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办理审计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其他事项,配合上级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第三章机构
第五条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以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
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
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
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
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
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
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
审计工作。
第九条审计室在业务上受到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章职权
第十条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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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
(二)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和冻结资金临时
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
告。
第五章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
通知书,三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单位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
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厂长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仲裁,再发出审计决定,
被审单位必须;
(三)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关提
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
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