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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第2页)

 用柔弱不盈的方法,使事物达到和谐,是自然之道的应用方式。

 天下万物皆生之于有形质,有形质之原始却生于无形质。

 原三十六章 将欲歙之



 将欲歙之,必固张之;

 将欲弱之,必固强之;

 将欲废之,必固兴之;

 将欲取之,必固与之;

 是谓微明。

 柔弱胜刚强。

 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取之,必固与之;是谓微明。柔弱胜刚强。

【注释】翕:收敛,收拢,合:聚。弱:衰弱。废:颓废,废毁。兴:兴起,兴旺。微明:细微但却显明。

天下事物,有张必有翕,有强必有弱,有兴必有废,有与必有取。向自身的反向转化,是事物自然规律的运动法则,否定的否定乃是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性。所以事物在趋向收敛前,必然在扩张;趋向衰弱前,必然在强壮;趋向颓废前,必然在兴盛;趋向收取前,必然在施与。因为在张之、强之、兴之、与之这个〃因〃在施行之时,已有翕之、弱之、废之、取之这个〃果〃在萌芽其中。这种因果关系虽然幽微,但却显明。所以道常〃冲而用之,或不盈〃,因为从发展的观点来看,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柔弱将会胜过刚强。

【漫谈】有人认为此章乃老子权谋之术,明薛蕙就此言道:〃此章首明物盛则衰之理,次言刚强之不如柔弱,末则因戒人之不可用刚也,岂权诈之术?夫仁义圣智,老子且犹病之,况权诈乎!按《史记》记载,陈平本治黄帝、老子之术,及其封侯,尝自言曰:我多阴谋,道家之所禁,吾即废亦已矣,终不能复起,以吾多阴祸也。由是言之,谓老子为权数之学,是亲犯其所禁,而复为书以教人,必不然矣〃。

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注释】利器,利国之器。

处理事物循其规、顺其性,因势利导将会事半功倍,否则将会事与愿违。世俗所谓的圣贤想用仁义智巧乃至刑法这种种〃器〃来重塑人性,就象不是把离了渊的鱼儿使之回渊,而是按主观意愿教化鱼儿勉为其难的“相濡以沫”类似,这只能是扬汤止沸的权宜之计。国家的教化刑法不可用形名之类的东西来炫耀,(正如四十一章所谓〃建德若偷〃)以免使人们背弃蜕化了其淳朴的天性,这才是长治久安之策。

意译



 (事物)将趋收敛,必然扩张;

 将趋衰弱,必然强横;

 将趋颓废,必然兴盛;

 将趋收取,必然施予;

 这是微妙的事物道理。

 柔弱会胜过刚强。

 鱼的生存不能脱离水渊,国家的教化刑法不可张扬炫耀于民,以免使其背弃蜕化了其淳朴的天性。

(第二节)道的应用法则──为而不恃,长而不宰,弱者道之用。

 原第四章 道,冲而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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