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采用残忍的手段杀害自己的妻子,你感到后悔吗?”
“没有啊,是我老婆喊我锤她的……我是为了她好。”被告回答得理直气壮。
这就是鲁鸣放追求的效果。
他要告诉法庭的是:一个精神病患者、一个迄今没能意识到自己犯罪性质和行为后果的被告人、一个对于什么是法律审判、什么是法律惩处、甚至什么是道德底线一无所知的人,对于这样一个完全不具备诉讼能力的人,审判他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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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到了法庭辩护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词,接下来由郑斌发表辩护词。郑斌的紧张已经发展到极致,无论怎样努力,拿着辩护词的双手都像抖筛子一样,喉咙干涩,自己的声音通过麦克风和音箱后变得遥远、迟滞和陌生。
“辩护词……”甫一开口,郑斌就知道自己错了。师傅特意交代过,你照本宣科就是,但是,“辩护词”这三个字就不用念了。可是上了场,情形就由不得自己控制……
两、三分钟后,郑斌慢慢适应了发言,音调变得正常起来,最后还找到点子抑扬顿挫的感觉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三)……在本案中,侦查和起诉部门并未委托相关机构对被告人陈××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是否具备诉讼能力进行鉴定。
“辩护人认为,刑法的根本任务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和惩戒犯罪人。通过法庭审判,让被告人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为什么要受惩罚以及应受到怎样的惩罚。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刑法赋予了被告人相应的诉讼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因为被告人犯罪而被褫夺,相反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权利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但是,本案被告陈××显然不具备诉讼能力,他不能分辨是非,无法区分善恶,不懂得自己为什么要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以及审判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对一个无诉讼能力的人进行诉讼和审判,违背了立法的宗旨,无法实现教育惩戒的刑罚目的。
“辩护人要求根据本案被告人的客观实际情况,对其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进行补充鉴定。特请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本案延期审理。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认真听取并合理予以采纳。谢谢审判长、谢谢合议庭!”
第七章 情变及杀妻案续(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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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庭后,法官破例把鲁鸣放和郑斌叫到办公室。
法官说:“你们的建议和要求呢,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现实的问题不是现在该不该审判这个被告,就是重新做出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来,我们法院也很为难。”
法官接着说:“我们判他徒刑,监狱绝对不会接收患精神病的囚犯;放在看守所,看守所也不会要,第一余刑太长不符合规定,第二精神病搞出点事情来谁负责?我们除非判他死刑,但是,这不可能。即使判无罪,谁送他回家?我们总不能让一个精神病自己走出去吧,问题是他现在没有家,他的父母和兄妹都不要他,他的母亲也是个精神病患者,遗传的。”
“可以送精神病院治疗啊。”郑斌说。
“说得轻巧,精神病院免费啊?这个钱家属不愿意出,政府又不免费收治,难道让我们法院出、公安出还是你们律师出?”
“是啊,这确实是个体制上的缺陷。”鲁鸣放沉声道,“国家应该建立救助机制,就像办孤儿院一样,对于这些患精神病无钱治疗的或者被家属遗弃的,统一由政府出钱医治,否则放任他们在社会上,是个很大的治安安全隐患。”
“是这个道理。”法官点头,“但是目前做不到。”
回去的路上。
郑斌感慨:“想不到现实是这样啊,法院竟然放也不是判也不是!这个社会就没有一个机构出来承担责任吗?”
“理论上,陈××的监护人要承担责任,但一家两个精神病……”鲁鸣放也很头疼,“这样吧,我们再去陈××家做做工作,其实法院怎么判都一样,最终还得家属同意接收或看护,陈××枪毙不了,监狱又不会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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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鸣放带郑斌去陈××家两次,家人一点也不通融。他的老父亲说,这个癫儿子他们家不要了,交给政府了,关也好枪毙也好,我们没有一点意见。
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至于怎样执行,不得而知。
第八章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