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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7部分(第2页)

因为这些东西都是国家的,所以谁都不关心,就算破坏了,也不是自己的损失,而国外的制度就真的那么自私?

那么外国的文物可以怎么处理?人家的方法是不是更加有以利于保护文物?

西方有些国家规定,百年以前的遗存物算文物。

西方国家很早通过法律赋予了对遗留物、埋藏物、隐藏物等发现人的报酬请求权,并明确了奖金应占总值的比例。

有法可依,就可以放心大胆地挖,而在国内,土地非私有,非法挖宝,挖了也是白挖。

2014年2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对夫妇在自家院子里,挖出了1427枚19世纪古金币,价值高达1千万美元,这极有可能是美国历史上出土的最有价值的古金币。

但是,在私有土地之外挖到宝藏,私人无权独占,对此,美国的《考古资源保护法》做了详细的规定,违法独占者可能吃上牢饭。

据美联社报道,2005年,美国犹他州一名叫做斯科特的男子,在沙漠山区远足时,偶然发现了一处150多年前的宝藏,其中包含10箱金砖,至少价值上千万美元。

由于无法和美国政府达成一个适当的宝藏“发现奖励金”协议,斯科特最后选择让这笔宝藏长埋原处,政府也束手无策。

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施米特一家,在大西洋海岸一个沉船遗址附近,寻到总值30万美元的金饰,包括19米长的金链,根据美国及佛州法律,他们可与拥有遗址发掘权的公司,瓜分最少80%的宝藏。

其实不止是在美国,在英国,挖到宝可以卖给博物馆。

按照英国1996年制定的《宝藏法》,任何在该宝藏出土地点所发现的其他物品——不论其由什么材料制作,都可以被划入“宝藏”之列。

通常,这些宝藏最后会由大英博物馆或者当地博物馆收藏,只要博物馆按市场价格向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购买即可。

所以,如果不能按照美国的办理,按照应该的办理会不会也是一种方法?

这样一来,文物的保护发掘是不是就会更好?(未完待续。)

第一千四百五十六章黑影

美英的法律制度,好像不是那么大公无私,但不得不说,人家的这种制度,更加适合保护国内的文物,也让国人更加积极参与保护文物。

如果真的是这种制度,在发现一处古墓之后,你还会违法犯罪,去偷盗、倒卖文物?

2009年,英国考古学家赫伯特在一家私人农场,发现了迄今为止全英最大的盎格鲁…撒克逊黄金制品文物群,这批文物将由一个专家委员会负责估值,然后出售给一家博物馆,所得收益由赫伯特和他的农场朋友平分。

如果国内发生了这种事情,最困难的后果是什么?

几乎都不用想,肯定是被两家人平分,如果分配不均,还有可能狗咬狗,最终被人发现举报,两家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另外,根据英国法律,任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发现,都应上报相关管理部门,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关部门”会随意扣押宝藏,而是体现了英国对于历史文物的保护意识。

大英博物馆世界上规模最大之一,据悉,里面的中国文物就有超过两万件。

那么中国与外国差别根源在哪?

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我国弯岛等地区,一般规定,在自己土地(或动产)中发现的,则归自己所有。

在他人土地(或者动产)中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由发现人和所有人各取一半。

瑞士较为特殊,规定由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2015年3月,yan城一工地挖出大量古钱币遭村民哄抢,市博物馆希望当地老百姓能及时上交,避免给国家造成损失。

所以说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最大的区别是土地归国家所有,因此,地下的宝藏也随之有了“公有”属性。

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这是国家公有的********在法律上的反映。

但地下宝藏归国家所有合理吗?

如果发现的是文物。则一般不因个人的发现,或先占而所有,各国各地区多数都规定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这就是说,文物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但是1989年,晚清名臣徐继畬第六代孙女徐惠云,将徐老留下的297件文物捐献,以换取奖金与户口。然而迄今不仅户口没有解决,其中的28件文物也下落不明。

虽然说文物国有是国家对文物的一种保护,个人的力量再强,也不能保证代表中国历史文化地位的文物流传到其他国家。

然而在国内,政府部门强制上交、国家保护广受质疑、上交者所获酬劳过少,等等因素叠加在一起,造成了目前文物收藏认识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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