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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法律常识我具备(第2页)

首先,企业破产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还要在主要媒体上公示,提醒债权人办理相关事宜,也就是说,企业虽然破产了,但其承担的债务并没有随之作废,所以,周先生还是有可能索回自己的钱款的。不过,如果时间过得太久,如超过了60天,即超过了债权人索债的法定时限,那就等于自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其次,企业破产往往有多种原因,与其当初的注册资金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必须经法定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因此,企业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应当由验资机构负责查验核实,工商部门在履行职能即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督时,可以对虚假注资行为进行处罚,就这家破产的商贸公司来说,他的注册资本是否真实,责任并不在工商部门,而在于当初为其开具验资报告的部门,同时,这家商贸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注册资金的真实性也承担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商贸公司刚被裁定为破产,还未超过时限。看到还有希望讨回钱款,周先生很快平静下来。工商人员随后向周先生提供了这家商贸公司的相关材料,尽量帮助其克服困难。工商人员也提醒一些债权人,在经营过程中,随时留意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

“讨债难”的现象在企业间司空见惯,人们对此已见怪不怪。经营业务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甲单位欠乙单位的货款,由于种种原因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没有付清。后来虽经乙单位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要,甲单位仍未偿还。最后乙单位不得不将甲单位诉诸法庭。但结果是:由于乙单位因没有证据表明曾在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甲单位主张过权利,最终败诉。

深圳的一家建材公司就是因为自己怠于要债,超过诉讼时效,400多万元货款变为泡影。“因为两个单位关系好,所以我们一直没有追讨货款……”何经理一脸悔痛的说着。

原来,广州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本来于1998年12月25日欠何经理所属公司货款485万元。但之后只支付了4750元,余款一直没有支付。之后,何经理因为两家单位关系好,一直都没有追讨这些欠款,直到2005年春节之后,何经理的公司由于经济紧张才开始向其要钱。在讨债失败后,何经理才慌忙向法院起诉该公司。但是没想到他们已然过了诉讼时效期限,法院据此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400多万元的欠款就此化为乌有。

那么到底如何在债权未受清偿的情况下,采取一定措施,使自己享有的合法债权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便在将来条件合适时行使诉权,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呢?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内如果不行使其权利,那么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实际上是消灭时效。

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则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这时,权利人仍然具有起诉权,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议,要求义务与履行义务法院也应当受理。但是,权利人已经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亦即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他是否能够取得法律保护则取决于其有无延长时效的正当理由。

另外,诉讼时效还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之后,也即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义务人免除其应尽的义务。但是如果义务人此时仍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则仍有权受领。

诉讼时效制度所产生的后果异于常态的,一般原则是权利具有推翻事实状态的效力,而诉讼时效制度却赋予久已存续的事实状态优先于权利的效力。另外,诉讼时效制度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者外,任何组织、法人和个人均得无条件遵守。当事人之间私下关于诉讼时效期限的延长、缩短或放弃等等约定,均属于无效,法律不予认可。

根据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必须注意法律规定的各种债权行使的期限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避免使自己白白地损失财产。

诉讼时效期间,通常是从权利人的权利可以行使之时起算,而不应当从权利发生之时起算。如果民事权利发生时权利就已经享有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其诉讼时效期间当然应当以此时起算的根据不是民事权利的发生,而是权利人的请求权得以开始行使。

诉讼时效的开始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否则不计算时效。

民法中的期间概念,是指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时间,期间是重要的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重大,它甚至决定着当事人权利的大小和有无。因此,掌握期间的计算方法对讨债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定期间两种,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我国民法上所称的期间一律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期间的开始时间叫做始期,其结束时间叫做终期。

(2)以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当天不计算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起,并且必须以日历上的时间为准;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之时开始计算。

(3)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即第二天为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如果规定有业务活动时间的话,应当直至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4)我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等等,都包括本数。“以外”、“不满”则不包括本数。

针对当前社会上很多债务人缺乏起码的诚信理念和合同法制观念,对所负债务的履行往往是不积极主动,甚至是能拖就拖、能赖就赖,有的可以说是“依法赖债”的实际状况,以下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年的角度(其他可类推),建议债权人一定要高度警惕,注意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自己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使自己本来合法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诉前保全是怎么回事

2007年6月,某商场与某电器供销公司签订一份价值80万元的进口彩电的购销合同,按合同规定,商场先给付电器供销公司预付款20万元;电器供销公司则应在收到预付款后的3个月内向需方交货。但供方在收到预付款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交货,为此,商场即上门催货。经查实,电器供销公司的供货方是海南某家公司,这家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营业执照。至此,电器供销公司的货源已断,供货无望。此外,商场的预付款已被电器供销公司挪抵债务。事出无奈,商场要求供销公司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但由于供销公司确无偿债能力而使商场收款未果。2008年1月,供销公司在一次清理“三角债”中,共获清欠款50万元,商场遂上门收款,但供销公司谎称上述款项已作它用。事实上,供销公司想动用该笔资金购买冰箱,以堵塞其他漏洞。为防止欠款人动用或转移财产,商场当机立断,随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了财产担保;人民法院则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供销公司账户上的50万元存款。自知理亏的供销公司,未等商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主动清偿了全部债务。

那么,“诉前财产保全法”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诉讼保全,是指从诉讼开始之后至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之前,人民法院所进行的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之前对有关财产进行的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赔偿。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后或者判决书送达后的上诉期限内,发现当事人有转移、隐藏、出卖或毁损财产等情况,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均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对上诉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所做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及时报送上诉二审法院。

“诉前保全法”具有以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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