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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第3页)

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与县平级),县以下有乡、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吏治”,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1任官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第一,道德方面。

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五善”、“五失”。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恶吏”的标准。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

第一,不准任用“废官”,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

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

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2选任的方式。

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

3考课与奖惩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著称。

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

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同时秦朝还有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

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

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秦朝的司法机构则是。

1、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早在战国时秦已设有“廷尉”。

秦统一六国后,廷尉成为列卿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廷尉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负责“诏狱”,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秦朝设郡、县,郡县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郡县的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处决,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处理。

乡、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辖权,二者不同时设置,但职责相同,主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

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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