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在了我的剧中!’用《火》剧本与《太阳部落》对照,可以看出:《太阳部落》第一幕‘天祭’,用的是《火》剧第一幕‘山顶之夜’和第二幕‘火的召唤’的部分;第二幕‘火祭’,用的是《火》剧第四幕‘光明颂’和‘火的召唤’部分。而刘润的原剧本中,根本没有这样的内容。还可以看出,《太》剧里女主人公与《火》剧主人公酷似,两剧的风格近似,主题相同,服装道具接近……”
《太阳部落》的第二次演出是在一个多月后。由于涂小雷的非议,剧本头二幕作了部分修改,特别去掉了涂小雷称作移植的那部分。
《太阳部落》在继续演下去,而涂小雷的七年心血是全部落空了。这七年,对她这个已不再年轻的女子来说,付出的是多么大的代价呀。
谈到涂小雷的失望,李仲林对记者说:“为什么一个醉心于舞蹈创作的作者会遭到冷遇?像我这样一个导过20多台戏的专业人员,有时不也照样晾着吗?”
刘润对涂小雷的遭遇也表示同情。但他对记者说:“我同情她,但对舞蹈这样几度创作的艺术形式,划分著作权困难重重。”
尽管困难重重,涂小雷决心争回自己的一份权利,讨回这个社会的公道。当记者问起她的创作,问她为什么选择中国猿人这样的形体作为艺术形象时,她回答说:“选择猿人的佝偻体形,就是渴望站立!”
在经过多方交涉没有如愿的情况下,涂小雷决定打一场官司。这个默默无闻的弱女子,再一次抱病赴沪,将一纸诉状递给了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陈诉了被侵权的经过后,她提出:“为维护我的著作权,请求法院确认李仲林编导的大型舞剧《太阳部落》剽窃了《火》剧剧本,并判令被告李仲林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人民币1万元。”
涂小雷的诉讼得到了新闻界和法律界部分人士的支持。在上海各主要报纸刊登此案消息后,首都一些报纸也披露了此案情况。上海著名律师朱妙春决定为涂小雷义务担任代理人,北京的著名律师张赤军也愿意帮助涂小雷打赢这场官司,并表示不收取代理费。
但是,涂小雷连律师赴沪的机票和食宿费也担负不起。她经济上十分拮据,而且需要为即将施行的心脏病手术准备1万多元治疗费。为了筹集打官司所需费用,她只好四处奔波,同时,为了征得社会各界的进一步支持,她又在奔走呼号。
这场官司的结局,也许不会像她想象的那么圆满,也许是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讼。她已经被耽误了几年,现在还必须为剧本、为自己的权利再奋斗几年。但她认为,这种奋斗是值得的,就是死了,也要争回权利。
不过,这位弱女子并非没有一点踌躇。在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此案的时候,她听说对方组成了6位律师的庞大辩护阵容,而她这方面只有一位义务性的律师,而且不能排除这个案子的审理会受到来自社会其它方面施加的压力。因此,她担心自己最终仍会败下阵来。但许多有正义感的朋友则为她鼓劲说:即使打不赢,你也是胜者了,因为你反抗过,没有向强者屈服。
我们的社会历来是同情弱者的。但这种同情往往仅仅是道义上的支持。而这些遭受侵权的弱者更需要的则是法律的支持。
法律支持了弱者,最终,涂小雷胜诉。
被侵权的弱者,包括学生、徒弟、晚辈、下属、默默无闻的人,也包括犯了错误的人。如果因为他们是弱者,是犯了错误的人,就剥夺其著作权,这是与著作权的原则相背离的。即使是犯了罪被判了刑的人,其著作权也不容剥夺。
陕西省第一监狱一位犯人在服刑期间创作了剧本《径阳之战》。他托一个要好的看守,将剧本送到县文化局一位干事手里,希望这位干事帮忙,让剧本公开演出。
这位干事帮忙可算是帮到底了。戏排了出来,公演了,又制成了录像片。但是,剧本的编剧署名,不是创作剧本的犯人,也不是送出剧本的看守,而成了那位文化局的干事。这桩官司打到了陕西省版权处,版权处理所当然地把剧本的著作权认定给作者。
也许那位干事认为,犯人不应当享有著作权,占有犯人的劳动成果是无所谓的事。
然而,犯人也是人。犯了错误的人是人,给老师当学生的是人,给父亲当儿子的是人,给主编当配角的是人……绝不允许恃强凌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著作权面前人人平等。
版权——人权
· 版权的实质是人权 · 马克思主义并不回避人权 · 关于职务作品的争论 ·关于法人作者的争论
著作权法的起草过程及整个立法过程,就是我们对人的权利不断加深认识的过程,或干脆点说,是对人权不断加深认识的过程。
起初,有的同志把版权法即后来的著作权法,理解为一部限制人的权利的法律。他们认为,法嘛,就是要管人的。当他们知道,著作权法有别于其它法律的重要特征,是给予和保障人的权利的时候,他们有点紧张了:这怎么得了,难道它不导致作者的个人主义膨胀?
当著作权法起草小组召集部分部委的同志征求意见的时候.就有人当场提出:“不能给作者个人的权利太多,不然他们会翘尾巴。”有人甚至提出:“要强调无产阶级专政,要把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体现在每一个法条上。”
随着对版权法的认识的深化,人们才意识到,以前的那种说法不仅荒唐,而且无知。版权的本质就是个人的权利,版权法从根本上说就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否则,它就不是版权法,而是别的法律了。
版权法从它在世界涎生的那一天起,就无异于向全人类发布了一项人权声明。它是新生的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封建阶级的“君权神授”理论相比,它代表着人类历史的一大飞跃。资产阶级声称要把人权从封建专制手中夺回来交给公民,同时也把版权从封建专制手中夺回来交给作者。正是在同封建特权的斗争中,“版权-― 人权”的理论在欧洲大陆发展完善起来。
与英美法系将版权强调为财产权不同,欧洲大陆法系更强调版权的人权性质。后者认为,版权中的人格权即人权比财产权更重要。受卢梭思想影响较深的德国哲学家康德,就说过这样的话:作品是人格化的商品,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作者的延伸,是作者人格的反映。因此,侵犯了作品的版权,就是侵犯了作者的人格,就是侵犯了人权。
马克思主义并不回避人权,同样也不回避版权。在马克思设计的人类理想社会制度中,人民享有真正的自由和广泛的权利。
马克思主义并非只是物的规律的科学,同样是关于人的活动的科学。人是万物之灵长,人之所以优于其他生物,就在于他有高度的理智而丰富的感情,具有独有的善于思维的大脑,并能使自己生命活动的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意识的对象。所有作品,都是人的作品,都是创作者运用抽象的艺术、巧妙的布局、科学的语言、熟练的技巧进行艰苦思维的产物。作品中的任何描述,都反映着作者人格的色彩,渗透着作者心灵的独特感受。作品即人格,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即人的权利。抹杀了这种权利,就等于抹杀了人的存在,抹杀了人权。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害怕讲人权,也害怕讲版权,同时害怕把版权作为个人的权利。我们曾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东西,版权是资产阶级的东西。既然是资产阶级的东西,就一定是坏东西。这种认识上的绝对化导致我们在版权上的错误,对作品、对人才的错误。这种错误使整个国家吃尽了苦头。
在我们承认了版权,承认了版权是一种个人权利之后,在究竟给予作者个人多大权利的问题上,也有不同意见,并有过激烈的争论。
比如说,个人与单位的关系,最初,在著作权法草案中采取了类似专利法的规定,即凡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创作,就属于职务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单位所有。这也就是说,只要你是单位里的人,是按照领导要求创作的,就无权在作品上署个人名字,无权领取稿酬。
很显然,这样一条规定不利于保护作者个人的权利。在中国,自由职业者毕竟是很少很少的,绝大多数作者都吃的是官饭。无论是职业作家,编剧或是导演,他们都从属于一个单位,拿着国家的工资,他们的创作从某种意义上说都体现着单位的意志。如果因此就把他们的作品看作是职务作品,而剥夺作者个人应当得到的权利,那就无法调动其创作积极性,也就违背了制定版权法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