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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版权之争(第3页)

梁佑对这份证据没有异议,韩露提出异议,说即便《作文集萃》杂志社收到稿件的时间晚于网络公开的时间,也不能证明作者就是梁静思。

审判员要求双方继续举证,韩露没有证据。

梁佑请求证人出庭:“这篇作文是作者真实的生活经历。现在请求法庭准许文中的‘张阿姨’张秋桂出庭作证。”

审判员准许张秋桂出庭作证。

审判员依据程序询问张秋桂姓名、出生年月日和地址,再告知其作伪证应负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问:“证人张秋桂,你听清楚了吗?”

“听清楚了。”

“是否自愿作证?”

张秋桂清晰地回答:“是愿意作证。”

审判员继续问:“证人张秋桂,韩雪晴的妈妈是否请求为你的购物主动刷卡?”

“是的。”

“购买的商品有哪些?”

“我孙子的奶粉和尿布。”

梁佑请求法庭准许作文中的“李叔叔”李毅山出庭作证。审判员准许,虽然核对证人身份、告知作证后果的程序很繁琐,但这是必须履行的程序。李毅山的回答几乎与张秋桂一致:自愿作证。

审判员问李毅山:“你在网络购物过程中,韩雪晴的妈妈是否替你用信用卡付过款?”

“是的,现在还是这样。”

“都为你买过什么商品?”

“主要是牛排,我有两个孩子,牛排吃得比较多。”

审判员转向韩露:“原告、反诉被告,韩雪晴的妈妈是什么职业?”

“是……医生,不过文中的内容是我女儿韩雪晴虚构的。”

审判员又转向梁佑:“被告、反诉原告,你还有什么证据吗?”

“有,这是我们全家去云南旅游的机票记录,时间是2020年10月份。”

申请证人“张阿姨”“李叔叔”出庭作证是戴聪明的点子。申请向《作文集萃》杂志社调取证据是酷博士的主意。

庭审结束后15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从系争作品的内容看,作品描写个人生活的真实经历的可能性比较大,文中的“套现”一词凭借未成年人的生活经验无法理解,除非有真实的生活经历。证人张秋桂、李毅山系梁静思母亲的同事,虽不能排除与梁静思有利害关系,但两位证人的证词与系争作品的描述一致。韩雪晴母亲的职业是医生,与作文描写的生活体验不符。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梁静思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韩雪晴,诉争文章的作者属于梁静思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认定《妈妈的理财宝典》一文的作者是梁静思。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之后,柯俊哲和梁静思签订了合同,柯俊哲一次性支付梁静思报酬5000元,视频继续播放。韩露向公安机关举报许冲诈骗,但公安机关不受理,认为这是民事纠纷。经韩露请求,许冲主动退还了韩露500元。

肖问豪制作了一期《小法庭》,定名《版权之争》。节目邀请酷博士作为嘉宾。节目中以“柯某”称呼“柯俊哲”。

酷博士在节目中解释:“根据《着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没有经过着作权人许可而改编作品的,或者没有支付报酬的,都属于侵犯着作权的行为。”

肖问豪提问:“是不是所有未经着作权人许可的使用行为都是侵犯着作权的行为呢?比如我就是喜欢一篇文章,我把它扫描下来存在电脑中。”

酷博士补充:“你说的属于《着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可以不经着作权人同意,可以不支付报酬,但柯某的情况不属于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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