光旦所说的那样“天经地义”。

支持上述观点的最重要的论据,是总人口数中的两性比例,下面的说法堪为典型:

首先,在任何社会的正常状况中,男女性比例总是大体一致的(100∶102)。由于这一客观条件的限制,在阶级社会中,多妻妾的男子只能是少数,如果说,多妻妾现象既广泛存在于贵族阶层,又普遍实行于平民阶层中,这显然是不可能的。[2]

类似说法在西方人类学家那里也能见到。但是,上述论证虽然看起来很雄辩,其实远不是无懈可击的——因为它无形中引入了一个前提:社会中每个(至少是绝大部分)男女都是获得婚配的,而这一点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并不能得到有力的证实。要是这一暗中引入的前提果真成立,那真是“内无怨女,外无旷夫”的太平盛世;而只要社会上有怨女旷夫存在,那就为在相当范围内实施一夫多妻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要弄清中国古代怨旷存在的程度是困难的。历史既不能重演,我们就很难指望获得类似现代人口普查那样的古代资料,因而很难确切得知古代不婚男女人数及其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但定量统计虽不可得,却仍可从侧面求得一些定性的估计。最明显的一点是:怨旷,几千年来始终是中国政治家、经济学家和文学家的重要话题之一。《盐铁论》卷六有一段很值得注意的话,出于“贤良”——从各地召至京城的“民意代表”之口:

古者夫妇之好,一男一女而成家室之道。及后士一妾,大夫二,诸侯有侄娣九女而已。今诸侯百数,卿大夫十数,中者侍御,富者盈室。是以女或旷怨失时,男或放死无匹。

这里“贤良”认为一夫一妻本是人类原初的婚姻方式,这种说法是儒家的传统论调——他们喜欢将远古时代描绘成无限美好的太平盛世,而这种盛世的标志之一就是所谓“内无怨女,外无旷夫”(例如孟子向齐宣王描述的周朝先王治下的盛世就是如此)。而一夫多妻现象则被说成是后起的,由此造成了“女或旷怨失时,男或放死无匹”的结果。但是儒家之呼吁要让天下男女及时获得婚姻(参见下节),消除怨旷,政府之经常宣布措施以“恤怨旷”,文人之时常写诗文以“悯怨旷”,等等,恰好反映出怨旷在古代中国社会中长期存在。古代中国人并不像今天人们想当然的那样人人都有获得匹偶的机会(即使在今天,中国仍有大量人群因条件所限而得不到及时婚姻)。正如许多其他生物群体一样,并不是每个个体都能获得繁殖自己后代的机会,有许多个体也许终身不能一亲异性。比如,古代中国社会中,哪怕仅是小康之家,也会蓄有僮仆丫环,这些僮仆丫环是社会上人数相当大的一个阶层,他们中的许多人很可能是没有机会结婚的。《红楼梦》里描述了宁、荣二府上下几百男女,时间延续了许多年,但只提到了很少几个上了年纪的高等仆妇有家室。

中国古代之多妻:概念与实质(2)

认为一夫多妻不可能广泛实施的另一个重要论据是:妻妾多了就会养不起,因而只有富人才能多妻,而富人是极少数。这个论据同样难以成立。就平民而言,夫妻二人都是劳动力,若又有妾,妾同样是劳动力,纳妾不仅不一定加重、有时甚至还可以减轻经济负担。再说“富人”也缺乏确切的定义,亿万富翁和小康之家,在赤贫者看来都是富人。吕思勉曾举《韩非子·内储说下》中如下一则以证古代中国平民纳妾也很普遍:

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

可见买妾也并不是只有巨富之人才办得到。《孟子》中所说“齐人有一妻一妾”的故事中,那“齐人”干脆就是个穷人,但他也有妾。

还有一些学者通过考察古代对妻、妾或女性配偶的不同称呼、她们法律地位的异同、她们在家庭中地位的高低等情况,指出正妻与其余女性配偶的区别。这对于婚姻制度的社会学研究来说当然有其价值,但如果据此就断言古代中国也是实行一夫一妻制或一夫一妻制有“天经地义”的地位,那就混淆了概念。人类学家之言一夫一妻(monogamy)或一夫多妻(polygyny),是指一个男性的合法女性配偶,这样的配偶不能同时再和别的男性保持合法的性关系,如此种配偶超过一个,即谓之一夫多妻。这里注意的是问题的实质,至于诸女的名分地位之类的异同,在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中并不重要。

还有一些朝代的法律对纳妾数量作过若干限制,但这些限制同样不能说明问题的实质。因为它们首先承认了纳妾的合法性,只是规定数量不可过多而已,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人类学意义上的一夫多妻;其次这些数量规定通常徒具空文,上层社会根本无需遵守[3]。文人们风流自命,纳“小星”,富人纳侧室,娶“外宅”,收“通房丫头”,乃至姨太太成群,都是古代司空见惯之事,直到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仍然如此。

再看西方人类学理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不无启发。在西方学者那里,婚姻制度的产生及确立总是与人类历史上有无杂交时代(大群男女相互保持随意的性关系)这一问题联系在一起。他们大体上分成两大派。一派坚信人类古代曾经历杂交时代,如摩尔根()[4],鲁伯克()、麦克伦南(McLennan)[5]等人;另一派则认为人类历史上从无杂交时代。后一派学者往往很“逻辑地”推论出一夫一妻制的必然性与合理性,比如韦斯特马克()认为人类历史上必无杂交,而一夫一妻制是出乎人类本能,亘古如斯[6];著名的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也认为没有杂交时代,而且人类没有“类聚本能”——因此一夫一妻制是发乎天性的[7];达尔文()也不相信有杂交时代[8]。

由于西方社会一直是实行真正一夫一妻制的,那个社会中的学者认为一夫一妻制是发乎人类本性的,是亘古如斯的,这似乎是一种可以原谅的偏见。但伴随着学术的进步,偏见和误解早晚要被更实事求是的结论所取代,在当代西方流行的人类学理论教科书中有如下陈述:

虽然西方社会和其他高度工业化的社会都不允许一夫多妻婚,但是它却存在于世界各地的大多数社会中。默道克(Murdock)世界民族志抽样调查表明,70%以上的社会允许一夫多妻婚。[9]

并有对一夫多妻制的三种解释如下[10]:

1。那些具有长期产后性禁忌的社会可能会允许一夫多妻婚。

2。它是女性数量超过男性所引起的性别比例不平衡的反映。性别比例不平衡可能是由于这些社会中盛行战争的结果。

3。当男子结婚年龄比妇女大的时候,社会就允许一夫多妻婚。……男子婚龄的推迟虽然不会产生妇女的实际过剩,但却会造成婚龄妇女的人为过剩。

就中国古代社会而言,除第一种情况不甚明确之外,后两种条件显然都是具备的。

在澄清了一些想当然的成见并引入必要的背景知识之后,再回过头来考察中国古代有关一夫多妻的文献,就更容易获得正确理解。关于天子、诸侯、王室成员等最上层阶级之一夫多妻,向有“侄娣从嫁”、“一娶九女”之类的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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