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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治国安民2(第5页)

响决狱断案的风俗习惯的改变等。

在清讼事宜中,曾国藩把“州县须躬亲六事”置于

最重要的地位。如州县长官必须亲自收状、拟定和审

定有关文告,承审期限亲自计算,能断案件,立于断

结,对命盗案件“以初供为重”,“常往看视”关押之

犯等。这无论对案件的慎重处理,或是对犯人的关心爱

护,还是在总结执法的经验教训方面,可说是曾国藩

的创见。

对于“怠惰偷安”、不躬亲狱讼的州县长官,曾国

藩指示“记过示惩”或“严惩不贷”。他要求地方长官

在自己所管辖的地区出现“政明刑清”,不可贪图享

受,而要真心实意,且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曾国藩治

国才谋水平之高,在法制思想方面也颇有震主之象。

清讼,还必须从速结案,以减轻民众负担和对地方

的骚乱。曾国藩在《直隶清讼期限功过章程》中对各

类案件的处理规定了适当的期限:寻常命案,定例自

获犯之日起,州县限三个月,审拟招解;斩绞立决命

案,州县审两个月,审拟招解;大小盗案,定例自获

犯之日起,州县限两个月,审拟招解;军流以下、徒

罪以上杂案,定例限两个月,审拟详解;州县自理词

讼,定例限二十日完结。这一清讼期限,对重大命案,

州县在处理中所费时间比寻常案短些,以体现对危害

严重的重大命案的重视和快速,反映地**府和司法

机关的效能和威力。

由于规定州县长官躬亲狱讼,对于执法人员的严选

慎用,也就是对各级官吏的严选慎用,这其中也包含

了曾国藩的以法治吏的思想。选吏是一方面,如何用

吏、用好吏也是极其重要的一方面。

曾国藩以“转移”、“培养”、“考察”等法治吏。

他指出:“今日急务,首在用人,人才有转移之道,有

培养之方,有考察之法。”

“转移之道”,并非是指人才的转移和调动,而是

指对于无才之吏,应勉励其好学,“以痛惩模棱罢软之

习”;对于有才之吏,须鼓励其进一步勤学好问,“以

化其刚愎刻薄之偏”。

“培养之方”,曾国藩采用了“教诲”、“甄别”、“保

举”、“超摇”四种方法。“教诲”就是教育诱导;“甄

别”,即根据贤能程度加以鉴别分级;“保举”,即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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