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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部分(第2页)

(5)霸君:在诸侯中称霸的君王。这里指齐桓公。操:操行,品行。

【译文】

有人向齐桓公报告执行使命的情况,齐桓公说:“把这件事告诉仲父。”左右的臣子说:“一次有人来报告,说去找仲父;二次有人来报告,又说去找仲父,做君王那么容易吗?”齐桓公说:“我没有得到仲父,所以感到难做;已得到仲父,有什么不容易做呢!”齐桓公得到仲父,任用他掌管国家大事,委托他处理政务,自己不再参与过问。皇天以它至高的道德把政权授予君王而后又要谴责告诫他,那么皇天的道德不如齐桓公,而齐桓公这位霸主的品行却超过上帝了。

【原文】

54·6或曰:“桓公知管仲贤,故委任之;如非管仲,亦将谴告之矣。

使天遭尧、舜(1),必无谴告之变(2)。”曰:天能谴告人君,则亦能故命圣君,择才若尧、舜,受以王命(3),委以王事,勿复与知。今则不然,生庸庸之君,失道废德,随谴告之,何天不惮劳也(4)?曹参为汉相(5),纵酒歌乐,不听政治,其子谏之,笞之二百(6)。当时天下无扰乱之变。淮阳铸伪钱(7),吏不能禁,汲黯为太守(8),不坏一炉,不刑一人,高枕安卧,而淮阳政清(9)。

【注释】

(1)遭:遇上,碰到。

(2)变:灾变。

(3)受:通“授”。

(4)惮:怕。不惮劳:不怕劳累、麻烦。

(5)曹参:(?~前190),字敬伯,沛县(今属江苏)人,汉初大臣。后继萧何为汉惠帝丞相,“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有“萧规曹随”之称。

(6)笞(chī吃):笞刑。用竹板或荆条打脊背或臀腿。以上事参见《史记·曹相国世家》。

(7)淮阳:郡名,国名。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年)置淮阳国,为同姓九国之一,都于陈(今淮阳),惠帝后时为郡,时为国。成帝时辖境相当于今河南淮阳、扶沟等县地。东汉章和二年(公元88年),改为陈国。

(8)汲黯:参见40·4注(2)。太守:本为战国时郡守的尊称,汉景帝时,改郡守为太守,为一郡的最高行政长官。

(9)以上事参见《史记·汲郑列传》。

【译文】

有人说:“齐桓公知道管仲贤良,所以委任他;如果不是管仲,上天也将要谴责告诫齐桓公的。如果上天遇到尧、舜这样的君王,必定不会出现谴责告诫的灾变。”我说:天能够谴责告诫君王,那么也能够有意识地任命圣明的君王,选择才智像尧、舜这样的人物,授予他君王之权,委任他行君王之事,也不再参与过问人间的政事了。现在却不是这样,生出昏庸无道的君王,不行天道抛弃道德,天随后又谴责告诫他,天为何如此不怕麻烦呢?曹参任汉代的丞相,放纵饮酒,欢歌取乐,不过问政治,他的儿子规劝他,他却打了儿子二百板。当时天下并没有因此发生扰乱的事变。淮阳地方铸造假钱,官吏无法禁止,汲黯任淮阳太守,不毁坏一座铸钱炉,不惩罚一个铸造假钱的人,每天高枕安卧,而淮阳的社会却很安定。

【原文】

54·7夫曹参为相,若不为相;汲黯为太守,若郡无人,然而汉朝无事,淮阳刑错者(1),参德优而黯威重也。计天之威德,孰与曹参、汲黯?而谓天与王政,随而谴告之,是谓天德不若曹参厚,而威不若汲黯重也。蘧伯玉治卫(2),子贡使人问之(3);“何以治卫?”对曰:“以不治治之(4)。”夫不治之治,无为之道也。

【注释】

(1)错:通“措”。废置,搁置。刑错:刑罚废置不再使用。

(2)蘧伯玉:参见28·51注(1)。卫:春秋时卫国,在今河南北部滑县一带。(3)子贡:参见1·5注(8)。

(4)以上事参见《淮南子·主述训》。“治卫”作“为相”,“问之”作“往观之”。

【译文】

曹参任丞相,好像没有担任丞相一样;汲黯当太守,好像淮阳郡没有这个人一样,即使这样,汉朝没有发生什么事变,淮阳废弃刑罚不用,是因为曹参的道德好而汲黯的威望高的缘故。衡量天的威望与道德,跟曹参、汲黯的相比,哪个高呢?而认为天参与了君王的政治,随后又谴责告诫君王,这是说天的道德不如曹参的好,而威望不及汲黯的高了。蘧伯玉治理卫国,子贡让人问他:“用什么方法治理卫国?”蘧伯玉回答说:“用不治的方法去治理它。”这种不治而治的方法,就是无为的道理。

【原文】

54·8或曰:“太平之应,河出图(1),洛出书(2)。不画不就,不为不成,天地出之,有为之验也。张良游泗水之上(3),遇黄石公授太公书(4),盖天佐汉诛秦,故命令神石为鬼书授人(5),复为有为之效也。”曰:此皆自然也。夫天安得以笔墨而为图书乎?天道自然,故图书自成。晋唐叔虞、鲁成季友生(6),文在其手,故叔曰“虞”,季曰“友”。宋仲子生(7),有文在其手,曰“为鲁夫人”。三者在母之时,文字成矣。而谓天为文字(8),在母之时,天使神持锥笔墨刻其身乎?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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