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安国瑞自己也清楚,这些想像与推理欠缺确凿的证据,所以他并不真正准备打一场官司。
后来因为贫困,他将所佃土地陆续“出当”给汪老满、陈老三、傅小二等人,获“地价银”180两。
一场惊动圣听的诉讼由此引发。
因此我们结合上文所讨论的“当地”,易知这里的“地价银”当系指押金,并不意味着土地已被卖出。
但这显然激怒了安秉健,嘉庆十四年(1809)十二月,当他风闻自己的土地被当后,立即派儿子安觐光前往查问。
安国瑞拒不承认,并斥责东家不应诬赖。
安觐光一面回骂,一面声称迨查访确实,将赴官具控,扯土另佃。
看来,尽管对承佃人的行为极端不满,但地主并不能轻易解除租佃关系,除非能找到恰当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安国瑞不但出当田土,并且还将部分土地转租他人,安秉健对此似乎并未加以反对。
容忍转租而禁止出当,或许是因为当地的押金太高,一般佃户难以偿还,容易导致地权纠纷的缘故。
安秉健后来找到了安国瑞的转招佃户阿戈,终于获悉承当人姓名及当银数目。
安国瑞听说后,认为官司已不可避免,决定先发制人,他选择了一个超逾规矩的方式——京控。
安国瑞并没有足够的盘费,他从威宁起程后,沿途算命,餐风宿露,抵京时已是嘉庆十五年(1810)九月。
他自己写了状子,拦住某位军机大臣的仪驾,控告安秉健几大罪状:
一、齐家沟坡、发舍块、载茹、发嫩扣、别鲁块、别苏、猴子岩、狮子硐、法盖、以云等十余处田地本系自家祖业,被安秉健之祖安巡如霸占并骗去执照,自己的祖母、父亲则被强押为佃户。
二、安秉健招引匪徒、霸占民业、杀人放火,引起安士照等人的控告。
三、私自科敛、摊派,强迫苏友松、阿鲁约、杨受保为佃户。
四、私派寥文富为乡约,作恶害民,滋扰村庄,而安觐光每年巡边一次,强令各佃户宰牛杀马款待,如有违抗,即将该佃户佃耕之地另佃他人。
五、招养讼师,控占他人田地,勾通书役,掩饰朦胧,出入州道衙门。
六、安秉健之子安觐光拷打白磨鲁固致死。
这位军机大臣接过状纸后,立即上奏嘉庆皇帝,把安国瑞交刑部讯供,之后又奉御旨,将其递解回黔审办。
黔抚鄂云布当即委侯补贵阳知府孟正笏、大定知府安嘉相亲赴威宁州,同该州州牧郑五典一起调查、审理安国瑞状词中所提及的案情。
嘉庆十六年(1811)三月二十二日,护理贵州巡抚印务布政使齐布森遵旨向嘉庆皇帝汇报审理情况:
一、齐家坡、发舍块、载茹座落在云南镇雄州,原系逆犯法漏在约的产业,被收归官府变价发售,雍正十年,安秉健之祖安巡如当官承买,执有镇雄州给与管业的印照,每年纳税粮五石八斗一升,在镇雄州完纳。
发嫩扣、别鲁块、别苏、猴子岩、狮子硐、法盖、以云等七处田地系安秉健祖业,额粮二十一石,在威宁州实征册内有安巡如的户名,并有每年在威宁州、镇雄州的完粮串票。
发嫩扣、别鲁块系安国瑞佃种,有双方订立的佃约可凭。
二、所谓招引匪徒、霸占民业、杀人放火之罪名,原系安士照与安秉健争产,“告官被责”,遂起意陷害,于乾隆四十八年赴官诬告,经审明后安士照已被判处充军。
至于强押苏友松等为佃以及科敛等情,系黄美伟从中唆讼,各教唆、诬告之人已于乾隆五十八年依律惩处。
三、寥文富并非乡约,而是安秉健任命的头人,每年负责向各佃户家催收租粮,如果安觐光每年强迫佃户供应,寥文富作恶乡里,滋扰乡村的话,为何并无别人控告,安国瑞必系诬赖无疑。
四、招养讼师勾通书役一节,经讯据,安秉健供称延请云南岁贡柯春在家教读,并非讼师。
而柯春亦称只在安秉健家教读,并无干预州事。
安国瑞对此无可指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