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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第2页)

邓子恢、黎玉也都表示同意向各解放区发布《*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第四章  开国前中共的土改历程(18)

最后,毛泽东作了发言。他主要讲了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解决土地问题的方针,七大讲的是减租减息,寻找适当方法实现耕者有其田。  当时七大代表多数在延安太久,各地新的经验没有能够充分反映。现在中央的这个指示,就是群众所创造的适当方法,为中央所批准的。

(二)国民党统治地区人多,有大城市,有外国帮助,他大我小。但是,他有一大弱点,即不能解决土地问题,民不聊生。我们只有依靠人民同他们作斗争。如能在一万万几千万人口中解决土地问题,即可长期支持斗争,不觉疲倦。

(三)解决土地问题,是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是一切工作的基本环节,全党必须认识这一点。

(四)不要怕农民得到土地,推平平均分配一次不要紧。农民的平均主义,在分配土地以前是革命的,不要反对,但要反对分配土地以后的平均主义。平均分配土地一次不要紧,但不能常常平分下去。旧式富农实际上要侵犯一些的,新式富农则不应侵犯。

(五)现在类似大革命时期,农民伸出手来要土地,共产党是否批准,今天必须表明态度。

(六)土地改革时期,不要怕自由资产阶级动摇,只要我们实行了土地改革,农民得到土地,我们的力量更强大,则更能巩固地团结他们。

(七)暂不宣传耕者有其田,仍叫反奸清算、彻底减租减息,将来一定要宣传。

(八)对工商业政策和工人运动与此不同,应该是劳资合作、劳资两利口号,工人与厂方共同订出生产计划,做到原料足,成本低,产品多,销路广,实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解放区的工厂,不论是公营的,还是私营的,利润必须比国民党区域高才行,否则,解放区外面的资本家不来。只管工人眼前的、片面的利益,不顾资本家乃至公营工厂的死活,那是自杀。这个道理,希望各地同志切实说明。

会议经过讨论,通过了《*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因是这一天是5月4日,所以简称“五四指示”。

五个“不要害怕”

“五四指示”要求各地党委在广大群众运动面前应做到五个“不要害怕”:不要害怕农民获得大量土地,不要害怕地主丧失土地,不要害怕消灭农村中的封建剥削,不要害怕地主的叫骂和诬蔑,也不要害怕中间派暂时的不满和动摇。而要坚决拥护农民一切正当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批准农民获得和正在获得土地。对于汉奸、豪绅、地主的叫骂应当给以驳斥,对于中间派的怀疑应当给以解释,对于党内的不正确的观点,应当给以教育。

“五四指示”还指出:“各地党委必须明确认识,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环节。必须以最大的决心和努力,放手发动与领导群众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

如何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呢?“五四指示”规定了十八条具体原则和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土地斗争中,必须完全执行群众路线,“由群众自己动手来解决土地问题,绝对禁止使用违反群众路线的命令主义、包办代替及恩赐等办法。”“我党应坚决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应“集中注意于向汉奸、豪绅、恶霸作坚决的斗争,使他们完全孤立,并拿出土地来。但仍应给他们留下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土地,即给他们饭吃”。“对于中小地主的生活应给以相当照顾,……应多采取调解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与农民的纠纷”。 。 想看书来

第四章  开国前中共的土改历程(19)

第二,鉴于当时内战尚未全面爆发,对于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有所不同,采取的群众已经创造的许多办法,对于地主的土地,除没收和分配大汉奸的土地外,农民获得土地的其他方式在形式上都是有偿的,如佃农优先购买地主在减租后自愿出卖的土地;地主为了能抽回二、三成土地自耕而自愿给农民以七、八成土地’(因为减租后保障了佃权,地主不能随便抽地);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以偿还经过清算斗争后对农民的负欠等等。

第三,决不侵犯中农的利益。“坚决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并使其获得利益,决不可侵犯中农土地。凡中农土地被侵犯者,应该设法退还和赔偿。”“整个运动必须取得全体中农的真正同情或满意,包括富裕中农在内。”

第四,对待富农和地主要有所区别,“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不能不有所侵犯时,亦不要打击太重”,“应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否则就“将影响中农发生动摇,并将影响解放区的生产。”

第五、保护工商业。对于富农及地主开设的工商业,“不要侵犯,应予以保全”(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开设的工商业除外)。“不可将农村中解决土地问题、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办法,同样地用来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

第六、区别对待地主的不同情况,反对乱打、乱杀。“除了当地群众要求处死的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及人民公敌在经过法庭审判,正式判处死刑外,一般应施行宽大政策,不要杀人或打死人,也不要多捉人,以减少反动派方面的借口,不使群众陷于孤立。”对于抗日军人和抗日干部的地主家属,对于在抗日时期与我们合作而不*的开明绅士及其他人等,“在运动中应谨慎处理,适当照顾,一般应采取调解仲裁方式。……给他们多留下一些土地,及替他们保留面子”。也就是使他们避免受斗争。

第七、团结知识分子和党外人士,规定“对一切可能团结的知识分子,必须极力争取,给以学习与工作机会。对开明绅士及其他党外人士,或城市中的自由资产阶级分子,只要他们赞成我们的*纲领,不管他们还有多少毛病,或对于目前的土地改革表示怀疑与不满,均应当继续和他们合作,一个也不要抛弃,以巩固反对封建*争取和平*的统一战线。”

第八、对不同地区,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凡我之政权不巩固、容易受到摧残的边沿地区,一般不要发动群众起来要求土地,就是减租减息亦应谨慎办理,不能和中心区一样,以免造成红白对立及受到摧残。但在情况许可的地区,又当别论。”

“五四指示”表现了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重大转变,即由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的政策改变为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也就是由削弱封建剥削制度的政策转为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政策。它坚决支持农民的土地要求,全面地阐述了党的政策,把群众的要求和党的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也应看到,《五四指示》具有某些不彻底性:它顾及1946年1月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的口径,文件上没有明确宣布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并从当时国内形势出发,照顾抗日干部、军人、烈士的地主家属;允许他们多留一些土地,保留一部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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