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多关照些自己的女儿。
林林将自己留给女儿的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交给丹丹,委托其代为保管,同时也留给丹丹部分饰品做纪念。但两人过手这些财物时,双方没有订立委托保管协议,也没列出财物的品种、数量清单。随着林林病情的恶化,丹丹探访的次数越来越少,林林心中有种不祥的预感。为了防止丹丹有负自己的委托与信任,林林给老父留下了一份财物清单,嘱托老父将财物索回。
林林辞世后,林父想找丹丹要回这些财物,丹丹却避而不见,老人只好与丹丹对簿公堂。在法庭上,老人出示了女儿写的财物清单,要求丹丹全部返还。丹丹说,自己保存的物品远没有那么多,只承认有其中一少部分。由于老人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林林所列清单的内容,丹丹又否认林林交接物品后开据的清单,所以,法院只能就没有争议的部分财物做出返还的裁决。林老汉最终只拿回了女儿留给孩子的少部分财物,老人叹息不止、痛心不已……
法律聚焦:直接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即证明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真相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76条还分别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证据对于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多么的重要。
证据本身不是法律定义,是法学理论上的概念。它是指能直接确定证明对象各种情况的证据。有直接证据,就能直接确定待证事实,此时,当事人在诉讼中就处于主动地位,占有证据优势。没有直接证据,则要靠间接证据的完整链条来说明问题,如此证明要求是很高的,证明责任是很难完成的。当然,在法庭上,当直接证据互相矛盾时,是不能采纳的,只有在证据经法庭质证、审查被双方认可确系客观事实、合法时,才能被法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诉讼主张的成立与否,完全取决于证据的质量及效力的高低。
案例警示:
(1)财物过手留凭据
国人历来有轻权意识,特别是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的财物交往,很多不要凭据。有这种轻权意识的人误认为,似乎亲情、友情、交情会因一纸凭证受到冒犯、屈辱、不敬,于是他们只好将宝押在对方能恪守诚信的希望上,自己则位于权益没有任何保障的悬崖边。这不仅十分荒唐,也十分危险。亲朋中也不乏问题股、垃圾股,一旦被这些股套牢,损失的岂只是财物,最终亲情、友情也一齐赔光。在社会上,亲人朋友为财反目,见利忘义的例子并不少见,切不要以为自己不会摊上此事而钱财过手不留余地。因此,每当财物过手时,为防变故,应当写下明确、详细的凭证。国人常自谦、自嘲地称此举为“先小人后君子”。事实上,有此举者并非小人,但此招法却能防小人。美好的希望毕竟代替不了现实,客观事实总是胜于雄辩。当你手中有证据时,总不会人财两空。当你赤手空拳,空口无凭时,你注定人财俱失,满盘皆输。
(2)突破面子束缚
国人历来看重面子,社交往来讲究给人面子、给己面子。在对待财物上,你小心翼翼、认真谨慎,不仅显得小气、不够意思,还给人“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之嫌。于是为了他人痛快、舒服,自己不得不“死要面子活受罪”去淡化权利,放松防范,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
(3)小心没大错
防范不是不敬,谨慎也不是不恭。实际上,对自己的利益都不负责的人,很难取得他人的信任和恭敬。诚信既靠自律,也需他律。没有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人们的诚信意识就不会提高。当你和诚信度不摸底的人打交道时,小心防范是最基本的要求。此举也会使对方明白,言而无信是损人不利己的,或是难以成功,或是得不偿失。总之,小心无大错。小心会使人少犯或不犯错误,免除不必要的财物损失。
交友处世 劝酒无度出人命害了朋友伤了情
阿康与朋友郑某到刘某的酒吧喝酒,席间,酒吧女服务员张某参与其中并与阿康斗酒。时至深夜,阿康因饮酒过量醉倒,朋友郑某独自离去,酒吧老板刘某将阿康搀扶到店内沙发上睡下。次日上午,刘某见叫不醒阿康,便叫来急救车将阿康送入医院,经诊断阿康已经死亡。尸检报告认定,阿康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导致窒息而亡。阿康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相关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阿康系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饮酒过度造成死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郑某作为阿康的朋友,在明知阿康醉酒处于危险状态中,未尽关照、救助并妥善安置的责任和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女服务员张某与顾客斗酒,对阿康酒醉致死应承担过错责任;酒吧老板刘某违规留宿,未及时将阿康送医院救护或通知其家属,也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判令郑某、张某、刘某分别赔偿阿康家属4400元、6600元、11000元。
法律聚焦:过错责任
过错,在民法上是指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1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案例中法院判令相关过错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有充分根据的。
案例警示:
(1)过度劝酒,害己害友
国人为了表示对朋友的厚爱,总是以酒会友,歌中不也唱“朋友来了有好酒”吗?无酒不成席,有酒才助兴。喝酒要喝得痛快、喝得豪爽,一醉方休。喝倒了那就是喝好了、喝透了、喝出交情来了,否则就是喝得没到位。于是殷勤的劝酒者频频举杯,什么“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什么“只要感情铁,不怕喝吐血”。一时间,酒桌成了竞技场,朋友成了对手。好像不斗倒几人就难显英雄本色。前述案例告诫人们:劝酒者酿出人命法不容,视醉者于险境而不妥善救助或安置的人,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守住底线,把握自己
行为处事都要有度,要守住底线不后退半步。人不能把握他人,却可以把握自己。不要为取悦他人而为难自己,死要面子活受罪。不会拒绝,就自身难保;不会拒绝,只能随波逐流;不会拒绝,就失去了自我。所以,拒绝是大智,是临渊止步。拒绝可以使小人的算计落空,使你保持清醒的头脑。你就不会因酒忘形失态、尴尬出丑,也不至于成为他人的笑柄和谈资。要知道,常想把你灌倒的人绝称不上是你的朋友,不值得你与他推杯换盏、披肝沥胆。
(3)顾念他人,才是大有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