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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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
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
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
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
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
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
履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
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百二十六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
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
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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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
控制。
第二百二十八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
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二十九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
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
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