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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治国安民2(第4页)

率而日流于不肖。又见军士有失律者,主者鞭责不及

数,又故轻贯之。厥后众士傲慢,常戏侮其管辖之官。

故知小仁者,大仁之贼。多赦不可以治民,溺爱不可

以治家,宽纵不可以治军。”曾国藩观点鲜明,意见明

确,力主不能随意赦免,否则既治不好民,又治不好

军,也治不好家。

对与赦免相关的赎罚,曾国藩也主张严禁。他指

出:关于词讼罚捐,过去愚民犯禁,有司念其无知,

而思曲全。又地方刚好要用工,便定罚银若干,就赦

而不议。此与律意相背。因此,他明确要求各地方官

吏,“专札通饬各属,于词讼罚捐,概行停止。”

第三,反对冤狱累讼,严禁私自关押。

曾国藩十分痛恨冤狱累讼。他说,冤狱太多,民气

难申,在其刑部任职期间,京控、上控等案件,奏结

数十案,咨结数百案,但只有河南知府黄庆安和密山

防御阿详二案,

是“原告得实,水落石出”。其他各

案,大抵是原告反得虚诬之罪,而被告脱然无事,逍

遥法外。冤狱的严重和普遍,必然导致反复拖拉,牵

连无辜,百姓的冤枉、痛苦也就不能避免。正如曾国

藩所说:“一家久讼,十家破产;一人沉冤,百人含

痛。往往有纤小之案,累不结,颠倒黑白,老死囹圄,

令人闻之发指者。”为了防止冤狱累讼的发生,曾国藩

严禁私自关押。他曾出榜晓示官吏和百姓,凡关押人

犯、证人,本州县必须及时立牌晓示,包括姓名、日

期、理由,使众人周知。如有私押者,“准该家属人等

喊禀,以凭严究”。这是杜绝执法者以权谋私和乘机违

法乱纪所采取的有力措施。

第四,要州县长官躬亲狱讼,规定清讼期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关押人犯,曾国藩认为必须依法从

速处理。他在《直隶清讼事宜十条》中明确规定,全

省大小衙门传达司法公文从速处理不准拖拉,保定发

审局应加以整顿;州县长官要亲自处理狱讼六事;禁

止文书差役敲诈勒索;四种四注册按月呈报、悬榜,

讼案久悬不结者,核明注销;严办诬告讼棍;奖励公

明便民的执法者;改变陈旧保守的风俗习惯等。由此

可见,曾国藩关于清讼的思想中已注意到机构的整顿

改革、管理的手续和制度、执法人员的奖励、以及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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