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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章 汉朝的法律来源(第2页)

汉初的立法,直到汉武帝即位时,没有大的变化,法律保持了相对的稳定。

西汉初年,由于统治者贯彻了“无为而治”的方针,法律相对较为省简,也比较稳定,自刘邦至汉武帝期间法律无大变化。

但汉武帝即位以后,连年对外战争,从而使社会矛盾与阶级矛盾日益激化,为了加强司法镇压,开始大规模增修法律。

汉武帝命张汤制定了《越宫律》27篇,这是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又命赵禹制定了《朝律》6篇,这是有关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

这两部法规连同《九章律》,《旁章律》总计60篇,后人统称为汉律。

同时为了加强对农民起义的镇压,汉武帝时期还制定了《沈命法》和《通行饮食法》。

为削弱和打击诸侯王的势,又制定了《左官律》和《附益之法》,还制定了《腹非之法》,以加强对思想言论的控制。

至此,汉律的内容大量增加,体系庞杂,刑罚也相当严苛。

自汉武帝以后直到西汉灭亡,西汉的法律基本上无大变化。

后因“律令烦多”典者不能遍睹,元帝、成帝等朝曾有约简法律之举,但也只是稍加删节,没有大的变化。

一直到西汉末年,王莽建立新朝,托古改制,全面废除了西汉的法律,但并没有改变法律的烦苛状况。

此后刘秀建立东汉王朝以后,废止王莽政权的法律,恢复了西汉的旧律,所谓“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

同时发布了许多释奴法令和弛刑诏书,想以此缓和社会矛盾。

但由于西汉旧律的庞杂,烦苛,再加以东汉历代君主不断增加新的律令。

因此,东汉的法律仍是科条无限,庞杂烦苛。

章帝在廷尉陈宠的建议下,准备对律令进行一次大的删改,但旋即陈宠被免职,此事也未施行。

但到了东汉末年,董卓之乱使旧律湮灭。

应劭于建安六年对汉律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整理与修订,但具体内容,无从考察。

从两汉的立法活动中可以看出,西汉初年,刘邦废秦苛法,法律呈现由繁入简,由苛转轻的趋势。

汉武帝时改变了这种发展趋势,后来虽有要求约简法律的呼声,但基本没有实现,东汉以后的法律又出现出烦苛入轻简的发展趋势。

这种发展是法律自身的要,但也直接受制于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和立法思想的影响。

至于刑法的话,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像是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于是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至于改革内容的话,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

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景帝又颁布《垂(音)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法律内容的话,像是刑事法律,罪名: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

2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

3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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