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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第2页)

在关于继承的表述中,法典还规定如果一个人把田园、房屋或财产送给了他的妻子并为她立了契约,那么在她丈夫死后她的孩子不得向她索取财产。母亲可把她的遗产留给她所心爱的孩子,但不可以赠给她自己的兄弟(第150条)。此外还有关于奴隶和祭司的特殊继承问题。在法典的后记中汉穆腊比自信地讲:“我的话是仔细选择的。让吃官司受了冤枉的人来到我公正之王像前,让他读我的碑文,让他倾听我的宝贵的话,这样我的石碑将会给他答案,他会放心地找到他的官司的答案。”法典条文涉及面之广,规定之细,即使在现在也令人赞叹。法典提到王、祭司、军官、士兵、商人、阿维鲁(自由人)、穆什基努王室依附民(半自由人)、奴隶等不同人群。不同的社会阶层还有雇主、雇工、放贷人、理发师、建筑工、医生等等。从法典用不同的标准对待巴比伦社会中不同阶级的人的观念,我们可以准确地了解到两河流域奴隶社会中的三个不同阶级的社会地位是完全不平等的。法典第215条到217条关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将自由人和奴隶区别得十分清楚:

1.如果医生用青铜刀为自由人的伤口做手术,救了人命,或是用青铜刀在自由人的太阳穴上开刀而挽救了人的眼睛,那么他应得10锱银子报酬;

2.如果(那人是)穆什基努王室依附民,那么他应得5锱银子;

3.如果(那人是)人的奴隶,那么奴隶主应给医生2锱银子。

法典第196条至第199条关于伤害的惩罚规定同样把奴隶不当人:

如果一个自由人弄瞎了一个自由人的眼睛,那么法律也应弄瞎他的眼睛;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六 消亡的法律和立法理念(3)

如果他折断一个自由人的骨头,那么也应折断他的骨头;

如果他弄瞎了穆什基努王室依附民的眼睛或是折断了穆什基努的骨头,那么他应付出1斤银子的罚金;

如果他弄瞎了一个人的奴隶的眼睛,或是折断了一个人的奴隶的骨头,那么他应交付其价格的一半。

女祭司群体是古巴比伦社会的一个重要阶层,她们的名目、等级繁多:恩图最高祭司、那迪图、塞克雷图、卡迪什图等各种宗教妇女。根据法典,侍奉主神马尔杜克的不生育的那迪图女祭司和王宫侍女的社会地位要高于普通女祭司和淑吉图妇女,享有婚姻自主和财产自由处置权。

在《汉穆腊比法典》的前言和后记中,汉穆腊比两次强调他的法律要“使强不能凌弱”。古代两河流域王权和法典的中心思想是保护城邦中的贫弱公民、孤老寡幼,以保证城邦平民阶级对国家的效忠。许多苏美尔国王的铭文都提到“使强不凌弱”。法律解除人民困苦、促进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和国家必须缓和内部阶级矛盾的思想在从《乌尔那穆法典》到汉穆腊比的各个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以“公正”的法律保护弱小者的主题思想从始至终贯穿在法典的条文之中。如法典第28、29条规定:如果重装士兵或轻装士兵从王的要塞中被俘虏了,而他的儿子能服他的役,那么田园应交给儿子,他应该服他父亲的兵役。如果他儿子年幼,不能服他父亲的兵役,那么三分之一的田园应交给他母亲,以便他母亲把他带大。法典第48条规定:如果一个人身负债务而暴风雨又冲毁了他的田,或是由于缺水田没有长出大麦,那么那一年他可不向他的债主交粮,他可修改他的借贷契约,不付那一年的利息。法典第133、134条规定:如果一个人被俘,只要他家里有吃的,他妻子在她丈夫被俘期间应始终保守她的贞洁,不得改嫁;如果他家里没有吃的,他妻子可以改嫁,那改嫁女人没有罪。更明显的是法典第191条的规定:如果一个收养了养子的人成了家,以后(自己)得了孩子,便决定革出养子,那儿子不应空手离开,他的养父应从他的财产中给他继承份额的三分之一,然后他可离去。

以文字契约作判案证据是古代两河流域法律的又一大特点。古巴比伦人的生活里几乎处处都有楔文契约存在,它作为证据防止反悔和欺骗的法律效用是显而易见的。《汉穆腊比法典》的条文经常把契约作为判案唯一的证据:如果一个人接受或保管了东西却既无证人又无文约,那他就是个贼,他将面临被处死的危险;如果商人为(收)利息而贷出大麦或银子,但既无证人又无文约,那么他将白白丧失他贷出的一切;如果一个人娶妻而没有立文约,那么那女人还不是个妻子;如果一个寡妇的孩子还小,她就决定改嫁,那么经允许后,法官应调查她前夫家里的情况,并由她前夫的家属委托她丈夫与该女人,给他们立下泥板(文约),他们将经管家产,养育幼儿,他们不得将财产出卖为银钱;如果一个恩图女祭司的父亲给了她嫁妆,给她写了文书,在给她写的泥板上写明了她把她的遗物交给任何她所喜欢的人(的权利),让她随意支配,那么父亲死后,她可以把她的遗物交给任何他喜欢的人,而不是必须给他的兄弟;如果一个人雇另一个人照看田地,把种子饲料预支给他,把牛交给他,与他定下文约耕种土地,如果那人被抓到偷窃种子或饲料,应砍掉他的手;如果别人把牛群,羊*给他放牧的牧人已经收到了他的全部佣金,已表示满意,却使牛的数目减少,羊的数目减少,生殖率降低,那么他应根据他的合同交出增殖数额及(畜)产品。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六 消亡的法律和立法理念(4)

古代两河流域人相信神明是伟大的和公正的,因此,在《汉穆腊比法典》中,神河裁决法成为法官裁决缺乏证据的指控案例的唯一方法。法典第2条就规定控告蛊巫术无证时使用大神河考验裁决法:如果一个人以巫术罪控告另一个人而不能证实,被控犯巫术罪的人应跳入神河,投入河中,如果河水淹没了他,那么控告人可拿去他的家产;如果河神证明他清白,他未受伤害,那么控他巫术罪的人应被处死,投入河中的人可拿去其控告者的家产。

除了复杂的河神直接裁定法外,神明为证法——起誓也经常在《汉穆腊比法典》中被当作确凿的证据。无证据表明自己清白的嫌疑人在神前起誓就能够使法官相信自己的讲述为真实,如第*、第131条、第266条规定:如果强盗没有被抓到,被抢的人应在神前申明他所被抢的东西数量,于是乡邑或抢劫发生地区的长官将赔偿他的损失;如果一个人的妻子被她丈夫指控,但她没有被抓到同另一男人睡觉,她以神起誓证实清白后可以回到她家里;如果在畜栏里有了传染病或是狮子咬死了(牛羊),牧人应在神前澄清事实,那么畜栏的损失由畜栏主人自负。

只有在整个社会都确信神是无所不知的情况下,这种证据才会被相信。人们相信,当人在神前说了假话,虽然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他必定会受到神的更严历的惩罚。现代西方法庭中的证人用圣经起誓就来自古代两河流域的传统。包括《汉穆腊比法典》在内的各个法典对破坏法典石碑者的咒语也体现着神对法律的维护作用。

两河流域被处以死刑的实际案件记录几乎没有发现,死刑文献缺乏的原因或许是法官们担心死刑判决的文字记载会被神明听到,对自己不利,于是毁掉了判决泥板。但法典中的死刑是存在的。使用最多的是《汉穆腊比法典》:(第14条)如果一个人绑架了一个自由人,他应被处死。

在身体伤害案中,法官可以按照以眼还眼的原则给予截肢等残酷肉刑。同时,株连罪犯的无辜亲属的思想也被法律接受:(第197条)如果一个人折断另一个人的骨头,那么人们应折断他的骨头;(法典第209、210条)如果一个人打了自由人的女儿,造成她的流产,那么他为她的胎儿应付出10舍客勒银子;如果那女人死亡,人们应处死他的女儿。

汉穆腊比实施酷刑的原因大概是他出身的阿摩利原始部落认为唯有损害和惩罚的形态完全相同才能达到对双方实行真正的和绝对的公平对待。由于奴隶不适用绝对公平法,对他们的伤害倒可以用银钱向其主人赔偿。

公元前14世纪,北方的中亚述国家在阿淑尔乌巴里特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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