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休息室内待了大约三个多小时,直到晚上九点半,那名女警在下班之前嘱咐我们看完就可以走了,毕竟档案室并不是二十四小时对外开放的,我谢过这名女警,随后就关上了门。
在这份案卷之中,对于方至昂的控诉,方至昂似乎照单全收,当年,他是在自己租住的房子里面被警方抓获的,他没有反抗,到了拘留所,甚至连律师都没有请就直接上了庭,在法庭上,他沉默不语,对于法官的提问,也只以点头和摇头来分别是或者错。
这个案子,看上去,就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一样。
不过,方至昂的这一系列的行为动作,却让我,觉得特别奇怪。
按照这卷宗上面所说,方至昂当年是因穷途末路,及需要钱,所以才会对那名初中生动手的。
但是可疑的地方就在这里,方至昂行凶的地点是在市中心左侧的罗街附近,这附近的办公大楼很多,有很多白领以及金领经常会加班加点的,十二点,凌晨下班也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
而方至昂的作案时间点是在晚上的十二点间,在这个时间点上,不可能会没有目标出现。
是什么理由,让方至昂放弃那些钱一定比一个初中生多的白领,而去打劫一个刚刚下补习班的初中生呢?
难道是毒瘾发作,神志不清?
不,我不相信,一个毒瘾发作的男人,还会有心思,去做这种下贱的事情。
所以,方至昂一定在说谎。
想到这里,我继续往下看了两页,在这件案件中,其实最可靠的定性因素就是方至昂的*出现在了那名女初中生的体内,而方至昂对于这件事更是供认不讳。
是啊,这是最重要的证据,我想,检控方一定是有了十足的把握,才会将方至昂告上的法庭。
难道,是我看错人了?方至昂当年,的确是强奸了那名初中生?
不,按照供词上所说,方至昂当年对警察说,他是因为毒瘾犯了,才会去抢劫那名初中生的,然后觉得她长得不错,所以见色起意。
这看上去虽然没有什么问题,但仔细一深思,问题那是大了去了。
在之前,我也遇到过吸毒强奸的,但他们都是吸毒过后,甚至保持清醒的情况下,再和女人发生行为,道上也有一句话,叫做散冰。
但从没有任何一名毒瘾犯了的人,去有意识的强奸一个女人。
因为在毒瘾犯了的情况下,人的意识是不清醒的,他一心就想要毒品,其他的,更是抛之脑后,要说当时方至昂想要抢劫那名女学生,我还相信,但如果,方至昂在抢劫时,还见色起意,我是真的不相信。
我看过现场卷宗,当时在那名女生的死亡现场,并没有发现毒品,所以,方至昂当时的意识,是在完全不清醒的情况下。
当时被害的女生叫做刘美,是东市一中的初三学生,按照其父母的说法,刘美那天是六点钟去补课的,在一般情况下,十二点前就应该到家,可他们等到十二点半,刘美都没有回来,随即打电话给老师,老师这才说,十一点半就已经放他们回家了。
情急之下,她的父母在凌晨一点的时候,沿着刘美放学的路线一路寻找,最终,在那一条深巷中,找到了刘美的尸体。
按照当时办案民警的陈词,刘美的父亲刘启华在见到刘美尸体时,当场晕倒,后其妻子报了警,顺便叫来了救护车。
由于有人曾见到方至昂带着死者进入了那一条深巷,在做完人物侧写后,警方在东市,拿着方至昂的侧画像到处寻找着方至昂,最终还是由方至昂的房东,周学明举报,警方这才抓住的方至昂。
这样的奸杀案件,在国内屡见不鲜,看似融会贯通的案件,却有很多分界点。
如果将这个案子连接到方至昂当年的这个案子的话,这样就有些对不上了。
现在,我们可以得知,建造那一座人体实验室的人,一定对方至昂有些意见,但也说不上恨之入骨,因为如果是因为当年的事情,导致这个建造者在心里埋下了一颗随时会引燃的*,那么如今,被放在那些试管里面的,就不会是那四具尸体了,而是方至昂本人。
所以,对于这个案子,我只能说,不能到此为止,却又不知如何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