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
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百三十一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
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
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
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
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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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
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二百三十六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
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
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
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百三十七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
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二百三十八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
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
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
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百四十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