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安抚使一人,正三品;属吏:参议一人,正七品上;判司文书五人,分吏、户、礼、兵、工五曹,正八品上;都事二人,从八品上;差遣,从九品上。
转运使司:使一人,正四品上;副使一人,从四品上;属官:判官一人,从五品上;吏曹参事二人,分左右,从七品上;户曹参事二人,分左右,从七品上;工曹参事二人,分左右,从七品上;都事二人,从八品下;差遣,从九品下。
提刑使司:使一人,正四品下;副使一人;从四品下;属官:判官一人,从五品下;刑曹参事二人,分左右,从七品下;都事二人,从八品上;差遣,从九品上。
提督使司:使一人,正四品下;副使一人;从四品下;属官:兵曹参事二人,分左右,从七品上。都事二人,从八品下;差遣,从九品下。
学政使司:使一人,正四品下;副使一人,从四品下;属官:礼曹参事二人,分左右,从七品下;都事二人,从八品上;差遣,从九品上。
注:
1、路之官名,主官按宋制,略改。而各属官、吏则略依唐制另做改动。
2、安抚使,北宋各路不常置,常置者仅以西北、西南诸路。今改设北方三路常置,三路依南宋例。安抚使掌一路兵民之事并荐补路内职缺以上吏部,(四司长副不在此例,另做朝议补授);参议掌赞机事务,类今之秘书职;判司文书掌档案、机宜文书等;都事、差遣理杂务。宋制设安抚副使,不常置,并充武臣,今取消。
3、路分四司,宋制本有提举常平司,神宗因变法而置,其后或隶转运司或以提刑司掌理其务,今裁撤,以其事付转运司并举。实四司者比明清制之设。然其四司之政,分权独立。提刑使更不受安抚使管辖,略具司法独立之意,然亦不能与现代相比。
4、转运使司掌一路之民政、财政等之事。使行其务,副佐贰,判官参领庶务,吏曹参事掌荐补路内职缺以上吏部;左户曹参事掌计度财政收入与支出及赋税等事务;右户曹参事掌一路民事庶务;左工曹参事掌工程营建,道路交通之事;右工曹参事掌漕运、河道、津梁、舟楫等之事。
5、提刑使司掌一路之按察、刑狱公事。左刑曹参事掌监督所辖州县之刑狱,审覆其案牍,并平反冤假、疑难之案件。右刑曹参事按察安抚使之下各司及州县官员,奏劾贪赃枉法、昏庸无能者。宋制还有参预财政管理、劝课农桑、检括漏税等均别于它管。
6、提督使司掌一路之兵事。
7、学政使司掌一路典礼和学校以及科举考试之事。左礼曹参事掌学校,右礼曹参事掌礼仪与考试,并管地方风俗。
二、京府:
牧一人,正三品;尹一人,正四品上下;少尹一人,正五品上下;属官:判官一人,从六品上;推官一人,从六品下;府治一人,正七品上下;司录参军一人,正七品上下;参军六人,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正八品上下;巡检一人,从八品上下;左、右厢公事各一人,正九品上下。
注:
1、京府者,即东京开封、南京应天、西京河南、北京大名四府。牧仅授皇子亲王,特做遥授之用,尹为正职,少尹佐贰,判官、推官协理府务,具体负责审理刑狱;东京各设一人,余只设其一;府治负责施行非刑狱诉讼;司录参军负责民事案件,并总理六房案牍;吏房参军掌三,一是办理本府诸官到任、离任、外差等相关事情并备案上报吏部。
二是给本境在外就职的胥吏出具调任、给假、丁忧、服满复任等事证明文书。
三是协理正官起草衙门文书并考详佐吏人员等;户房参军掌户口、田土册籍,赋税、稽查走私、检查仓库、及勘灾救荒等。礼房参军掌本境的各种礼乐,如祭祀庙坛、旌表忠烈等和管理地方学校,及参与制订乡规民约等。兵房掌乡兵军户册籍,经理驿站、管理军械等。刑房参军掌处理诉讼案件之文件并备案上报大理、刑部。工房掌本境之山川河流、城池关卡、道路图舆,兴修各种建筑工程等;巡检掌一府之治安;左、右厢公事掌检覆推问,论决斗讼轻事者。
2、东京品阶略高三京,凡上所列上下阶者,东京为上阶,余皆为下阶。
三、府:
知府一人,正五品下;通判一人,从五品下属官:判官一人,正七品下;录事参军一人,正八品下;参军六人,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从八品下;巡检一人,正九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