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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炮作文网>狱警往事2 罪犯作恶与自我救赎免费阅读 > 第53部分(第1页)

第53部分(第1页)

4、犯罪危害的严重性。一般传统的犯罪仅限于一时一地,针对特定的犯罪或者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多数。网络犯罪则可能造成全世界的网络受到破坏,甚至有可能连行为人自身都无法预计或控制。据美国学者估测,在国际互联网上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每年可导致数百亿美元的损失。以一已之力而撼动全世界,青少年很容易被这种浮华冲昏头脑,而事实证明,日前生的全世界性电脑灾难的肇事者人多是青少年。

5、犯罪手段的虚幻性。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的犯罪,网络犯罪者披上了一层文雅的面纱,使得人们并不将其视为一般的、真实的犯罪而嗤之以鼻。网络犯罪通常不附加暴力,网络犯罪一般不直接针对某个犯罪个体,使得其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屏蔽。网络犯罪的这一特征,极易导致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判断上的偏差,很多青少年对网络犯罪投以崇敬的目光,甚至崇拜网络犯罪分子。

青少年属于弱势群体,社会应尽可能给与引导、保护。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社会根源在于青少年对网络犯罪的认识、防范意识存在盲点,家庭也没有起到第一层保护的关键作用,其社会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这是由网络犯罪的非暴力化特点造成的,也是我们在认识网络犯罪的时候必须要转变观念的地方。在传统的犯罪中。从犯罪的手段到结果多数表现出强烈的暴力性特征,因此这类犯罪一直受到人们的谴责。而网络犯罪往往很难与暴力划等号,与传统犯罪相比,这类犯罪甚至还显得很“文雅”,因为实施这类犯罪的青少年常常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学历。人们很难把他们和犯罪、暴力联系到一起。导致非暴力化倾向的重要因素是犯罪工具的更新。传统的犯罪工具充其量不过是人们肢体的延长,这类工具越是达。暴力化的程度也就越高,而网络在成为犯罪者利用的犯罪工具以后,延长的是犯罪者的智力。因此,网络技术的达。意味的就是这类犯罪对暴力的远离。这样,就模糊了人们对网络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监控,乃至有效的惩戒。

二是网络的不良信息与青少年法律观念的缺失。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处于形成之中,他们对法律规范的了解有限,对自身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难以有正确认识与控制。加之互联网的互动性和直接性的特点,使任何政府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占有它,无法对其中的信息进行彻底清除、封锁和控制。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展,各种封建迷信、腐朽思想、西方思潮以及**、暴力等方而的不良信息也伴随而来,这容易造成青少年是非观念模糊,道德意识下降,身心健康受到侵害。在网络上,青少年的主体意识会被极大地调动和刺激起来,青少年可以在网上充分暴露压抑在心理深层的需要和**,可以毫无拘束地放纵自己的情感,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和自己情感相投的人尽兴聊天,甚至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青少年正处在“准成*人”阶段,价值观处于形成阶段,个人的行为规范处于养成之中,互联网上不良信息的泛滥极易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甚至削弱他们的是非辨别力和道德约束力,造成青少年道德责任感的削弱、自我约束力的降低和自由意识的泛滥。同时,网上形形**的各种信息极易导致青少年对正确教育与引导产生逆反心理,对西方和外来的东西盲目吸收,对现行的制度和体制横加指责。他们对网络行为更多地是从生话的角度去认识。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往往不会把自己的行为与犯罪联系起来,而仅仅看成是一种智力游戏,是一种生话里的挑战。

三是网络的隐蔽性削弱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网上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虚拟性,网络行为中个体所面对的不是具有自然特征的人,而是一堆数码符号,人们的行为往往是以数码符号的形式进行的,网络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匿名性的,相互交往的人在很多时候不知道对方在现实社会的真实身份,因而,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由于网上行为的自主性、虚拟性和隐蔽性大大增强,犯罪风险小,而目前又没有制定完善、成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上行为,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的生。先,非面对面的网络交流方式使网络犯罪处于一种隐匿状态,因而罪犯也就没有很深的罪恶感它不同于实际生活中的抢劫和诈骗,只要躲过网络的安全系统让网络为自己工作就能非法获利而且在网络上谁也不知道你是谁,这也使得网络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其次,犯罪分子可以在犯罪活动完成后让计算机自动删除犯罪程序,不留痕迹,而且该类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即使罪犯正在实施犯罪,人们也不易察觉,侦查人员更难以获取定罪的法律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罪犯的侥幸心理,小风险、巨财富对青少年是一种极大的诱惑,促使他们不断利用高科技,高智能地进行网络犯罪。

………【狱警日记(连载)(138)】………

网络**信息以其独特的表达方式和传播方式具有诱惑性、隐蔽性和挑逗性,由于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不成熟,自制能力和判断能力较弱,往往沉溺于**信息的浏览,难以抵抗其诱惑,引违法犯罪行为。

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权、名誉权、财产权等权利。

网络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犯罪人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手段选择被害目标,进而伺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以网友见面为幌子实施偷盗、抢劫、敲诈勒索、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行为,是传统犯罪向互联网延伸的最常见犯罪形式。另外,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行为的案件也屡有生。

非法破坏或者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违法犯罪行为人利用黑客手段和制造网络病毒的技术,攻击互联网,非法侵入或者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部分青少年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法律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密码等信息,或者对他人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为了打击此类犯罪行为,2oo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规定,惩罚网络“黑客”行为。这表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刑法保护的范围扩大,保护计算机的各种文档、代码、用户的文件、银行帐号和其他即时通信账号、邮件账号、网络游戏账号、QQ等的账户和密码。

基于网络的诱因实施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青少年受网络**、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影响,产生犯罪心理,实施盗窃、诈骗、抢劫和强*奸等犯罪行为,还有些青少年网民为解决在网吧上网的费用,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而且使触法的青少年失足成为罪犯,影响了其以后的人生展轨迹。

如今,随便在任何一个网站键入“网络犯罪”的字样,都能搜索到几百甚至上千条相关新闻事件。在网络**、网络诽谤、网络恐吓、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网络犯罪中,强*奸、抢劫、绑架甚至杀人等传统犯罪形式卷土重来,已经成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致命毒瘤。

互联网上流行的一句话——“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狼。”

正是由于天然的隐蔽性,互联网成为一些犯罪分子实施传统犯罪的新工具。

哈尔滨市警方证实,仅在2oo2年上半年,这座东北大都市便生2o多起涉及到网络的恶性案件,不仅涉及到诈取钱财,更涉及到多起强*奸案和人命案。

致命的劫杀

打开警方厚厚的卷宗,互联网频频露出狰狞的面孔。

北京姑娘王红受过良好的教育,23岁便跻身白领阶层。除了平时身边接触的文雅才华之士,她想知道别人怎样生活。

工作之余,王红经常上网聊天。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敲击键盘的声音成为她叩问网友心门的信号。

2oo1年国庆节前,聊天室里一个极酷的名字吸引了王红———“法律反抗牢”。连续几天的oIcQ网上聊天后,王红逐渐对这个从打架斗殴走上犯罪道路的“另类”产生了怜悯和同情。

网上相遇的第1o天,两个仅仅通过屏幕文字交流的人约定相见。

后悔几乎从见面的一瞬间就产生了。王红现,“法律反抗牢”竟然是一个脸有刀疤、手有纹身的人。然而,很难说清的是,王红在害怕的同时又控制不住地想和他接近。犹豫之际,“法律反抗牢”突然将她搂在怀里热吻起来……几天以后,两人再次见面吃饭。这一次,趁着王红去洗手间的时候,“法律反抗牢”把一片安眠药悄悄放进她的饮料杯。不料,由于一个朋友的意外闯入,回到座位后的王红并没有接着喝饮料,而是起身离开了饭馆。

但是,厄运没有放过王红。两人沿着护城河沿走到了永定门桥下,“法律反抗牢”一看天色已晚,顿时凶相毕露,抽出准备好的铁锤,狠狠地砸向王红的头部,抢走了王红的手机……来自各地警方的消息显示,这种以网友见面为幌子实施偷盗、抢劫、勒索钱财,是传统犯罪在网络延伸的最常见犯罪形式。

●河南:黑色约会

2oo2年元旦前后,管城公安分局连续接到1o多名受害人报案,称在网上聊天时“艳遇”一名神秘女子,主动表示以身相许并约自己到郊区无人处或夜深人静的树林里“浪漫”。结果,他们刚刚到达约会的地点,就遭到多名歹徒的威胁抢劫,稍有反抗便被歹徒用尖刀刺伤。

2oo2年1月28日,管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经过周密调查,一举捕获外号“美女蛇”的唐莹和同伙王锋,十几起神秘的抢劫案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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