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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新官制之地方体系路府州军县(第2页)

注:知府掌一府兵民之政,通判佐贰,判官裨赞;录事参军掌府院庶务,纠诸曹稽违并总理六房案牍。六房参军、巡检职如京府。

四、州:

知州一人,正六品上下;通判一人,从六品上下属官:判官一人,从七品上下;录事参军一人,从八品上下;参军三至六人,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正九品上下;巡检一人,正从九品上下。

注:

1、宋制依户籍分雄、望、紧、上、中、中下、下七等,改制后将合为三等,即州分上(雄、望、紧)中(上、中)下(中下、下)三等,而又以地位之高低分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军事州五格,此保留不动。上所列上下阶者,上州为上阶,余皆为下阶;而巡检,上州为正九品下,余于从九品上。

2、州设各职所掌均类府各职,惟上州六房备而中下州并合吏兵刑三房;而下州判官、录事参军只设其一。

3、宋制神宗始,各府州设教授以管学校事务,余以其事付礼房参军,又宋制专设监当管以管税收、库藏、杂作等事,今以该事分理各房参军。

五、军:

知军一人,正六品下;通判一人,从六品下;属官:判官一人,从七品下(录事参军一人,从八品下);参军三人,分户、礼、工三房,正九品下;巡检一人,从九品上;军:军使一人,正七品上;通判一人,从七品下;判官一人,正九品上,巡检一人,从九品上。

注:

1、军设各职所掌均类下州各职。

2、军分直隶路之军和直隶州府军之军。前者视州,后者视县。(此宋制,暂定)六、监:知监一人,正六品下属官:判官一人,从七品下(录事参军一人,从八品下);参军三人,分户、礼、工三房,正九品下;巡检一人,从九品。

注:监设各职所掌均类下州各职。

七、县:

知县一人,正从七品上下;丞一人,正从八品上下属官:主簿一人,正从九品上下;尉一人,从九品上下、未入流。

注:

1、宋乾道始以朝官出任县称知县,余称县令,今统称知县。上县四职并备,中县以下丞、主簿只设其一。

2、知县主持一县之政,丞佐贰;主簿掌稽考簿书,出纳官物,赞正印官之治;尉掌一县治安。

八、羁縻州县:

州:知州一人,正六品下;通判一人,从六品下;判官,从七品下;参军,正九品下。

县:知县一人,从七品上;丞,从八品上。

注:羁縻者,少数民族聚居区而朝廷之藩属者,依唐制设州县,令其族长为官,世袭罔替,所做之属官依其乡俗,直属州府奏朝廷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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