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字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另有《房屋工
程质量保修办法》的第七条和第八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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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
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一)基
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
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
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第四十一条“建设
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作出了相同规定。
2.工程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
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
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
依据《建筑工程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版)的第二条第三款中“缺
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是一种当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应当负责维修
的担保形式。维修保证可以包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应
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
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
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
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
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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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
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与之相对应的工
程照管义务期的计算时间是以业主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起。对于有一个以上交
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3.两者的差别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版)
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
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信”。从该条款文字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