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天神安奴和风雨神阿达德的小塔庙,表现出了亚述地区和巴比伦尼亚地区宗教信仰的不同。关于亚述宗教仪式的文字记载不多。亚述祭祀中的供品一般采用羊羔,乳猪一类的幼畜。与巴比伦尼亚不同处是亚述的祭礼中有使用儿童作为祭品的现象,即由父母在神的面前将孩子烧死,以请求地府的神放弃家中病人,使他们康复。这种习俗可能受到叙利亚—腓尼基传统的影响。亚述的一种较为独特的国家宗教仪式是“替罪王”仪式。如果国王犯有某种应施以惩罚的错误,就将一尊王袍加身的石像放在王座上,代王来接受惩罚。当占卜中频频出现险兆、凶兆时,某个高级大臣就会被挑选出成为“代王”。这“代王”被认为可以代替真王接受神罚。“代王”并无实权,统治国家的仍是幕后的国王。当国王的惩罚期结束时,“代王”被废除,真正的王重新归位。新亚述时期的阿萨尔哈东由于体弱多病,曾经三次使用“代王”,自己隐姓为“农夫”。三个代王中,一个及时地死去,另两个被杀,都享受了国葬待遇。
两河流域人们非常重视死后的生活,葬礼是非常重要的宗教仪式。国王与贵族葬礼很盛大,草率的葬礼被认为会给国家带来不幸。阿淑尔巴尼帕厚葬他的一名朝臣并说:“这天我的将军那布沙尔乌簇尔带着永不磨灭的光辉与命运之神相遇,他将永远躺在他喜欢的地方,不受打扰,得到安息。如果有人敢打扰在坟墓中休息的他,他的主人将心生愤怒,决不宽恕。”普通人的埋葬很平常,在简单的石墓表面开了一椭圆狭长的小口,尸体由此处塞入后封上口。
六 消亡的法律和立法理念(1)
在法律条文于公元前2000年出现之前,古代两河流域有不成文的口头习惯法。随着文明发展,口头的和书面的法律条文慢慢地被汇集起来成为法典。这些古老法典缺乏系统的整理,属于刑法,民法,商贸,租赁法等各范畴的条文交错地列在一起,法律条文基本上是以诡辩似的“如果”开头,例如“如果一个人犯了抢劫罪,他将被处死”。古代两河流域的法典都附有前言和后记。前言一般是讲颁发法典的王的权力来自神授,同时宣扬王的功绩,例如《埃什嫩那法典》就是以国王的赫赫战功作为前言的。法典后记一般是对改动或删除法律条文的人的诅咒,如《汉穆腊比法典》的后记写道:“如果有人不注意我写到碑上的话,抹掉我的判决,更改我的话,无论他是个王或君主或地方长官或是名人,愿伟大的众神之父安努,我的任命者,夺取他的王权,打碎他的权杖,诅咒他的命运!”
1。 苏美尔语法典
目前已知的最古老的苏美尔法典出自于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人乌尔那穆之手。《乌尔那穆法典》大约有40条法律,对伤人、扣人质者处以罚款;对杀人、抢劫者、**者、不贞*处以死刑;对*女奴者,诽谤*、伪证处以罚款;规定了离婚、毁约费,财产损失等民事赔偿的数量。抄本残缺较大的伊辛王朝的《里皮特伊什塔尔法典》在民法,如婚姻、家庭、财产等方面也有较详细的阐述。如第28条规定:男人在妻子体弱多病时可以再娶,但必须同时供养两妻。包括出土于尼普尔的学生练习泥板的四件无名抄本,记录了关于损伤役牛和其他方面的一些法律,它们可能属于《伊辛法典》。
2。 古巴比伦时期的阿卡德语法典
《埃什嫩那法典》是第一部用阿卡德文颁布的法典,共60段,开首是税收的法律,之后提到船只、谷物、婚姻家庭、奴隶所有、人身伤害、动物役使、房屋建造等。全文对于执法者——法官没有涉及,而宫廷曾作为法庭被提到过一次。法典接受了苏美尔法典的惩罚传统,处死刑的法律很少,仅有5条,没有截肢、笞杖,流放这类刑罚。国家保护的婚姻必须订立婚约。
集古代两河流域法律之大成的《汉穆腊比法典》是一部最完整、最系统的巴比伦法律文献。它可以说是两河流域法律制度的代表作。用典雅的古阿卡德楔形文字刻在黑闪长岩石碑上。碑上部浮雕表现主管司法的太阳神沙马什授汉穆腊比以法律的情景。两河流域在婚姻继承、妇女地位、公民对国家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思想在汉穆腊比法典的条文中都有详尽的阐述。与早期法典诡辩式的行文格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确定性的法律条文。法典分三部分:前言、正文和后记。正文部分为具体法律条文,约200个案例,大体上分为三方面。第1条至第41条法律条文属于刑法范畴:第1条至第25条是关于诬陷、伪证、法官枉法、偷盗、绑架、释放、藏匿、夺取公私奴隶、抢劫和国家赔偿、趁火打劫,刑罚多是死刑。第26条至第42条是关于国家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兵役法,属宪法和刑法范畴:耕种公田而拒服兵役的公民和营私舞弊的军官处以死刑;第43条至第282条多属于民法范畴,几乎无遗漏地涉及到古代巴比伦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租赁田地、果园的劳务、经济纠纷、实物租凭、商贸利润、托送、人质、债务、寄存保管、婚姻、继承、收养、人身伤害、医生和理发行业收费和赔偿、房屋、船建筑、牛和船租赁、委托放牧、雇工和工匠工资,奴隶买卖纠纷等等。对同一类型案件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处理体现了法典对待案例的精细精神。例如法典在涉及雇主把地交给园丁栽成果园时给出四种案例(法典第60条至第63条):
六 消亡的法律和立法理念(2)
如果一个人把田地交给园丁栽成果园,园丁栽成了果园,他可以用4年培育果园,第5年园主和园丁将平分(收获)。园主可优先选取他的份额;
如果园丁没把田地完全栽成(果园),而留下了荒地,那么应把荒地损失放在他的份额里;
如果田(原来)是耕过的地,那么园丁应像他的邻人一样向田主交纳他荒芜了的那几年的田租,并将田地加以修整,然后交给田主;
如果田(原来)是荒地,那么他应将田地加以修整,还给田主,并按一年1布尔垧地10古尔石大麦(的比率)纳租。
这四条讲的仅是雇劳力栽果园一个方面,除此还有把自己的果园交给别人去进行管理(法典第64、65条)的情况,而这两者又与普通田地雇佣耕夫(法典第43条到第48条)、收割(法典第268条到第272条)等一起被归纳到雇佣工资法的范畴之内。农业的雇佣又与商业雇佣、手工匠师的雇佣、牧业和牲畜雇佣等雇佣的案例安排成一个大系统。
对父母财产继承各种情况,法典(第165条至第170条)的不同处分是:
在父有遗嘱时,父亲爱子可以在拿走父亲赠给的不动产后,和诸子平分父亲遗家产;
如父死时幼子尚未娶,则诸子平分遗产后,另取家产一分为其娶妻;
异母之诸子各取亲生母亲的嫁妆,平分父亲家产;
法律不允许父亲剥夺没犯应取消继承权的大罪的某个儿子的继承权;
对于犯了应该剥夺继承权的大罪的儿子,可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
在父亲承认妾生诸子为儿子后,妾生诸子可以和妻生诸子平分父亲家产,妻生长子优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