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我出书挣了六千块钱稿费,给吴原入了份人寿保险。”
(五)共同支出
婆婆抢先答道:“他俩单独生活了一个阶段,八、九个月(应该是六个月),九月份后搬到俺家去的(撒谎),这是一段生活费用;2004年12月17日生孩子,剖腹产花了元,她出的(我妈给了两千元);孩子在2005年11月14日住院,花了元(全部由我妈出的);婚后买电脑,4898元(我的红包钱买的)。”
法官:“生活费大约多少钱?”
婆婆:“至少七、八百块钱,吃饭、水、电、气、卫生费、取暖费……生了孩子后买的电暖器。”
吴原律师:“光这几个大项就将近一万。”
婆婆:“一个月她给她父母二百块钱。”
法官:“他们的生活费呢?”
吴原律师:“生活费基本都啃了老的了。”(天地良心!我每月给婆婆二百元钱的生活费;婆婆买空调向我借了5000,公公买三轮摩托向我借了1000,至今未还;除此之外我经常给公婆买各种衣物、用品、食品,如羊毛衫、羽绒服、皮鞋、微波炉等,食品更是不计其数。他怎么能这么说?)
婆婆:“他们吃饭我没问她要钱(她要之前我已经主动给她钱了),她七个月就没有奶了,孩子是喂大的。”
法官:“原、被告一个月花多少钱?从几月份和父母过?”
我:“600块钱,从2004年七月份。”
法官:“生孩子谁出的钱?孩子生病谁出的?”
我:“俺妈出了两千,也是俺妈出的。”
我妈说:“孩子一周岁之内,基本都是我带着的。”
婆婆急着辩解:“胡说!你哪带了那么久?孩子是我从小带大的。”
(休庭)
2007年7月10日下午,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
(一)证人叔叔乙出庭
叔叔乙是某公司退休工人,与吴原父亲是战友。他说:“2006年11月18号晚上,吴正道打电话给我,叫我准备一万块钱,说孩子有急用。我送到他家,孩子(吴原)进卧室转了一圈,出来后把借条给我,我把钱给他。”
吴原律师:“他借你钱干什么用?”
叔叔乙:“干什么我不好问,我怕问出来‘干什么用?’他说‘不借就算了’,所以我没好意思问。”
我方律师:“钱是谁出的?”
叔叔乙:“我闺女和我凑的。”
我方律师:“你闺女电话知道不?”
叔叔乙:“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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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律师:“你说一下。”
叔叔乙表情一下惊慌起来:“我不知道,……记不住号码,……现在还没电话来???”(自相矛盾)
我问:“X叔叔,2007年3月27号你为什么不出庭?”
叔叔乙:“我来了,没带身份证。”(故意混淆概念,他说的是2007年5月22日那天开庭)
吴原律师:“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二者有很大关系,2006年11月10日开庭后,吴原家把写有婆婆借四姨三万块钱的借条塞到法庭的卷宗里,过后想想不妥,又改为由公公借两位战友的钱,很明显借条是后补的。)
(二)稿费
我举出证据:“我有一份证明,证明我出书挣了6000块钱。上次开庭吴原已经承认了,这是书的原件、复印件及同事证明。”
吴原律师:“这本书我问几个问题,书什么时候编的?编了多长时间?校稿什么时间?”
我说:“书是2004年1月份开始编的,编了大半年,这和本案有什么关系?”
吴原律师:“出书和挣钱没有必然联系,并不是所有编书人都挣钱,很多老师为了评职称自己花钱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