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故:有意识地。
(3)惮(dàn但):怕。
【译文】
俗儒又说:“太平之时,屈轶生长在殿堂的台阶下,形状像草一样,主要指明谁是佞人。佞人进入朝廷,屈轶就在殿堂的台阶下把他指出来,圣王就知道佞人在什么地方了。”上天能够有意识地生长这种东西来指出佞人,不让圣王天生就能识别佞人,或者使佞人根本不能出生,一定要再另外生出一种东西来指出佞人。为什么上天这样不怕麻烦呢?
【原文】
52·10圣王莫过尧、舜,尧、舜之治,最为平矣。即屈轶已自生于庭之末,佞人来,辄指知之,则舜何难于知佞人,而使皋陶陈知人之术(1)?经曰(2):“知人则哲(3),惟帝难之(4)。”人含五常(5),音气交通(6),且犹不能相知。屈轶,草也,安能知佞?如儒者之言是,则太平之时,草木逾贤圣也(7)。
【注释】
(1)皋陶:参见1·3注(7)。陈:陈述,讲解。
(2)经:这里指《尚书》。
(3)哲:明智。
(4)帝:这里指舜。引文参见《尚书·皋陶谟》。
(5)五常:参见6·4注(1)。这里指的是“五常之气”。
(6)音:语言。气:气息。交通:互相沟通。指人们生活在一起,思想感情可以沟通。
(7)逾:超过。
【译文】
圣王中没有谁能超过尧和舜,尧舜治理之时,天下最为太平。如果屈轶已经自己长在殿堂的台阶下,佞人来了,就指出来让人知道他,那么舜对于识别佞人又有什么困难,而要让皋陶陈述识别好人坏人的方法呢?经书上说:“能理解人就显得明智,连舜都很难做到这一点。”人都含有五常之气,语言气息互相沟通,尚且还不能互相了解。屈轶,不过是一种草,怎么能够了解谁是佞人呢?如果俗儒的这种说法是对的,那么太平之时,草木的智慧就超过圣贤了。
【原文】
52·11狱讼有是非(1),人情有曲直,何不并令屈轶指其非而不直者,必苦心听讼(2),三人断狱乎(3)?故夫屈轶之草,或时无有而空言生,或时实有而虚言能指。假令能指,或时草性见人而动。古者质朴(4),见草之动,则言能指;能指,则言指佞人。司南之杓(5),投之于地,其柢指南(6)。鱼肉之虫,集地北行,夫虫之性然也。今草能指,亦天性也。圣人因草能指,宣言曰:“庭末有屈轶,能指佞人。”百官臣子怀奸心者,则各变性易操,为忠正之行矣。犹今府廷画皋陶、觟■也(7)。
【注释】
(1)狱讼:诉讼,打官司。
(2)原文校注“讼”字上“一有狱字”。
(3)人:据《说文解字》卷七上“叠”字引扬雄说,应改为“日”字。三日断狱:传说上古司法官断案后,还要等三天才定案执行。参见《说文解字》卷七上“叠”字引扬雄说、《国语·齐语》。
(4)质朴:这里指思想单纯。
(5)司南之杓(biāo标):古代一种辨别方向的仪器,原理与指南针相同,用磁铁制的小勺放在方盘上,勺柄指南。杓:古代指北斗柄部的三颗星。这里指勺柄。
(6)柢(dǐ底):柄。
(7)■:当作“。。”。本书“虒”旁,多坏作“虎”。下文“■”字同此。觟。。(xièhì谢志):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羊,能用角去抵触有罪的人。
【译文】
打官司总有对有错,就人的情理来说也有理亏与理直,为什么上天不让屈轶直接指出那个有错而理亏的人,而一定要费尽心思去听取双方的申诉,判决以后还要等三天才定罪呢?所以屈轶这种草,或许根本没有而是凭空捏造出来的,或许真有这种草而捏造说它能指出佞人。假定这种草能指人,也可能是这种草生来见了人就会动。古人思想单纯,看见能动的草,就说它能指人,能指人,就说它能指出佞人。司南之杓,把它放在地上,它的柄能指向南方。鱼肉腐烂后生的小虫,落在地上后往北爬,这是虫的本性如此。现在草能指人,也是天性如此。圣人因为草能指人,就宣扬说:“殿堂阶下有屈轶,能够指出佞人。”百官臣子中有怀奸诈之心的人,就各自改变品性和操行,变为忠诚正直的品行。好比现在衙门里画着皋陶和觟。。来威吓罪人一样。
【原文】
52·12儒者说云:“觟■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1)。皋陶治狱(2),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故皋陶敬羊,起坐事之(3)。此则神奇瑞应之类也。”
【注释】
(1)有罪:指犯有罪行的人。
(2)治狱:审理案件。
(3)起坐:一起一坐之间,时刻。
【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