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总则
第三百一十五条为加强,避免和制止各种违章违纪现象,促进公司及全体员工依法照章办
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三百一十六条公司设立监察委员会和监察部,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审计监察
工作。
第三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监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公司属下各单位进行制度、纪律、财务及法律监督;
2。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
3。定期不定期对公司财务状进行审计;
4。指导监察部的工作,受理员工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
5。受理员工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检举、控积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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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八条监察部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监督各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2。对除董事会任命以外的所有员工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
3。定期不定期对下属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受理员工对总经理任命的职员的检举、控告。
第三百一十九条监察委员会设审计师,监察部设审计员,专门负责审计工作。
第三百二十条监察委员会和监察中进行审计、监察时,所有审计监察对象有义务按要求予
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
第二节审计
第三百二十一条审计每季(或半年)审计公司财务状况
1次。主要审计专项基金和重大资
金使用、成本费用、经济效益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三百二十二条审计师负责配合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决算审核。
第三百二十三条经董事会决定或批准,审计师可以对公司任何财务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百二十四条审计员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企业对财务规章制度、财经纪委和承包合同
的执行情况,监督业务部门在经营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监督下属企业贷款和银行帐户的使用
情况,杜绝为他人代转、代汇的现象。
第三百二十五条审计员每季(或半年)组织审计下属企业的财务账务
1次,内容包括:
1。审核固定资产实有数的所有权;
2。审核原材料、商品购销各个环节的真实性及效益;
3。审核生产企业的产品库存和生产经营效益;
4。审核销售和债务情况,促进销售收入和帐款及时回笼;
5。检查专项基金和流动资金使用情况,成本核算、行政费用开支、业务费用开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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