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面因素后,展开深入调查与分析。 首先,西村美惠的行车记录仪完整记录了胖女人的辱骂行为。 这是极为关键的证据,能证明胖女人存在过错在先。 其言语攻击具有很强的攻击性与侮辱性,对夜十七和西村美惠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从常理推断,极易激怒他人。 夜十七在这种情况下出手,具有一定的防卫前提。 众多现场证人也能证实事件的发展过程,他们的证言可相互印证。 表明夜十七并非主动寻衅滋事,而是在遭受长时间的恶意辱骂且面临对方进一步攻击威胁时才做出的反击行为。 夜十七和西村美惠做完口供后,在警局又滞留了一段时间,才被允许离开。 刚踏出警局大门。 夜十七便敏锐地察觉到周围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