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待定权利争议: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及其代表在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时产生的分歧和争议。
5、国内企业争议:具有本国国籍的劳动者与本国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中国企业。
6、涉外企业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企业劳动争议。它包括本国企业管理者与外籍员工之间、外籍雇主与本国员工之间以及外籍雇主与外籍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形式是一种协议,即当事人的合意,这种合意可以各种外在形式出现,比如承诺书、意向书、契约、合同、协议等;
(2)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有关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须在一定期间内为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报酬。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的收益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履行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助义务。用人单位通过支付报酬来换取职工的劳动力以取得利润。这样在劳动合同中以劳动付出和劳动报酬互为条件,实现了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3)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包括: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包括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体承包经营户等个体经济组织。
2、劳动合同的种类
(1)录用合同:指用人单位以长期雇用劳动者为目的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在社会上招收新职工时或续签合同时使用的合同类型。其内容约定的是一般性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合同中的基本类型;
(2)聘用合同:录用合同的一种,是指以职工雇用为目的,用人单位从社会上招收新职工时与被录用者依法签订的,缔结劳动关系并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聘用合同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招聘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
(3)借调合同: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人员之间所签订的,约定将某用人单位职工调到另一方单位从事短期性工作并确定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又是临时性的情况。这种合同中一般由借调单位支付借调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4)停薪留职合同:职工为了在一定期限内脱离原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在停薪留职合同中,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劳动合同履行】
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企业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劳动者和管理者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条款的要求,共同实现劳动过程和相互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和过程。企业劳动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集中体现。
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分为全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全部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全部义务和实现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权利;不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规定的部分义务,或只实现合同中规定的部分权利。
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的理想模式是全部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实现自己的全部权利和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但由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责任、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宏观环境的改变等原因,可能使得双方当事人不能够或不愿意按照合同的条款一一履行,这时,合同的不适当履行也就出现了。可以说,企业劳动合同的这种不适当履行是经常出现的。从政府和立法角度来说,要尽量避免和减少企业劳动合同的这种不适当履行,或尽量减少合同条款的不履行程度和比例,促进合同的全部履行,或提高合同的履行程度和比例。 电子书 分享网站
【劳动合同变更】
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已经生效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修改和增减的行为。
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包括两种类型:法定变更和协议变更。法定变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经过当事人一方提出,可以变更企业劳动合同;协议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对企业劳动合同经变更,同时这种变更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1、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已经完全履行的条款,没有必要变更;无效的条款,也没有必要变更;
(2)依法可变更的条款。法律规定不准变更的条款,一律不准变更;
(3)直接引起合同变更的条款。合同中某些条款由于合同履行的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引起对其履行成为不必要或没有可能,这时,就会引起合同的变更;可见,这些条款本身就是引起合同变更的原因。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就是要对这些直接引起合同变更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对于与合同变更原因无关的条款,就没有必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