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炮作文网

博炮作文网>德意志帝国建立时间 > 附录三 宪法精简(第1页)

附录三 宪法精简(第1页)

德意志帝国宪法,指1871年4月16日的德意志帝国宪法,这部宪法是1866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的延伸。德国的历史学家通常将这部德意志帝国宪法称为俾斯麦帝国宪法。

1871年4月16日,德意志宪法将多个单独文件进行汇总,并在帝国制宪会议上通过。这部宪法的诞生,向世界宣告德意志帝国为君主立宪制的联邦国家,标志着德意志完成了国家的最后统一,德意志帝国从此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

之所以将这部宪法称为俾斯麦帝国宪法,是因为这部宪法是经俾斯麦根据《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修改完成的。该宪法一共包含14个大章,一共78条。虽然,该宪法中仍然存在封建的残留制度,但是,这部宪法仍旧是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且,这部宪法不仅对德国起到了深远的影响,对其它亚洲各个国家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918年,德国爆发了十一月革命,随着德国的君主立宪制被推翻,该宪法也走向了终结。

联邦领土

第一条:普鲁士、洛恩堡、巴伐利亚、萨克森、符登堡、巴登、黑森……律贝克、不莱梅、汉堡等均属于联邦领土。

帝国立法权

第二条:帝国法律高于一切各邦法律,根据本宪法之相关规定,帝国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

第四条:以下事务均属于帝国监督和立法权范围之内:

第五条: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帝国立法权。必须在两个议会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数议员的同意,帝国法律才予以通过

联邦议会

第六条:由联邦成员派出的各个代表组成联邦议会,以下为票权分配:普鲁士、汉诺威、库尔黑森、浩斯顿、拿骚、法兰克福一共17票;巴伐利亚6票;符登堡和萨克森分别为4票;黑森和巴登分别为3票;梅格棱堡-许威林和布伦斯维克分别为2票。

主席职位

第十一条:普鲁士国王为联邦的主席,享有德意志皇帝的称谓。在国际上,皇帝即为帝国的代表人物,可以以帝国的名义对其它国家进行宣战或者媾和,在与他国签署条约或者缔结同盟时,可以派遣使者进行相关事宜。在联邦议会同意的情况下,皇帝才可以以帝国的名义对他国进行宣战。如果联邦领土或者海岸遭受入侵,则可以不在联邦议会同意下进行宣战

第十二条:皇帝拥有召集、开会、延会、闭会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的权力

第十五条:由皇帝任命帝国的宰相,宰相拥有联邦议会的主席职务及其事务的领导权

第十七条:皇帝拥有建议和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执行的权力

第十八条:皇帝拥有委派官吏的权力,也有命令官吏退职的权力

帝国议会

第二十条: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帝国议会

第三十二条:帝国议会的议员,其议员身份没有任何俸禄和报酬

帝国军事

第六十一条:全帝国内在本宪法公布之后,应立即实行普鲁士军事立法

第六十三条:帝国境内所有军事力量重新编制为统一军队,非战争时期,由皇帝进行指挥

第六十八条:当联邦领土遭遇威胁时,皇帝可立即宣布某一个地方进入戒严

在俾斯麦一手包办下,《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修改而成了《德意志帝国宪法》。这部宪法有如下四个特点。一,帝国的中央权利十分广泛。二,该宪法具有专制性质。三,该宪法确立了普鲁士在全国范围内的支配地位。四,该宪法中,军国主义条款占主要地位。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