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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章 年少坚定的信念 2(第1页)

清代袁枚《子不语》曰:海南岛“黎民买卖田土,无文契票约;但用竹签一片,售价若干,用刀划数目于签上对劈为二,买者卖者各执其半以为信。Δ文学迷Ww『W.WenXUEMi.COM日久转卖,则取原主之半签合而验之。”[14]上述三个民族当时都处在原始社会末期,所用契约虽有一些差别,但有一个重要共同点,就是都无文字,而是以剖分竹签木片为信物。这种契约形式叫做判书。《周礼·秋官·朝土》曰:“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郑玄曰:“判,半分而合。”由此看来,判书可能是原始社会末期比较普遍采用的契约形式。汉族祖先在原始社会末期可能也是用这种契约。西周至两汉时期的契约之所以也为判书制度,渊源于此。

西周至两汉时期,已用文字书写契约。这时契约的形式虽仍为判书制度,但比原始社会的判书有很大的进步。此时契约的形式因用途不同,分为三种:即《周礼·天官·小宰》所说:“听称责以傅别”,“听卖买以质剂”,“听取予以书契”这就是说,借贷契约用傅别,买卖契约用质剂,授予收受契约用书契。关于傅别的形式,郑玄曰:“傅别,谓为大手书于一札,中字别之。”]刘熙曰:“别,别也,大书中央,中破别之也。”关于质剂的形式,郑玄曰:“质剂,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

关于书契的形式,郑玄曰:“书契‘…”其券之象,书两札,刻其侧。”]刘熙曰:“契,刻也,刻识其数也。”清代孙治让对这三种判书做过这样的比较说明:“盖质剂,傅别、书契,同为券书。特质剂,手书一札,前后文同,而中别之,使各执其半札。傅别则为手书大字,中字而别其札,使各执其半字。书契则书两札,使各执其一札。傅别札、字半别;质剂,则唯札半别,而字全具,不半别;书契,则书两札,札亦不半别也。”这三种形式的判书在今存汉简中可以找到事例。

魏晋以后,纸契的使用日广,判书也起了变化。傅别,质剂之制逐渐不用,合同形式在产生展。合同形式脱胎于书契,又吸收傅别之长,展而来。其形式是“书两札”,将两札并起。合写一个大“同”字,后来合并大写“合同”二字。每一札上都有“同”的半字或“合同”的两半字,为合券的验证。这是最早的“缝制度”后来,在买卖关系中广泛使用单契,由卖主方出具。

官府为了保障人们合法的权利,消除财产等纠纷,维持社会秩序,很重视契约的内容书写和形式制作。《周礼·地官·司市》曰:“以质剂结信而止讼。”《明公书判清明集》曰:”在法,交易只凭契照。”凡人论诉田业,只凭契照。”这些记载都说明了契约的财产证明作用。官府为了使契约更好地起到这种作用,曾设法使契约规范化,因之契约的内容和形式时有改进。但使契约形式生重大变化的,不是契约内容的法律作用,而主要是历代税契政策的作用。如“红契”的出现就是如此。

有的学者认为,红契“就是皇权所订的法律的替身”,是“封建的土地国有制”[21]的证明,这是一种误解。其实,红契之所以“红”是由于盖了朱色官印。盖此官印与土地所有权没有关系,更不是土地国有制的证明。如上所述,而是税契的作用。《隋书·食货志》曰:“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这是中国古代税契制度的开始。“文券”就是在缔约双方缴纳契税时,官府加盖官印的契约,后代叫做红契、赤契或官契。元代陶宗仪曰:“红契,买到者则其无主转卖于人,立券投税者是也。”南宋李心传曰:买卖田宅,“人多惮费,隐不告官:谓之白契。”可见契约的这一大变化是由税契制产生引起的。所以要在契约上加盖官印,主要是为了保证契税的征收。

契约大约在宋元时期,又生过第二次大的变化,就是契尾的产生。所以这样,是由于红契之制不易防止官僚吏员侵吞契税,因之另创契尾之制。契尾就是纳契税的收据,元代叫做“税给”,一契尾分大尾与坐尾两联,大尾为收据,坐尾为存根,以备查究。此法实行后,对防止官吏贪污契税起了一定的作用。从此后,官府规定,凡投税者,“止钤契纸,不连用契尾者”违法。是红契之后又多了一张契尾,一份合法的契约必须一契一尾。

在先秦的文献中不见有契约录文。两汉的文献有叙事摘引契约文字的情况,但比较简单。如西汉初年,6贾与五个儿子相约曰:“过汝,汝给吾人马酒食,极欲。十月而更。死家,得宝剑,车骑、侍从者”西汉后期,沛郡有一豪富在病危时为遗令曰“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五十以付之。”还有西汉神爵三年(前59年)王褒写的一篇游戏文字《僮约》。这些资料虽不是契约的录文,但都接近于当时的契约原件,很有参考价值。文献中载有完整的契约录文是宋朝以后的事。要有两种情况:一为契约式样,一为契约原文。

契约式样大约开始流传于唐代后期。上述敦煌契约中有契约式样多种就是证明。北宋太平兴国八年,国家制定典卖契约式样[28],作为“标准契约”,由地方官府刊印,叫做“官板契纸’或“印纸”民间缔约时,要向官府购买印纸,填写后,再投税印契。此种印纸制产生,对契约的规范化起了很大的作用。从此文献中载录契约式样之事大增。代的《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明代的《尺牍双鱼》和《万宝全书》等,都载有各种契约,为民间书写契约提供了方便,也为我们研究当时的契约形式提供了重要参考资料。

文献载录契约原文,主要见于“家谱”之记述族产、墓地部分中。但今天所见的家谱以清代修的为最多,明代的很少,元以前的已不易见到。因之其中所载契约也较晚。福建晋江县陈埭丁氏的家谱修于清道光时,中录元代契约资料八件,这确是一批难得的资料。八件资料分为三组,第一组为至元二年(1336年)买花园房地用的“问帐”、“公据”、“官契”和“税给”,共四张。二组为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卖花园山地用的“问帐”、“公据”和“官契”,共三张,缺税给。三组只有一张,为至正二十七年卖荔枝园及山地的“官契”[31]。大多数家谱中所载契约都很晚,属于明后期的不多。

扎西多吉的孙子听完扎西多吉的话,再次深思起来,这一次想了很久才缓缓说道:“爷爷,我现在明白那个姐姐的话了,因为不管你要做什么事情,涉及到的东西都很多,就好比是考古一样,我们需要学习的就有鉴定,还有文字等等,虽然我很容易记得以前别人考古出来的事实和东西,但是真正如果遇到别人都没有考察出来的东西,那么我也没有办法的”

扎西多吉点点头,语重心长的说道:“孩子,你说得没有错,所以爷爷才让你现在好好的学习,就算将来你要走这一条路,也要走得最好,这样才对得起李,如果你只是一个普通的人,我想李也不会和你说那么多的东西的,不光是你李叔叔,还有文兵叔叔,每个人都很看好你,你可千万不要让大家失望啊!”

扎西多吉的孙子听完扎西多吉的话,点点头坚定的说道:“爷爷,你放心吧!虽然我现在不喜欢老师教的那些东西,但是我现在明白了学习它们的重要性,那么现在我就不会放弃的,我一定要学得很好,将来才可以在考古事业上面做出一个伟大的贡献,这样我就可以告诉李叔叔,我是一个有用的人”

扎西多吉点点头,嘴上没有说,但是心里面却叹道:“傻孩子,等那么多年以后,也不知道你这位李叔叔是不是还记得你啊!就算还记得你,有过你这样的一个小孩子和他认识,我想那个时候你也找不到他了吧!今天从他的神色里面就可以看出来,其实他也不想在那个位置上面的,只是没有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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