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对象应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其经营管理计划、合同、会计统计报表、帐簿、凭证、业务
记录等有关资料。
第三百二十六条审计员根据《承包合同书》的要求,对承包进行事前和事后审计,落实承
包合同的权、责、利。
内容包括:
1。审计任期目标责任指标,承包方的资格、承包合同;
2。审计承包方的财务帐目、年度决算;
3。承包方任期或承包期满后,进行终结审计或离任审计。
第三百二十七条未经审计不准进行承包,终结审计或任审计期间,承包经营者不得调离其
所在企业。
第三百二十八条每一次定期或重点审计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及时制定审计报告。审计人员
有权提出整改措施或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实施。
第三节监察
第三百二十九条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每半年对公司下属各企业进行一次法纪检查,主要检查
各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董事会决定的情况。
第三百三十条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进行考察、监督。对优秀者予以表扬奖
励,对不合格或行为不良者予以批评处罚,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百三十一条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审查。
审查应经董事长批准。
审查后应及时作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不服监察委员会处理意见的职员,可在接到处理意见后
10日内向董事会申诉,由董事会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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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查处理。
第三百三十二条监察委员会负责受理员工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
监察委员会接到申诉,应在
10日内进行审查,
15日内作出决定。原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不正确的予以撤销或变更。监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应通知申诉人和监察部执行。
第三百三十三条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对总经理聘任的员工进行监督、考察。对优秀者予
经表扬奖励,对不合格或行为不良者予以批评处罚,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三百三十四条监察部负责对总经理聘任的员工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审查。
审查应经总经理批准。
审查后应及时作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不服监察部处理意见的员工,可在接到处理意见后
10日内向监察委员会申诉,由监察委员
会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