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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第2页)

(9)投书罪:“投书”,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乏徭”,就是逃避徭役。

此外还有民事方面。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

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

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

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

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

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则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

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以及行政立法。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

1、确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

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

太尉由战国时期“国尉”发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

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主要管记事。

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

主要有:1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发展而来。

2郎中令,负责宫廷警卫之官。

3卫尉,武官,统率卫士,负责皇城警卫。

4太仆,管理皇帝的车马和马政,皇帝出行,亲自为皇帝御车。

5廷尉,负责司法审判。

6典客,掌管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

7宗正,掌管皇帝亲属事务。

8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田谷物和财政经济等事务。

9少府,掌管山海泽池的税收,进奉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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