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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第1页)

两个月前,一个朋友在纽约犹太研究学院,从占领期间创立的组织“法国犹太人总会(UGIF)”的所有档案中翻出这份资料:

3LSBL 一九四二年六月十七日

0032

呈萨洛蒙小姐的记录

多拉·布吕代于十五日当天,在克里尼昂古尔街区警察的护送下回到她母亲那里。

因为她连续多次离家出走,档案上注明让她去一家青少年管教所接受教育。

由于她父亲已经被拘禁,而她母亲又非常贫困,如果有需求,警察局的女社工会给予必要的帮助。

就这样,多拉·布吕代,在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七日被送回她母亲家之后,又一次离家出走了。这次出走持续了多长时间,我们一无所知。一个月,一个半月?一星期?一九四二年春天,她偷偷溜出去多久?她是在哪里又是在怎样的情形下被捕并被送到克里尼昂古尔街区的警察局的?

从六月七日开始,犹太人被强制要求佩戴黄星。姓氏首字母是A和B的人从六月二日星期二开始就要去警察局去领黄星,在专门的户籍登记簿上签名。当多拉·布吕代被带到警察局时,她有没有佩戴黄星?当我想到她表姐说过的话,对此表示很怀疑。个性反叛而独立。而且,很有可能,在六月初之前,她就已经离家出走逃之夭夭了。

她是在大街上被捕的吗?因为没有佩戴黄星?我找到了一九四二年六月六日颁布的一份关于违反第八项关于佩戴黄星条例的通报:

刑事警察总局局长和民事警察总局局长

致各警察分局长、区公交治安警署署长,巴黎各街区警署署长和所有其他司法和执法部门(通报:一般情报处、技术服务处、外国人和犹太人事务处……)

程序:

一、犹太人—年满十八岁的男子:

所有违规的犹太人都由公交治安警署送去集中营,特殊遣送令单独开,一式两份(副本给分局局长胡长官,他也是公交治安警署——集中营处的负责人)。这份证明上除了逮捕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当时的情况,还有被捕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和地点、家庭情况、职业、住址和国籍。

二、16—18岁的未成年男女和犹太女人:

他们同样由公交治安警署送去集中营,执行方式同上。

集中营的值班室将最初的遣送命令传达给外国人和犹太人事务处,在得到德国当局的意见后,对他们的情况做出裁定。没有这个处的明文规定不得有任何宽大处理。

刑事警察总局局长:唐居伊

民事警察总局局长:艾纳甘

几百名像多拉一样的青少年在那一年的六月在街头被捕,依据的就是唐居伊和艾纳甘两位长官明确而具体的指令。他们先去了德朗西集中营,之后是奥斯维辛。当然,“单独开具的特殊遣送令”的副本是呈胡局长的,这些遣送令在战后被毁掉了,或许甚至是当时分批次逮捕分批次毁掉的。但还是有几张因为疏忽留了下来:

一九四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的报告

一九四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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